根据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对农业税的征收,俗称“公粮”。广西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任务到户、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和办法,对缴纳粮食实物有困难的农户,可改征代金;粮食实物由粮食部门接收入库;税款的结算,按同品种同质量当月实际收购加权平均价执行。在税收负担上,由于贯彻执行增产不增税的政策,随着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农民的农业税负担逐步减轻。广西农业税实际负担率由恢复时期12.19%减至1993年3%左右。
1992年至2002年,广西对农业税的征管,主要采取“依托村干,建立村级征收网络,农民主动缴纳为主,征收机关督促缴纳为辅”的征收管理办法建立村级征收网络,实行源头控制征收。全自治区绝大多数年份农业税征收税额(折原粮)都稳定在5000万至5300万公斤之间(个别年份由于减免税额少,征收税额最多也不超过6300万公斤)。
1997年,广西成立自治区、地(市)、县(市)三级农业税收工作通讯组,加强宣传工作,提高群众的纳税意识,融洽征纳关系,促进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4月至7月,开展农业税收工作检查,检查内容是自1988年以来农业税收票证管理使用和自1994年以来的纳税情况、征管工作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同年7月至12月,对1991年以来各类建设以及农村宅基用地进行清查,全自治区共查出各类用地33.1万宗,面积28.59万亩,其中国家建设用地20.73万亩,乡镇集体用地3.56万亩,农民建房用地4.3万亩。查出未经批准占地8.5万亩,占清查面积的29.73%,耕地占用税1.3亿元。
2000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结合广西的实际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决定在北流市和德保县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为在广西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打下基础。
“九五”计划时期(1996年至2000年),农业税征收实物税额(折原粮)共26353万公斤,平均每年5271万公斤,最少的是2000年的5199万公斤,最多的是1997年的5318万公斤。征收金额共313572万元,平均每年62714万元。分年度来看,征收金额最多的是1996年,达76468万元,农业税计税价格每百公斤原粮达144元,是1992年以来农业税计税价格最高的一年;征收金额最少的是2000年,仅为42808万元,主要是农业税计税价格大幅度下降,降到每百公斤原粮89元,比1996年的144元下降38.20%。
2000年,田东县财政局农税人员向群众解答农业税收政策疑难问题
从2001年起,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全面实行公示制。公示的项目主要包括纳税农户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计税价格、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和各地农税征收机关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纳税事项。公示方式一般采取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2001年至2002年,广西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北流市和德保县的农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改革。农业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①调整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不再作为计税土地;对二轮承包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②调整农业税计税常产。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4年至1998年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按规定折算成农业税主粮,并根据自然条件、农业生产能力和农民的收入状况以及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征收机构对乡村的主粮产量进行适当调整后报县(市)政府批准后确定。常年产量要随计税土地的增减变化相应调整。③农业税计税价格。以当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定的农业税主粮收购价格为基础并参考粮食市场价格确定。广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的农业税计税价格定为每百公斤稻谷90元。④农业税税率。广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县(市)农业税税率实行差别比例税,北流市为6.5%,德保县为6%。⑤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本位。农业税及其附加以征收代金为主,对缴纳代金有困难的农户,也可以缴纳实物。
2002年3月,自治区对2001年度各地农业税减免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农业税收票证使用管理检查。
2003年起,广西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消在农村收取的“三提五统”等各项费用,对农业税政策进行全面调整,同年7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对农业税政策进行调整:一是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根据土地的增减变化等实际情况个别调整确定,不能通过丈量土地来确定农民的计税土地面积。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对第二轮承包后,经国家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计税土地,不再为农业税计税土地;对第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因自然灾害损毁的计税土地要及时予以调整。二是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业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三是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地域条件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异,以及农民的承受能力,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税差别比例税率为6%,其余地区为6.5%。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按农业作物的实际产量征收4%。其他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农业税比照当地农民同等税收负担水平征收。四是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根据近几年实际实行的农业税计税价格,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因素,农业税计税价格确定为90元/百公斤稻谷。以后年内,如确定的农业税计税价格与当年国家保护价之间波动幅度不超过5%,计税价格保持不变;超过这一幅度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重新确定计税价格。五是地方附加。农业税地方附加由原来正税的12%提高到20%,但对国有和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部队、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不征收地方附加。六是改变农业税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单位,原则上全自治区统一征收代金。征收代金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征收实物(粮食)。
广西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每年都要对纳税单位和个人的计税土地、产量变化情况、数据和原因进行核实并详细登记,作为以后调整农业税负担,下达农业税任务的依据,实行动态管理。农村税费改革是一场以农业税为载体开始的改革,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2003年3月25日,桂林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桂林市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同时,对农业税的计税常年产量、税率和农业特产税的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20.88万公顷,计税常年产量181939万公斤,依率计征税额11803万公斤,依率计征金额10623万元,农业税附加率20%,附加金额2124万元。农村税费改革后桂林市农业税纳税户900万户,348.9万人。
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各级农业税之征管机关严格按照中央“减轻、规范、稳定”的方针,积极进行农业税征管改革,创新征管体制,规范征收管理。一是改革乡村干部收税制度,实行“双定(定税、定时)征收”,初步建立和形成征收机关依法征税,乡村干部协税护税的征管机制。二是制定实施一系列旨在规范征管行为,保护税人权益的制度规定。主要包括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登记管理、“三定(定亩、定产、定税)”结果农民签字认可、税款征收与减免公示、纳税人通知、完税证、减免税管理、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等制度。三是严格征管纪律。明令严禁税费混征、搭车收费、摊派税款、收税不开票、收税打“白条”、非法强行征税等行为和做法,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广西全面进行农业税改革,完成对广西近1000万农业税纳税户的计税土地面积登记、计税常产核定、应纳税额计算确定到户、“三定”结果张榜公示、纳税农户签字认可、“三定”结果建档等一系列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和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www.xing528.com)
2004年,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部分粮食生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为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上述通知精神,广西在2003年分别实行的农业税税率6%和6.5%的基础上,2004年农业税税率统一降低1个百分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税率执行6.5%的地方,税率下调到5.5%;农业税税率执行6%的地方,税率下调到5%。2004年由于税率下调1个百分点,征收税额比2003年减少10897万元。
1992年至2004年的13年间,农业税灾情减免、社会减免、基建占地减免和其他减免税额(折原粮)共48510万公斤,平均每年减免税额3732万公斤。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农业税负担逐年减轻。广西的农业税实际负担率由“一五”计划时期(1953年至1957年)的11.60%下降到农村税费改革前2002年的3%左右。农业税每年征收的实物(折原粮)税额变化不大,但是,征收的金额(即货币结算的税额)却变化较大。主要是农业税计税价格是根据国家粮食收购价或市场粮食销售价来决定。粮食销售(收购)价格提高,计税价格相应提高,农业税征收税额也随着增加;粮食销售(收购)价格降低,计税价格相应降低,农业税征收税额也随着减少。1992年至2004年,农业税实征税额728360万元(货币结算税额,下同)。2004年,农业税实征税额56856万元,比1992年的26020万元增加30836万元。
“十五”计划时期前四年(2001年至2004年),农业税征收实物税额(折原粮)26389万公斤,平均每年6597万公斤,其中2001年、2002年征收额较低,分别是5022万公斤和4993万公斤;2003年、2004年征收额较高,分别达到8863万公斤和7511万公斤。4年时间,征收金额共211814万元,平均每年52953万元,其中2001年、2002年征收金额较低,分别是41849万元和45356万元;2003年、2004年征收金额较高,分别达到67753万元和56856万元。2003年至2004年农业税征收金额高的原因主要是,从2003年起,广西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消在农村收取的“三提五统”(是指村级三项提留和五项乡统筹)等各项费用,对农业税政策进行全面调整,其中农业实际负担率由2002年来的3%左右,调整到28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6%,其余地区为6.5%,因而出现了各项收费大幅度减少而农业税负担有所增加的现象。
2004年8月28日,广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图为会议现场
2005年,根据国务院的规定,从2005年起,广西全面取消农业税。与此同时,从2004年起,除对烟叶仍继续收农业特产税外,其他产品的农业特产税也一律取消。
同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广西农村税费改革重心由减轻农民负担转变为巩固税费改革成果,进行农村综合配套改革。当年,桂林市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要求,推进农村税费综合配套改革,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增加农民收入有关政策,决定2004年从本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临桂、全州、兴安3县被确定为“直补”试点县,并对“直补”的范围和对象、标准、资金的下拨、兑现以及储备粮订单收购价格等做出规定。桂林市把对种粮农民的“直补”工作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监督,确保对农民的直接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户。
图4-1-5 1997—2005年广西农业税征收统计图
表4-1-4 1997—2005年广西地级市农业税征收统计表
注:1.数据来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提供的资料;2.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于2002年建市;3.“—”表示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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