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1998年12月7日,为培育和规范建设用地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加强建设用地信息服务,增加土地使用权交易透明度,强化监督,促进土地管理部门廉政建设,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决定从1999年起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
发布的信息主要是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
发布时间: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发布时间。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的发布可定期,也可不定期,但每年至少要发布一次。
通知要求,2000年之前,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和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要按规定格式向社会发布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并上报备案。
2000年之后,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将土地供给总量信息、已供给土地宗地信息、已供给土地综合信息、土地使用权市场交易信息、市场预测信息和政府供地限制目录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布。
2000年1月11日,为贯彻国家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在自治区范围内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自2000年起在自治区范围内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
发布建设用地及市场信息的内容为:经本级及本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坐落于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宗地信息和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宗地信息,以及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批准的建设用地综合信息等;建设用地及市场信息可在报纸上或以张贴正式公告的形式发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采取发行单行本、杂志专栏、因特网上专栏、图文电视、大屏幕公示、新闻发布会、触屏显示查询、电话语音查询等多种形式发布。
发布建设用地信息的程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收集各类信息,利用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将信息整理打印,经有关领导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及时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的周期。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发布一次建设用地及市场信息,并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每年年底印制年度建设用地及市场信息单行本;各地、市、县每季度将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地及市场信息录入并逐级上报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每年至少发布一次建设用地及市场信息,建设用地数量较多的地方可适当增加发布的次数。
2000年9月1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建设用地备案有关要求:
备案范围和责任单位。凡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区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厅备案;凡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由当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进行登记,并上报自治区厅备案。
备案时间和具体要求。各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及时按要求对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进行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批准用地情况填表报区厅备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根据供地的实际情况汇总备案。
各地、市、县在上报备案表的同时,要根据自治区土地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建立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利用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管理系统发布建设用地信息,并将信息备份上报备案。没有订购建设用地信息发布管理系统的,要以地、市为单位按要求及时订购。
表2-2-15 建设用地备案表
续表
征地批后实施监管情况 2004年上半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广西开展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的重点是,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中确定的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004年11月基本完成。主要成效:一是摸清底数。经清查,全自治区自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26日,经批准征收土地3.4792万公顷(52.1889万亩),其中经国务院批准2.0823万公顷(31.2348万亩),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1.3969万公顷(20.9541万亩)。应支付农民土地补偿费58.1823亿元,专项检查前实际补偿58.0007亿元,通过检查清欠3367.38万元,因土地纠纷权属未确定待支付398.65万元,村干部挪用补偿费101.99万元。二是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案件。2004年以来,广西进一步加大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违法违纪案件查处的力度。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10件,立案9件并结案,有1件正在调查。在结案的案件中,给予党纪处分5人,移送司法机关4人,其他处理1人。受处理人员中,县处级3人,科级4人,其他3人。查处违纪金额136.05万元。
通过专项检查,总结自治区在专项检查以及日常征收土地管理比较好的方面主要是:一是领导重视。通知下发后,自治区立即印发《关于对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并召开联席会议,部署广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各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布置本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由政府牵头,监察、国土、农业、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共同搞好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二是加强督查,保证专项检查质量。2004年以来,为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部委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征地补偿费拖欠清理工作,自治区先后组织3次专项检查。通过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专项检查工作的质量。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在建设用地项目征地中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了《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文件,各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当地实际制定有关征地管理规定,这些文件规定与现行国家征地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没有矛盾。四是严格实行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在征地过程中,市、县政府都能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征地批后“两公告一登记”工作,做到手续完善、程序合法。少数地方在新法开始实施时,由于群众对新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难以接受,感到不放心,要求按原土地法的模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因此,在新法实施后,采用征地签订补偿协议和征地公告的方式,这种情况随着新土地法的贯彻到位,逐步按新法的要求,严格征地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五是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标准严格按规定执行。有两种情况:单独选址一般建设项目及批次用地,按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制定征地补偿标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和自治区重点镇范围内建设用地享受《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六是支付征地补偿费情况。按已履行征地批后实施实际已征用的用地数计,广西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补偿金额为58.1823亿元(该统计数不包含已经批准征用,但尚未实施征地或正在批后实施的应补偿金额)。检查前已支付补偿金额为58.0007亿元,清欠金额为0.2574亿元,两项相加,实际已支付到位补偿金额为58.2581亿元,已支付金额比应支付金额多757.3749万元,主要原因是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时,对按照法定标准补偿仍不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的,适当增加补偿金额,有的是地方政府对支持配合征地工作被征地农民给予一定的奖励。七是加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广西征地补偿费分配方式与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要求基本是一致的,所有权主体同时也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受偿主体,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对象一般是土地承包经营者,即农民。征地补偿费是由用地单位先支付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再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入被征地农民集体开设的账户,然后由农民集体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发放到农户,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村、组集体管理和使用,用于发展生产和农村经济,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要向村民公布并建立档案。由于农村基层组织机构不健全,以及农民担心农村集体挪用或管理使用不当,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普遍要求补偿费分到个人,许多地方,征地补偿“三费”直接分给农户。八是抓紧对国务院部委局交办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2004年1月至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交办农民征地补偿信访问题36起共22件(14起为重复访),其中涉及违法用地4件,涉及权属纠纷的4件,涉及征地纠纷的11件,其他问题的3件。22件中,情况属实的1件,基本属实的5件,情况不属实的15件,1件待核实。22件信访问题,办结13件。监察部交办的信访件2件,涉及土地问题6个,其中,5个问题转有关市监察局核查,1个问题由监察厅组织核查。
通过专项检查,征地主要存在问题:①个别地方征地补偿费管理使用不当;②安置途径简单化;③权属不清,兑付困难大。
需要加强的工作。一是完善征地法律法规政策。根据专项检查的情况与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完善征地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征地补偿费的计算、地类确定、征地主体、补偿安置、征地程序以及征地纠纷解决等征地内容具体明确,增强可操作性,规范征地行为,为依法征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奠定基础。二是加强征地实施管理,依法征地。要加强征地实施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实施公告、补偿安置等征地程序,依法足额兑付农村集体和农民征地款,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要坚决杜绝拖欠农民征地款、克扣征地款或者补偿不到位等现象,否则暂停受理其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三是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四是加强对征地补偿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五是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制度建设。要从制度上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通过投资、生产、保险等措施,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落实,防止农民失地失业。建立低保制度,保证被征地贫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
附件
表2-2-16 1999年1月1日以来经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
续表
2004年12月2日,为加强征地批后监督管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布置全自治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清理工作,清理范围为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各级政府依法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后实施和供地情况。各市要负责本级和汇总所辖县(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清理工作情况,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写出专题报告,并以市、县为单位,填报建设用地批准以后实施清理情况登记表和建设用地批准以后实施清理情况汇总表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www.xing528.com)
建设用地批准以后实施清理情况登记表主要填写批准用地情况、征地实施情况和供地实施情况。
建设用地批准以后实施清理情况汇总表主要填写汇总征地实施情况和供地实施情况。
2005年7月19日,为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广西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工作情况,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监管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开展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决定自2005年8月1日至12月,在全自治区开展建设用地批后实施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7月30日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核实,主要包括如下几方面内容:“两公告一登记”实施情况(包括公告时间、公告内容、公告方式、登记时间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情况(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方式,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状况等)、建设占用基本农田补划情况(包括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补划基本农田的位置、面积、质量等)、征地实施及供地情况(包括已实施征地面积、征地遇到的问题、未实施征地面积及原因供地方式、供地用途、建设情况等)、征地规费缴交情况(包括应缴的各类规费数额,已缴数额、拖欠原因等)、耕地占补情况(包括占用耕地面积、类型,补充耕地方式,补充耕地位置、面积、类型,已补充耕地的利用情况,边补边占的耕地开垦项目工程进展情况等)。
检查采取县、市(区)自查、设区的市验收、自治区抽查和整改四个阶段,于2005年12月10日结束。
征地问题处理 为做好征地工作,保障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自治区对征地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和对自治区重点项目征地问题进行处理。
洛湛铁路(洛阳至湛江,经广西)征地有关情况。征地补偿:按《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0〕39号文)和《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5〕190号文)的规定执行。临时用地:按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按实际费用支付,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垦保证金。关于拆迁回建用地问题:拆迁回建用地面积标准应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已有住宅能安置的,只给拆迁补偿,不再安排回建用地;需要集中回建安置点的,有条件的地方,商请铁路施工单位支援进行平整土地,没有条件支援的,自治区按平整土地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从铁路征地拆迁包干费中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当地政府应协调解决好安置点的生产用地问题。关于房屋拆迁问题:原则上按桂发改法规〔2005〕190号文规定执行。考虑到城镇房屋拆迁的实际情况,建制镇所在地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按500元/平方米补偿;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建成区范围内按600元/平方米补偿;设区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范围按800元/平方米补偿。拆迁过渡费:按每户每月补助300元拨付,过渡期不得超过6个月;确有特殊情况的,经自治区同意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0个月。
隆安金鸡滩水利枢纽征地拆迁。2004年10月25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隆安县组织召开金鸡滩水利枢纽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协调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土地整理中心、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百色市国土资源局、隆安县、平果县、田东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广西广能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隆安广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隆安县金鸡滩水利枢纽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单位的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与会人员研究了金鸡滩水利枢纽工程征地拆迁和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①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地类、权属、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调查登记,整理好相关资料。②2005年1月31日前,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整理并报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③金鸡滩水利枢纽工程属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可以按桂政发〔2000〕39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执行。④会议原则同意由隆安县人民政府牵头作为甲方与平果县人民政府、田东县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协议。⑤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地类、面积与设计部门调查有出入的,应以国土部门实地调查的结果结合相关规定核准。⑥专项设施恢复迁建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按桂政发〔2000〕39号、桂计法规〔2002〕274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项目实施确有困难的由县提出方案,与业主协商解决。⑦项目的征地拆迁及用地报批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指导和协调。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移民异地安置用地有关问题处理。2003年,龙滩水电站、平班水电站、恶滩水电站、百色水利枢纽、长洲水利枢纽等一批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相继开工建设需要异地安置的移民数量越来越大,解决异地移民用地问题已成为各级人民政府急需研究解决的主要课题。为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解决在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异地移民安置用地问题的方案。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涉及的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土地成建制异地移民的安置用地手续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贫困山区移民安置用地暂行规定》(200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号)规定的办法办理。①依法将国有土地固定给移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由移民承包经营。②在经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给予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理补偿的前提下,由市、县人民政府将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调整变更为移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移民承包经营。③移民安置点农业生产用地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用地,按非农业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④异地移民安置用地的取得按下列标准给原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予补偿:移民安置点建设用地按当地建设征用(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移民安置点农业生产占用的农用地按当地建设征用(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占用的未利用地等其他土地按当地建设征用(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的70%补偿。
征地问题调研 2002年5月,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专题调研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协助开展征地问题研究调研的函》的精神,在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和对南宁、柳州、贵港、玉林等地、市以及部分县(市、区)征地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广西目前征地工作存在的问题,就征地改革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形成《广西征地有关问题的研究报告》和《广西征地问题的调查报告》。
1.征地基本情况。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征地的基本情况。2000年至2001年,广西共批准用地面积为8262.0667公顷、实行征用的面积为3663.1964公顷,其中耕地2627.8474公顷,征地安置的农业人口共37512人,其中农业安置为20424人。2000年度批准的用地面积为5639.3977公顷,其中征用1818.038公顷(耕地为1093.5231公顷),征地安置农业人口共13944人,其中农业安置7341人。在当年批准用地的总量中,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为4802.2273公顷,实行征用的土地面积1192.0286公顷,其中耕地755.3037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公益性用地为615.189公顷,实施征用的土地面积519.2586公顷,其中耕地264.9623公顷;工商业、房地产等城市经营性用地为191.9337公顷,实行征用的土地面积77.1058公顷,其中耕地61.6386公顷;道路、学校、企业等乡镇建设用地为30.047公顷,实行征用的土地面积29.645公顷,其中耕地11.6185公顷。
2001年度批准的用地面积为2622.669公顷,其中征用1845.1584公顷(耕地为1534.3243公顷),征地安置农业人口共23568人,其中农业安置13083人。在当年批准用地的总量中,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为1478.9168公顷,实行征用的土地面积1005.1915公顷,其中耕地946.1625公顷;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公益性用地为404.0833公顷,实施征用的土地面积327.1531公顷,其中耕地195.604公顷;工商业、房地产等城市经营性用地为464.7939公顷,实行征用的土地面积316.0535公顷,其中耕地229.7304公顷;道路、学校、企业等乡镇建设用地为266.4529公顷,实行征用的土地面积188.7926公顷,其中耕地156.2969公顷;农业综合开发用地(包括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等)用地为8.4221公顷,实行征用的土地面积7.9677公顷,其中耕地6.3741公顷。
2.因征地发生信访和群访情况。2000年至2001年,自治区共受理土地信访165件,涉及总人数为59人。其中征地信访为98件,来访人数为35人,占土地来信来访总数的59.4%和59.3%。征地信访的主要原因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征地补偿费偏低,不足以妥善安置失去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尤其是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补偿费只有7000元/亩左右,有的甚至只有5000元/亩左右。由于缺少必要的征地费用,征地工作很难操作。二是一些地方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管理不够规范,农民的安置落实不理想。三是法律规定的征地程序执行没有完全到位。
3.征地工作的几点启示。①留地安置是农民生活出路之有效的途径之一。南宁市新兴村2组,被征用35亩,留有产业用地20多亩,仅剩下耕地3亩。该组用留用地建1栋8层楼的综合楼,占地面积1800平方米,建筑面积14400平方米,投资1100万元(其中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400万元,本组公共积累300万元,贷款400万元),2003年下半年竣工,建成投入经营每年人均纯收入3300元。②农业安置。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养殖业,被征地农民扩展就业致富。③及时制订出台征地补偿安置办法,为重点工作用地提供政策支持。
征地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调研。2002年8月,在布置各地市征地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调研的基础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张勤铭带领耕地保护管理处、土地利用管理处和厅土地整理中心到南宁市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及测算方法调研工作情况。①关于征地补偿费用的基本情况:广西的征地补偿费用的测算方法是“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倍数×征地面积。年产值一般以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统计、确认、公布的产量、产值为准。土地补偿倍数:大多数按7倍至8倍,安置补助费根据人均耕地的情况按5倍至15倍不等,青苗补偿费按地上种植农作物一造产值补偿。补偿方式主要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个别以实物方式补偿,如修路、通电、引水等。②随着国家为拉动经济,加大了对基础设施的投入,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能源、交通、水利、公益等国家基础设施用地占广西征地总面积的六成左右。③广西的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公益性项目用地一般都能按土地管理法和广西的实施办法的最低倍数补偿,但也有相当部分的项目用地低于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的,个别地方的征地补偿费比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低30%至40%。城市经营都能按法律的规定正常补偿,一些地方的补偿达到法律规定的较高倍数。④与征地有关的国家及地方税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征地补偿费的比较,平均达到4∶6的比例。⑤关于征地后的增值收益分配的问题。征地补偿主要实行货币补偿,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被征地农民在获得征地补偿费后,与被征用的土地,用地单位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关系。因此,土地征用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只在政府和用地者(或开发商)之间进行分配。两者之间的分配关系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的增值收益为用地者全额享受;二是政府以招标、拍卖等有偿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取土地出让金或租金,这部分土地增值收益在政府和用地者(或开发商)之间进行分配,分配比例因情况不同而不一,为3∶7~5∶5。
此外,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龙滩水电站、岩滩水电站坝区、自治区第二劳教所迁建和桂平市凤凰新区征地问题进行了调查。
全国第二批征地制度改革南宁市试点。2002年10月,国土资源部在北京召开征地制度调研暨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这次会议上,北京、沈阳、南宁等10个城市被确定为全国第二批征地制度改革试点,以破解征地难的问题。
2003年4月14日,南宁市制定《南宁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土资源部,经批准于当年实施。
试点主要是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采用公告征地与协议征地相结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行的是公告征地,而在这之前是协议征地。两种方式各有利弊。为了两者更好结合,增加征地预公告。实行“征地预公告”和征地协商制度既保障了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又加快了征地,较好地解决“征地难”问题。二是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借鉴南京等城市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本市的特点,提出区位补偿价的征地补偿办法: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土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把南宁市划分为三个区片,快速环道以内即城市中心区为第一区,快速环道至高速环道间为第二区片,高速环道以外为第三区片,同一行政村为同一个区片。实行不同区片,不同地类,适用不同的征地平均指导价格。通过初步的分等定级和评估等综合测算,建立各区片征地价格系数修正体系。然后区片指导价为基础,通过系数修正,确定具体被征用土地的征地价格,三个区片的地价表现出从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递减的趋势。2004年、2005年进行了两次修订。三是采取多渠道的安置办法解决农民后顾之忧。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分层次实行货币拆迁的安置方式:征用市区建成区内农民集体土地涉及拆迁的,可选择货币拆迁安置方式;征用城乡接合部集体土地涉及拆迁的,把货币拆迁与建造公寓式住房安置方式相结合,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购房或建造公寓式住宅;征用城乡接合部外的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仍采取按有关规定安排宅基地给予回建的办法。四是调整征地机构及完善征地裁决机制。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南宁市的征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南宁市“136”各项工程的顺利开工建设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顺利召开,即是南宁市征地制度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的最好例证。在2002年开始进行的江北中段堤路园工程中,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出台《南宁市江北中堤征地拆迁补偿规定》,将征地补偿费、留用地指标货币化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由农民自主择地来建造公寓式住房,这是对货币拆迁安置方式进行的有益探索。
2003年以来,南宁市积极探索适应当地经济发展、获得群众普遍接受的征地程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征地管理体制,着力解决征地过程中的制度缺陷。经过10年试点,到2013年,“南宁试点”经历了摸索期、攻坚期、突破期和巩固期,走出一条依法征地、文明征地、和谐征地的新路子。
广西2003年至2005年土地征用(征收)有关情况 根据广西国土资源综合统计,2003年后开始统计土地征用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5年以后“土地征用”改为“土地征收”。2003年广西征用农用地4235.19公顷,其中耕地2412.96公顷。征地总费用136394.65万元,安置64597人。2004年,广西征收土地6406.35公顷,其中农用地5156.95公顷(其中耕地3589.86公顷)。征地总费用172203.85万元,安置97440人。2005年广西征收土地12494.08公顷,其中农用地9104.59公顷(其中耕地5685.25公顷)。征地总费用308344.99万元,安置136722人。
表2-2-17 2003年广西土地征用情况
表2-2-18 2004年广西土地征用情况
表2-2-19 2005年广西土地征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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