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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解析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征收土地后,通过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以下全自治区统一倍数计算。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使用国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集体同类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70%补偿。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广西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解析

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具体标准措施。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

根据2001年9月1日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征收基本农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

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旱地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

征收菜地、鱼塘、藕塘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征收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9倍补偿;

征收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至7倍补偿,未有收获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3倍至4倍补偿;

征收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至4倍补偿;征收轮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2倍至3倍补偿;

征收荒山、荒地、荒沟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的1倍至2倍补偿。

上述地类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也做具体规定。

征收荒山、荒地、荒滩和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林(果、竹)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为征用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70%,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办理。

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即征收土地后,通过补偿、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和使用,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或超过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最高可提高到30倍。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征地补偿标准 2000年

8月14日,为推进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①界定交通能源、城市和农业等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标准;②规范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报批;③制定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建设用地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按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为加快征地拆迁工作,体现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优惠照顾,凡征地补偿倍数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取其低限,以县(市)为单位发布执行各类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用地单位可根据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乘以全自治区统一的补偿倍数,计算建设用地所在县(市)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具体被征用地块的补偿标准由县(市)依法确定。

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确定: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统计数据,制定全自治区各县市的水田、菜地、鱼(藕)塘,旱地、果园经济林地、用材林地、薪炭林地、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的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

征用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以下全自治区统一倍数计算。

水田按各县(市、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7倍补偿,旱地、菜地、园地、鱼(藕)塘按各县(市、区)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6倍补偿,征用前已有收益的用材林地、薪炭林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经济林地按旱地5倍补偿,防护林地、特殊用途林地按旱地9倍补偿。未有收益的,根据长势按旱地2倍补偿;轮歇地、人工牧草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3倍补偿。荒草地、荒山、荒地及其他土地按所在县(市)旱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倍补偿。

使用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集体同类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70%补偿。

安置补助费标准。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占用集体土地的每亩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情况分档确定。

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8亩以上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6亩以上、0.8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7倍补偿;征用前人均耕地0.45亩以上、0.6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9倍补偿;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7亩以上、0.45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1倍补偿;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3亩以上、0.37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3倍补偿;征用前人均耕地在0.33亩以下的,按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14倍补偿。(前款所称“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征用园地、林地等有收益的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4倍补偿;征用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的5倍补偿;轮歇地、人工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前三年当地旱地平均年产值基数的2倍补偿;征用荒山、荒地及其他无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使用国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集体同类土地的安置补助费的70%补偿。被征用地的农业人口需要异地安置的,按有关移民安置规定办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被征用土地上有未收作物的,其青苗补偿费按一造产值补偿。(www.xing528.com)

被征用土地上的林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应当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350元至4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600元至75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150元至200元;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250元至300元;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1000元至1300元。

经济林,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的,按被征、占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至2倍补偿。

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能出圃栽种的苗木,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的30%至40%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补偿。

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自来水管等设施及各类坟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各类学校用房、水利渠道、水井等设施,由建设单位按拆迁时的标准回建。

施工临时占用地,有收益的,每占用一年按所占土地种类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1倍补偿。没有收益的,按每亩每年200元补偿。

对在征地期间突击栽种的树木、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或者未办理法定建设审批手续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予补偿。

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征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2005年5月24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等部门印发《关于公布2002—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05年5月24日起施行。

表2-2-12 2002—2004年自治区各市、县、区耕地等地类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

表2-2-13 被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续表

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城市(镇)房屋拆迁的补偿,按国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广播电视线路的补偿,参照同类的电信线路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有相当规模、内容复杂或补偿投资较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专项设施迁建补偿。其迁建设计应以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为原则,概算投资以不突破迁建成本为限并适当考虑旧物利用;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比照本标准同类项目的补偿标准或按照恢复原功能、原规模、原标准的原则,由项目业主与被拆迁物主协商确定。

宅基地的补偿。需要回建的,纳入项目建设用地,由业主提供相当的回建宅基地;不需要回建的,由业主按《2002—2004年自治区各市、县、区耕地等地类三年平均年产值基数标准》中的其他旱地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补偿;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被征用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具体情况、依照本标准制订具体补偿方案。

征地统一年产值 2005年10月15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经费。根据通知精神结合广西实际,工作任务是制订全自治区市、县(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订工作。

2005年12月19日,为推进和指导工作的开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方案》。

2006年1月6日至7日,自治区在南宁市召开全自治区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会议。会议内容:传达全国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会议精神;各市汇报制订工作进展情况;国土资源部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技术和政策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为确保2006年2月底前按质按量完成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并报自治区平衡,2006年2月13日至19日,自治区组织3个督察组对各市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工作进行督查。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广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通过自治区验收。2006年7月24日,广西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厅际联席会议通过《广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审查。2006年8月24日,成果报国土资源部。2006年9月4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对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组织听证。2008年6月,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以《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测算成果意见的函》对广西上报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进行批复并提出修改完善意见。2009年10月,广西调整完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成果并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9年12月30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广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为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实施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县(区)按照通知的规定公布各自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2004年11月19日,根据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和南宁市实际,南宁市制订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集体土地安置地理位置分三个区片标准进行补偿:第一区片为快速环道内的地区,第二区片为第一区片以外、市高速环道包围的地区,第三区片为第一区片、第二区片以外的地区。

表2-2-14 2005年南宁市各地类分片区补偿标准

注:农村建设用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每亩2万元;未利用地每亩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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