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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程序完善|广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征地补偿和落实安置措施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跟踪检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五是严厉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征地程序完善|广西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检查征地补偿和落实安置措施

2000年8月14日,为使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要求,有效改善投资环境,合理调整国家、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关系,保障征地补偿安置的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计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对基础设施重大项目界定、征地补偿安置、征地管理费做出明确规定。文件明确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征地拆迁实行县(市)人民政府包干负责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征地拆迁费用实行包干。由建设用地单位与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机构采取包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方式,签订协议。建设单位应有专门机构或人员配合项目用地的征用拆迁过程中所需完成的现场工作。占用土地的单位按照标准将各种补偿费的总额按进度分期拨付给包干负责的县(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拆迁资料向建设单位移交后,全部付清。包干范围:设计用地红线范围内征用的各类土地以及临时用地等一切工程用地的补偿,安置补助费必须按规定足额用于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生活,青苗补偿费(含经济作物补偿费)、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坟墓迁移等补偿,电力、电讯、广播、有线电视和自来水管管线等设施的搬迁补偿,各类学校用房、水利渠道、水井等设施的拆迁回建补偿。补偿费用及安置补助费只能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公布1997年至1999年(三年年平均产值)《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0年8月3日施行。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改变了过去协议征地的做法,实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即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2001年,自治区计划建设龙滩水电站、百色水利枢纽、恶滩水电站、平班水电站、长洲水利枢纽等一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中龙滩水电站坝区、百色水利枢纽坝区的控单体工程先行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批准,需尽快组织材料正式报批建设用地手续。但由于国务院尚未颁布新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自治区有关部门及项目业主单位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耕地占补平衡等问题的看法很难统一,影响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和上报。2001年9月24日,为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促进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请示》请示国土资源部,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问题和未退耕的坡度在25度以上的耕地是否要进行占补平衡的问题。2001年10月7日,国土资源部以《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回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你厅反映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有关用地情况,是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已与有关部门协调,共同起草《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不久将正式下发。你厅请示的问题在通知中均已涉及,有关工作可按通知规定执行。

2001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印发《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后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和耕地占补平衡有关政策,明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不计入需补充耕地的范围。

2001年12月21日,为在保证国家经济建设用地,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切实维护社会的稳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拟定和严格审查征用土地有关方案,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合法合理,认真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搞好征地批后实施管理,建立征地批后检查制度,督促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等。

2002年6月1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公布1999年至200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2年6月14日起施行。

2002年8月5日,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是充分认识做好征地工作的重要性。二是依法把好征地补偿安置审查关,征地首先要考虑农民的补偿安置。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征地管理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好征地调查、确定补偿标准、拟订方案、审查报批及批后实施、跟踪检查等征地过程中各环节的工作。三是加强征地批后监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自治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跟踪检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情况,督促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四是积极探索解决征地问题的有效途径,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查找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五是严厉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有关地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纠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注:2004年8月28日前,征地是征用土地的简称,2004年8月28日以后,征地是征收土地的简称。征用是改变土地使用权如临时用地,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2004年8月28日前二者没有作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2005年5月24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统计局公布2002年至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自2005年5月24日起施行。

2005年10月15日,为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的部署,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工作任务是制订全自治区市、县(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可以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制订工作。各市、县必须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修改完善工作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平衡。有条件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制订工作的,也按上述时间要求完成任务。各地应按照要求统筹安排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未按要求完成该项工作的,将暂缓受理该市、县的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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