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前,遗留问题主要有两大方面。一是已经使用土地,但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这些问题普遍表现在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方面,而又以公路交通建设居多,有的公路建成并已投入使用多年,至今未办理用地手续;有的是在1997年中央决定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期间,未批先用,未办理用地手续;另外不少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虽然进行过多次清查,但没有补办用地手续。二是在1992年至1994年城市大开发建设期间,采取统一征地的操作方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并部分或全部付给了征地补偿费,但未依法办理征用土地手续的。这类土地,在农民看来,已被国家征用,但从法律角度看,这些土地还没有依法征为国有,而且这些土地大都没有使用。
上述问题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本应依照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审批,但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已一年多,国土资源部至1998年12月底止已不再按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受理审批,全自治区虽延期至1999年12月底受理,但仍有相当部分未报来,已报来的也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办理。这些用地,如一律按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确有很多实际问题,如审批权限问题、补偿标准问题、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等,特别是耕地占补平衡问题,多数单位对交纳耕地开垦费承受不了,只好拖着不办,使问题长期不得解决,成为历史难题。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解决办法:1997年4月15日中央冻结占用耕地审批前,建设项目已经占用土地并已竣工(或在建)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仍依照原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办用地手续。采取统一征地方式,由代表政府行使征用土地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二层机构地产开发公司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支付征地补偿费,但由于项目一时未落实,至今未用地的,或者因资金未到位等原因,使项目未能及时动工建设又不便调整计划的。这部分土地,国家已投入大量的征地费用,如不批准征为国有,国家将造成重大损失。为此,仍按原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限,办理征地手续。
1997年4月15日中央冻结占用耕地审批后,已经占用土地,并已竣工(或在建)而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但报批材料已报到各级土地行政部门审核的,或者虽未报材料,但该项目已列为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仍依照原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继续办理审批。其他未报材料的建设项目,已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或者已支付征地补偿费而未依法报批又未使用土地的,一律按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发生的未批先用问题一律按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各级于2001年6月底前完成处遗工作,逾期不再办理。
2002年2月至4月,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精神和自治区副主席王汉民关于抓紧处理全自治区建设用地遗留问题的指示,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全自治区各地存在的建设用地遗留问题进行初步调查,经综合统计,全自治区1998年12月底前发生的已经使用土地,但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共有1162宗,其中,交通建设23宗,城镇建设915宗,独立选址建设224宗。总用地7036公顷(折合10.5540万亩),其中,耕地2567公顷(折合3.8505万亩),林地1030公顷(折合1.5450万亩),其他土地3439公顷(折合5.1585万亩)。按照原土地管理法和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属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有149宗,其中交通建设21宗,城镇建设83宗,独立选址建设45宗。总用地4232公顷(折合6.3480万亩),其中耕地1931公顷(折合2.8965万亩),林地613公顷(折合0.9195万亩),其他土地1688公顷(折合2.5320万亩)(因统计表中各单位填报数字不平,故横向数字不平,不足部分全部加到其他土地面积中)。从调查统计情况看,全自治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遗留问题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违法用地量大面广。自原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截至1998年12月31日,有1162宗建设用地为非法占地(不完全统计),涉及全自治区绝大部分的地、市、县(市),其中相当一部分发生在1997年4月15日后,冻结建设使用耕地期间,问题比较严重。二是城镇建设项目违法占地比例大。在初步统计的总违法占地1162宗中,有915宗为城镇建设用地,多数出现在县城和乡镇所在地,相当一部分为国家机关用地,乡镇机关用,有的乡镇机关用地几乎全部为非法占用,不少司法机关的办公用地也是非法占用。三是乡镇企业违法用地比较普遍。独立选址项目中,多数为乡镇企业,有的项目占地面积多达100余亩。四是审批权限多数集中在地(市)、县两级,尤以地(市)级居多。全自治区1162宗,其中应由地、市审批的有729宗,而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仅149宗,应由县审批的为284宗,从上述情况看,暴露出地、市一级存在对土地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五是有的项目用地征地补偿费标准偏低,不符合法律规定。特别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平均每亩补偿3000元,损害了群众利益,群众对此意见较大。六是对违法用地行为监督力度不够。以上非法占地问题存续的时间很长,但大部分都未受到依法查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干扰全自治区的土地管理秩序。(www.xing528.com)
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遗留问题,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精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出五点意见:①在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一次建设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处理,由各级按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补办用地手续;②补办用地手续应具备的条件:已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文件的,已与被征(用)地单位签订征(用)地协议书,并支付完征(用)土地补偿有关费用的,已经施工或竣工,实际使用土地的;③对违法用地问题要依照原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在1997年、1998年冻结使用耕地期间违法占用耕地的,应按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规定从严从重处罚;④项目建设涉及占用林地的,由项目业主另行补办林地使用手续;⑤各地在补办用地手续的同时,要认真做好被征地群众的工作,防止引发新的问题。
2002年5月,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参照国土资源部2001年9月答复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的精神,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开展处理建设项目用地遗留问题的工作,即按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办部分建设用地手续。
办理补办用地手续,主要是参照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具备5个条件进行审查,具体是:①属1987年1月1日原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经批准立项的;②已与被征(用)地单位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并支付征(用)地补偿有关费用的;③已经施工或竣工,实际使用土地的;④用地批准权限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⑤对违法用地行为已依法作处理的。
至2002年底止,自治区共受理补办用地手续报件136宗,共计申请补办用地手续面积5456.5342公顷,其中耕地2451.21公顷,其他土地3005.3242公顷。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的78宗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完毕,共计批准补办用地手续面积2944.6公顷,其中耕地1548.7公顷,其他土地1359.9公顷。其余58宗不符合补办用地手续条件,面积2511.9342公顷,其中耕地902.4789公顷,其他土地1609.4553公顷。按照规定予以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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