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初,广西根据阳朔县土地管理局关于黄乖坪山场权属处理依据的请示等报请国家土地管理局(桂土报〔1997〕4号)。1997年3月4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就土地详查图能否作为争议土地确权依据做出答复:土地详查时相邻双方共同认定土地权属界线形成有关文件、协议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证明材料。
争议土地如为国有土地,对争议双方共同认定的土地权属界线,可作为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参考依据。
2002年9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解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1号),并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土地山林水利纠纷调处的原则、适用范围、职责,调处依据和证据,以及调处管辖和程序、法律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为广西依法调处土地、山林和水利纠纷奠定重要基础。
该条例明确:权属纠纷的调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积极疏导,充分协商,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的原则。该条例很重要的一条是第九条,规范了权属纠纷的调处,以当事人提出的已经依法确定权属时的有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以当时的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均未作规定的,以调处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确定权属的证据和参考证据以及不能作为证据的材料。(www.xing528.com)
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签署17号令,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该办法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原则。
为深入贯彻《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对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6年统一制定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进行修改和完善,并于2005年5月24日下发《关于印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格式的通知》,共有13种格式: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收件登记单;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授权委托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或不予受理)建议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答辩通知书;询问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政决定书;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文书送达回证;延期调查处理通知书。
这些法规和规章为广西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奠定了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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