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制定《广西农林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1998年4月17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华侨企业管理局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抓紧农场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必须加强对农场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农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及农场等有关单位领导参加的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所在地农场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权属纠纷的调处,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农场相应成立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协助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农场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通过制订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按照要求完成农场国有土地登记发证工作。1998年12月15日至17日,全自治区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现场会议在贵港市召开,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土地管理局、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华侨企业管理局和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有关地、市、县(市)土地管理局,南宁地区、柳州地区侨办,国营西江农场、明阳农场、浪湾华侨农场等30多个农场,柳州监狱等8所监狱等单位的领导和干部近200人。会议总结、交流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经验,部署全自治区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1998年,全自治区103个国有农场、公司、企业已有63个开展这项工作,其中红河农场、钦州农场等8个农场已相继完成。1999年,全自治区国有农场已发证666宗,面积1.11万公顷。2000年全自治区颁发国有农场土地使用证700宗。2001年6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强调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步伐。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广西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要调查和研究国有农场土地利用现状与问题,以国家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为依据,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制订好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步伐。
2001年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各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技术要求,加快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步伐。凡权属来源清楚、无争议的土地,要抓紧登记发证;对有争议的土地,调处一宗,登记一宗。为减少工作重复,维护土地确权登记结果的统一性,各地应加快开展农村特别是国有农场周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至2001年,全自治区共颁发国有农场土地使用证2411宗,总面积26624.05公顷,其中耕地13734.57公顷,园地7721.41公顷,林地1012.94公顷,牧草地342.80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326.89公顷,交通用地211.28公顷,水域268.07公顷,未利用土地1006.09公顷。2001年度发新证146宗,总面积5467.82公顷,其中耕地3669.08公顷,园地694.29公顷,林地331.61公顷,牧草地150.87公顷,居民点及工矿用地261.89公顷,交通用地79.09公顷,水域78.27公顷,未利用土地202.72公顷(见表2-1-2)。2004年10月已发证4477本。
2004年底,全自治区84个国有农场(不含国有林场)、土地面积295886公顷利用现状、分布等数据汇总完毕。虽然国有农场土地调查已完成,但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集体存在较多土地权属纠纷,约50%在2005年前未能登记发证。
表2-1-2 2001年广西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城镇住房用地登记 1995年广西开始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桂林市、梧州市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房改房土地登记实施方案并以市人民政府文件进行部署,开展房改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2000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随即转发部署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2000年9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后,召开自治区地籍管理工作会议,对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做进一步安排。但由于种种原因,广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展缓慢。截至2000年11月20日,全自治区房改房总数为610368套,发证数为60956本,只占房改房总数9.99%。而实际开展发证的地(市)只有桂林市、梧州市、钦州市、玉林市、南宁地区、贺州地区等6个地(市)(见表2-1-3)。
表2-1-3 2000年广西房改房土地登记情况统计表(www.xing528.com)
2002年9月26日,为推进广西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广西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部署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对城镇住房用地登记有关问题做出详细的规定。到2003年底,经过各地的努力,广西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全年颁发城镇住房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13.2万本。截至2005年底,全自治区累计颁发城镇住房用地土地使用证近67.4966万本,发证率为42%。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 2002年12月18日,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自治区人事厅、国土资源厅予以转发,决定在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建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符合《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可承担土地登记代理业务,获得合理佣金。
根据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经济师职务。
2003年8月19日,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条件、认定组织、认定程序做出具体规定。
2003年9月22日,为做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广西转发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并成立广西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全自治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审查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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