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管理方面,1983年冬至1984年春,广西在永福、象州、昭平、平乐、恭城、东兰等县(自治区)开展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试点(简称“土地详查”),1986年7月2日至5日,自治区农牧渔业厅召开自治区土地详查指导组扩大会议,部署广西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又称“一调”)。1988年4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依法开展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的意见》的通知,部署全自治区城乡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1988年11月,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召开自治区地籍调查技术指导组会议,讨论制定《广西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部署和实施全自治区地籍调查工作。1996年6月,经过全自治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汇总出自治区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未利用土地等八大类土地面积,同年按照国家的要求统一变更到10月31日同一时点各类土地面积,并于每年的10月31日变更当年土地利用现状各类土地面积数据,即一年一度的土地变更调查。在地籍调查全面完成的基础上,全自治区土地初始登记发证检查验收工作于1996年12月16日全部结束。至1996年末,全自治区实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0.71万本,占应发证数的93.4%;实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632.78万本,占应发证书的97.3%。通过土地登记发证收取各项费用12910.27万元,收费率96.98%。在土地登记发证中调处土地权属纠纷47692起,土地权属纠纷结案率89.64%。
从1996年到2005年,按照国家的部署开展一年一度的土地变更调查。土地登记方面,除开展正常土地登记变更外,先后开展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国有农场土地登记发证、房改房和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等。为规范土地登记,保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开展土地证书年检,推行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和土地登记代理人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管理。截至2005年12月31日,广西初始土地登记发证数量合计770.0953万本,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107.66万本,发证率为90.14%;集体土地所有权证0.9521万本,发证率为2.11%;集体土地使用权证661.4865万本,发证率为88.72%,其中农村宅基地发证648.2861万本,发证率为93.81%;城镇住宅用地发证67.4966万本,发证率为42%。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集中处理土地权属等“三大纠纷”。2000年完成土地证书年检。2003年,广西城镇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2004年,全自治区84个国有农场(不含国有林场)、土地面积295886公顷利用现状、分布等数据汇总完毕。因土地纠纷等原因,至2005年国有农场登记发证完成不到50%。由于经费等原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不理想,2003年发证849本,2004年发证1707本,到2005年也未能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到2005年,全自治区的地籍管理整体水平有明显提高。
在建设用地方面,1999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年至2010年确定规划期内广西土地利用目标和方向,以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耕地保护总量目标为435.80万公顷,全自治区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76万公顷,保护率85.3%,规划期间各类建设新增用地规模控制在23.49万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控制在5.6万公顷以内,年均占用耕地4000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9.2万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增加3.5万公顷,土地整理复垦5.7万公顷。2000年11月30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广西14个地(市)级82个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2003年12月,全自治区1351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全部完成。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并经批准,为土地可持续利用奠定重要基础,为广西经济发展审批建设用地提供有力的保障。1987年起,国家和自治区开始实行年度用地计划管理。1988年5月13日,自治区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1988年全国建设用地计划(草案)》和国家土地管理局全国建设用地计划会议精神,制定当年广西建设用地计划,并下达各地执行。1996年,国家计委和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广西非农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8050公顷(12.075万亩),含耕地4000公顷(6万亩),非耕地4050公顷(6.075万亩)。
2000年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土资源部下达2000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2000年8月31日,根据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利用计划,广西印发《关于下达2000年全自治区土地利用计划预分解方案的通知》。(www.xing528.com)
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并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至2005年全自治区共审批土地2000多宗,面积6.33万公顷,均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审批土地,1997年至2002年(含2002年),由于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适应等原因,审批土地不到6000公顷。2003年后,广西经济发展加快,审批土地逐步增多,2004年批准土地达2.97万公顷,比2003年总量1.39万公顷翻1倍多。在保障经济发展用地的同时,广西加强征地管理,出台《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位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等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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