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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进行以下申请审批程序,并且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1.一级动火作业由申请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生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构件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 的

为加强工厂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工厂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工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车间及生产中心各部门。

第三章 特定术语(略)

第四章 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

第一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一)全面负责工厂安全生产、防火安全、安全教育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二)研究制定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

第二条 生产负责人(生产厂长、生产经理)(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一)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二)实施安全生产的检查和监督。

(三)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四)配合、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包括安全员、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

(一)对新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所在部门、班组、岗位安全生产三级教育。

(二)劳动场所安全管理。

(三)生产设备安全管理。

(四)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

(五)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六)安全生产检查。

(七)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安全事故的处理及调查。

第五章 主题内容

第一条 现场安全管理

(一)劳动场所的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对于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配备防护设施。

(二)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顺畅、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三)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四)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厂区内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安全办应加强管理,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工厂财产损失的,需向其索赔并对其严加处理。

(五)库房要定期进行通风降温、降湿,保持库内温、湿度达到规定的标准,库房内应装置烟雾报警器,照明灯具要装置防爆设备。

(六)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

第二条 设备安全操作

(一)各种生产设备和仪器要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二)各种压力容器设备要定期检修维护,认真配合国家劳动部门实施年检。操作人员要认真记录工作日志。压力容器上主要安全部件要定期送到国家指定部门进行校验。

(三)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1.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2.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3.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4.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三条 防火、防爆

(一)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存储、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和存储地点严禁烟火,并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灾的一切隐患。

(三)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进行以下申请审批程序,并且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1.一级动火作业由申请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生产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2.二级动火作业由申请人填写动火申请表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车间负责人和安全员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3.三级动火作业由申请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经班组负责人和安全员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职业病预防与治疗

(一)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件,为员工配备或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按照《企业职工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并结合工厂实际情况由人力资源部制定。

(二)各生产车间必须指导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随时检查员工使用情况。

(三)做好防暑降温、防冻、防噪声、防粉尘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四)对工厂员工每年定期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并视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同时做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五)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

第五条 安全检查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每季度保证一次,各车间每月不少于四次,每周保证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检查时要认真做好记录和总结。

(二)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并跟踪存在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直至符合整改要求为止。

第六条 奖励与惩罚

(一)对认真执行工厂颁布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防止事故发生和职业病危害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适当奖励:

1.对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有明显效果的。

2.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且避免事故发生的。

3.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4.对抢险救灾有功的。

5.积极参加工厂、部门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活动,被评为先进集体或个人的。

6.被评为安全生产积极分子并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7.对消防、安全工作和其他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

(二)奖励程序:

1.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由车间主任汇总材料并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2.先进集体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委员提出意见,上报委员会审批。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惩罚:

1.事故责任者。

2.违章指挥或强行命令员工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www.xing528.com)

3.违章违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或谎报事故的。

5.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事故发生的。

6.对坚持原则、认真维护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7.其他各种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8.对提出的整改意见有条件整改而拖延整改的责任人。

9.擅自挪用消防器材、损坏消防器材的。

(四)惩罚类型:

1.经济处罚:根据危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采取罚款100~1000元、赔偿损失的3%~50%、降低工资、扣除奖金等措施。

2.行政处罚:根据危害程度、损失情况、责任大小可对其采取警告、辞退警告、降职、降级、留用察看、辞退、开除等处罚措施。

3.性质特别严重、情节恶劣、触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责任。

(五)处罚程序

1.经济处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经生产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执行。

2.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按工程有关规定参照任命程序,上报生产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一)事故报告

1.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外,应同时向本人直接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而后逐级上报,对重大事故,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

2.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部门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3.发生重大火灾、化学爆炸及多人伤亡(含急性中毒)的事故应同时立即报告消防部门。

4.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报告,经主管领导审查后,报送上级领导,一般事故不超过1 d,重大事故不超过1 h,对重大事故,应写出调查报告。

(二)事故抢救

1.一旦发生事故,必须积极组织抢救,妥善处理,以防事故蔓延扩大。

2.发生事故时,各级领导应亲临现场,直接指挥组织抢救,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

3.对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和火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毒面具,对中毒、灼伤、烫伤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

(三)事故调查和处理

1.发生事故后,所在单位和部门都要按“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的措施。

2.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当天由车间主任及安全员组织调查分析。

3.重大事故,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

4.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务院《工厂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和《工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执行。

5.死亡事故由安全委员会会同当地劳动、公安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在事故调查中,要实事求是地分清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一般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由所在车间提出,经安全员审核报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对重大事故,应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对重大责任事故、破坏性事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或破坏事故现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对防止和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

(一)三级安全教育

1.工厂级教育(一级)由安全员负责主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生产经理、车间主任负责主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制度、事故教训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3.班组级教育(三级)由车间主任、班组长负责主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防护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二)对从事压力容器设备、电气、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取得合格操作证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严禁无证人员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三)必须对车间内部调动的员工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岗位培训与考核,成绩记入其本人档案内,考核成绩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四)进入工厂参观、学习的人员,安全员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

(五)部门直接领导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员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六)各班组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每周一次班组安全会。

(七)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进行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员及生产经理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八)员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车间主任、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员工档案内。

(九)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车间的有关规定期限组织复审。

(十)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十一)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十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技术考核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生产工艺和特点。

4.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十三)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负责组织,考核内容如下: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工厂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3.本工厂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4.本工厂的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5.本工厂的劳动保护用品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6.本工厂的工艺流程的开停机安全注意事项。

第六章 制定原则和依据文件

第一条 《工厂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第二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条 《工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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