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防火检查中,主要通过对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汽车库、库内设施等进行检查,核实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检查内容
1.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
检查要求为:
1)建筑规模。甲类物品库房贮存量不大于1.0t;乙炔发生器间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0m3/h,乙炔气瓶库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非喷漆间不大于一个车位、封闭喷漆间不大于两个车位;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2)与车库的分隔。与汽车库、修车库之间采用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车库内的附属设施
1)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www.xing528.com)
2)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得设置汽油罐、加油机、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3)在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3.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的组合
修车库不得与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汽车库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组合建造。如汽车库必须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组合建造时,应检查其是否只设置在建筑的地下部分,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车库的疏散楼梯与其他部位独立设置;除楼梯间外的其他开口部位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m。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等相关的资料,了解车库的类别、附属用房的组成及布局、组合建造时建筑其他部位的功能等,确定需要检查的场所后开展现场检查。对照检查内容,重点对上述场所的设置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安全出口的设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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