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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到法律保护,非特殊情况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消防安全技术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8章83条。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

(二)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受到法律保护,非特殊情况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6)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www.xing528.com)

(三)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了6类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撤销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五)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六)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针对该许可不许可、不该许可乱许可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等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2)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行政相对人将受惩处。主要包括:①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③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涂改、转让、倒卖、出租和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违法犯罪行为;④行政相对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⑤向监督检查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真实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⑥行政相对人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针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依法追究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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