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技术全面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技术全面提升

时间:2023-10-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四章是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共9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安全技术全面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共7章97条。

(一)调整范围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了其调整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确定了《安全生产法》的安全生产基本法的地位,也说明了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第二章共28条,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上确立了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资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容器、运输工具管理;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淘汰制度;危险物品及废弃危险物品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场所和宿舍安全管理;爆破、吊装作业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检查;安全协作;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的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责任;发生重大生产事故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工伤社会保险

(三)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规定的从业人员权利主要包括:

1)从业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与从业人员劳动安全有关的事项,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安全事故伤亡责任。

2)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www.xing528.com)

4)从业人员有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采取上述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有关赔偿的权利。该章在规定从业人员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操作;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义务。

(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四章是关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包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第五章共9条,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作出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经常进行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必须按规定报告安全和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并积极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六)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六章共19条,规定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及其他相关规定。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