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虽然本质上是一种公共物品,需要政府的大力推动和实践,但同时也离不开广大房地产开发商与业主的基于公共与个体间双赢原则的公益奉献。未来,上海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建设的实施主体将包括各级政府以及在适宜鼓励政策引导下的开发商和业主。基于此,为保证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建设落地可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实现:
(1)将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定义和控制办法纳入《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中,并依据上海城市建设与治理特点制定符合当地特色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指导原则;同时,将市域生态开放空间(森林公园、郊野公园等)的保护与规划纳入其中,确保此类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与使用能够长效进行。
(2)作为法定图则的编制内容,对于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按照人均公共开放空间面积指标要求,落实独立占地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并以步行可达覆盖率的指标校核布点。在建设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配置非独立占地公共开放空间,以图例(类似公共设施)的形式表达。(www.xing528.com)
(3)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针对非独立占地公共开放空间(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等的附属绿地),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将非独立占地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责任明确加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并依据出让地块面积确定最小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比例,作为地块出让的前置条件,同时加强出让地块后期建设和运营阶段的监督工作,避免出现规划与建设或后期运营不符的情况,对符合规定的给予相应的政策奖励。
(4)对于城市建成区内部的部分附属绿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二次透绿”,对城市公众开放,增加居民休闲活动的场所,以此弥补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在数量和分布上的不足。另外,对于建成区的部分存量街头绿地,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考虑“二次开发”,适当增加硬质广场等适合居民活动的场地,弥补建成区内公共开放空间在数量和分布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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