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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与休闲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总体水平主要反映在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数量和分布形态上。为了真正有助于形成市民意识和社区凝聚力的地区级或社区级公共开放空间,在社区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过程中应着重体现“公平”和“活力”。非独立占地型公共开放空间由于涉及土地权属和管理权限的问题,建成后极有可能会面临被商品化或公共活动严重受限的窘境。

上海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与休闲研究成果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总体水平主要反映在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数量和分布形态上。由于目前国内的城市规划规范中并没有明确公共开放空间的定义和配置规范,对公共开放空间在整体上进行评价只能借鉴一些相关数据指标,如绿地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人均广场面积甚至道路网密度等,虽然指标很多但大都只能反映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某个方面或局部的、间接的特征,无法全面反映公共开放空间的整体真实水平。

基于此,在对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进行总体规划和整体评价的时候可考虑借鉴国外有关城市(如芝加哥伦敦等)的评价方法,将体现公共开放空间服务能力的空间面积规模和步行距离转化为两个基准评价指标:人均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和步行可达范围覆盖率。其中,人均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反映了公共开放空间这一公共物品的拥挤度,其计算需要建立在明确的公共开放空间定义和内涵的基础上;步行可达范围覆盖率则反映了公共开放空间的总体可达性高地或服务的便捷程度,其计算需要设定一系列的边界条件

为了真正有助于形成市民意识和社区凝聚力的地区级或社区级公共开放空间,在社区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过程中应着重体现“公平”和“活力”。所谓公平,即指充足合理,机会均等;活力则意味着联系方便、激发参与。

“公平”的目标主要是针对公共开放空间现状的数量不足、结构失衡、空间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而提出来的。在调查中发现上海部分地区的人均公共开放空间面积还不足1m2,其拥挤程度可想而知;低等级的公共开放空间明显不能满足需求,而居住小区绿地对全体大众的开放程度存在严重的不足;老城厢、曹家渡所代表的一些新旧里弄地区亟须增加公共开放空间,等等。而要实现“公平”,未来规划设计的重点应放在:保障足够的公共开放空间面积和个体数量;形成以低等级、小尺度空间为主题的空间构成;平等地为所有人(不同阶层、不同身份、不同职业、处于不同地段的人)提供户外活动的条件和机会。

“活力”的目标主要是针对由集中布置和交通屏障阻碍造成的步行可达性不佳,区域公共开放空间体系的连接度不够,以及由于周边功能混合程度不够、需求差异未获得足够重视、对地方特殊气候的适应性缺乏深入考虑等造成的公共开放空间个体品质不高、参与不足、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www.xing528.com)

迈克尔·沃尔泽将城市空间分为独立的两类:“单一思维”的空间和“开放思维”的空间。“单一思维”的空间体现了一种认为城市空间是满足一种单一功能的思想,通常是保守的规划师和发展商共同设计、策划的结果。“开放思维”的空间是多功能的,并且演化或被设计成任何人均可参与的、为多种用途服务的空间。据此,公共开放空间属于“开放思维”的空间,“当我们身处‘开放思维’的空间中时,我们常常有准备地迎接人们的注视并且更加乐于参与活动”。激发人们迎接注视和参与活动的首要条件是公共开放空间本身要有足够的吸引力,并且可以方便到达。因此,公共开放空间的周边需保持一定程度的功能复合、空间内部环境设计要多样化,并适应上海地区冬季湿冷、夏季酷热的特殊气候特征;另外,在各类公共开放空间之间以及与主要居民聚集地之间还应有便捷的公共交通或步行联系通道。

无论是在总体层面还是在社区层面,要保障公共开放空间的面积和个体数量,并具有合理的空间结构,充分实现“公平”和“活力”的目标,一套务实的设计、实施与管理一体化的公共开放空间规划管理体制是必需的。

本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后期规划建设的可操作性,在公共开放空间体系划分时兼顾了用地分类方面,空间权属分类与上海市的用地权属管理相适应,分级配置标准则应与未来的城市和社区建设执行主体相挂钩等。

非独立占地型公共开放空间由于涉及土地权属和管理权限的问题,建成后极有可能会面临被商品化或公共活动严重受限的窘境。在土地价值高昂且产权分散的条件下,政府需设定一系列的持续跟进政策,如对非独立占地型公共空间的设计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如设置座椅等停留设施),要求发展商将建成后的公共开放空间交由城市政府管理等。而且这些条款应当与开发奖励条件一起被纳入规划设计条件中。对于公共开放空间的独立用地,则需要在实施环节甚至使用的过程中加以监督以确保公共空间的开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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