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作为一种福利设施,大多是由政府拨款或公益基金建设而成,其使用范围应面向全体居民,其选址与布局合理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每位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坚持公平性原则,即从服务对象的角度出发,将有限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资源比较均衡地分配给不同社会群体使用。
高效性原则是指高效地配置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资源。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有限性决定了其在选址和布局时必须讲求效率,既要有一定的覆盖面,又不能太大。若服务半径太小,容易造成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服务范围重叠,从而导致利用率不高和闲置浪费;若覆盖面太大,则会造成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可达性差,从而制约而不是激发和引导城市居民的健身热情。
选址于方便接受服务的居民到达区位。如将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在通达性好,交通便利的地方;规模较大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还需配置一定数量的停车位等。再如较低级别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主要基于步行可达;中等级别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主要基于非机动车可达,较高等级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主要基于机动车可达进行布置。
根据中心地理论,各级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常选址于服务区域的“中心地”,以便更好地向“腹地”提供服务。但由于自然地理条件及城市规划等因素的影响,现实中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服务区域并不一定是规则的正六边形,中心地的位置也并不一定是其服务区域的几何中心,而是往往根据需要选址在靠近行政中心、公共活动中心的地方,以达到聚集人气的作用。但并不是所有类型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都必须选址于上述中心位置,而应与城市发展的总体方向和总体规划以及其他因素结合进行。(www.xing528.com)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规划和布局,应做到集中与分散相结合。所谓“集中”,一方面是指不同类型的公共开放空间形成组团及功能互补,另一方面是指公共开放空间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局形成组团效应;所谓“分散”,即同等级公共开放空间的服务范围尽可能做到不交叉、不重叠。
人口分布是研究人地关系的重要环节,居住空间结构是配置资源的重要基础。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应建于服务区域的居住密度中心,一方面可以保证每位居民具有比较公平的机会和便捷地享受服务,另一方面也可以维持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最低人口门槛。在建成区范围内应根据居住空间结构布局公共开放空间,依据各城区条件的差别实行不同的公共开放空间的供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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