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EPC总承包模式在国务院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各省市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广下,EPC工程如雨后春笋。但随着该模式下的大力推广及工程实施,在监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监理所面临的相关问题也日益突出:
1)工程监理实力不足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实际监理工作主要定位于施工现场,且工作的重点是对程序及质量的控制,监理队伍中主要缺乏设计管理经验、采购管理经验、投资控制经验和法律相关知识,特别是缺乏全方位、全过程的项目控制的能力。由于监理人才不配套,导致大多只能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质量检查和控制,而不能运用经济和合同手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控制。
EPC 总承包模式中,工程总承包商可能会权衡技术的可行性和经济成本,导致技术的变更相对比较随意,而工程监理工作一个重要依据是工程图纸,由此导致监理工程师无所适从,同时监理单位的人才是否具备把控设计的能力也有待商榷。
2)监理相关制度的冲突
在原有监理制度下,明确约定了监理范围及监理的相关工作要求,各地均明确了对监理单位招标的相关规定,如监理的人员配置要求、监理单位工作内容、监理取费要求等。但这些相应的规定中,有一大部分从施工监理服务方面进行考虑,对 EPC 总承包商如何监管很少有系统性涉及。相应的监理收费也是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也主要考虑传统模式下的施工监理情况。(www.xing528.com)
而在 EPC 总承包模式下,工程总承包商的工作内容大大地扩大,包括了勘查、设计、前期办理、招标、施工及调试和后期服务等多个或全部阶段,这导致监理团队人员组成可能不符合 EPC 总承包模式的监理工作要求,监理取费也难以支撑监理单位安排居多如设计管理、招标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3)EPC有关制度有待完善
虽然最近两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 号)。2017年发布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对总承包相关的承发包管理、合同和结算、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随后又相继出台了针对总承包施工许可、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明确要求大力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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