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标的物的特殊性
(1)施工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建筑产品,合同的标的物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
(2)建筑产品具有固定性、单件性、体积庞大的特点。
(3)建筑产品施工生产具有单件性、流动性、周期长的特点。
(4)每个建筑产品有其特定的功能要求,不同的区域、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用途,其实物形态千差万别,要求每一个建筑产品都需单独设计和施工(单件性)。
(5)建筑产品属于不动产,其基础部分与大地相连,不能移动,施工队伍、施工机械必须围绕建筑产品移动,说明建筑产品施工生产具有流动性。
(6)建筑产品体积庞大,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多,一次性投资额大,也说明建筑产品施工生产的周期长。
以上这些特点,必然在施工合同中表现出来,每个施工合同的标的都是特殊的,相互间具有不可替代性。
2)合同履行期限的长期性
建筑物的施工由于结构复杂、体积大、建筑材料类型多、工作量大,使得工期都较长(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相比),而合同履行期限肯定要长于施工工期。
因为工程建设的施工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才开始,且需加上合同签订后到正式开工前的一个较长的施工准备时间和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办理竣工结算及保修期的时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还可能因为不可抗力、工程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而导致工期的顺延。所有这些情况,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具有长期性。
3)合同内容的多样性和复杂性(www.xing528.com)
虽然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只有两方,但其涉及的主体却有多种。
与大多数合同相比,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长、标的额大,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劳动关系、保险关系、运输关系等)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这就要求施工合同的内容尽量详尽。施工合同除了应当具备合同的一般内容外,还应对安全施工、专利技术使用、发现地下障碍物和文物、工程分包、不可抗力、工程设计变更、材料设备的供应、运输、验收等内容做出规定。所有这些都决定了施工合同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4)合同监督的严格性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合同主体监督的严格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发包人一般只能是经过批准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法人,必须有国家批准的建设项目,落实投资计划,并且应当具备相应的协调能力。承包人则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而且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事施工的资质。无营业执照或无承包资质的单位不能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资质等级低的单位不能越级承包建设工程。
(2)对合同订立监督的严格性。
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为前提,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订立还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设程序的规定,要考虑到建设工程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合同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3)对合同履行监督的严格性。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除了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进行严格管理外,合同的主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金融机构、建设行政主管机关等,都要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严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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