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指导建设工程勘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该文件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合同协议书共计12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勘查范围和阶段、技术要求及工作量、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词语定义、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等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勘查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具体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勘查人、工期、成果资料、后期服务、合同价款与支付、变更与调整、知识产权、不可抗力、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解除、责任与保险、违约、索赔、争议解决及补充条款等共计17条。上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勘查管理的特殊需要。
3)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项目工程勘查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根据其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勘查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适用于岩土工程勘查、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水文地质勘查及工程测量等工程勘查活动,岩土工程设计也可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
4)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1)发包方。
①发包人权利。
·发包人对勘查人的勘查工作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监督,并对勘查成果予以验收。
·发包人对勘查人无法胜任工程勘查工作的人员有权提出更换。
·发包人拥有勘查人为其项目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的使用权,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和数据等。
②发包人义务。
·发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勘查人明确勘查任务及技术要求。
·发包人应提供开展工程勘查工作所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包括总平面图、地形图、已有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若上述资料由勘查人负责搜集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提供工程勘查作业所需的批准及许可文件,包括立项批复、占用和挖掘道路许可等。
·发包人应为勘查人提供具备条件的作业场地及进场通道(包括土地征用、障碍物清除、场地平整、提供水电接口和青苗赔偿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为勘查人提供作业场地内地下埋藏物(包括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图纸,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发包人应委托专业机构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发包人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实,致使勘查人在工程勘查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勘查人安全生产提供条件并支付安全生产防护费用,发包人不得要求勘查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进行作业。
·若勘查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发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发包人应对勘查人满足质量标准的已完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的工程勘查合同价款及费用。
③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查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2)勘查方。
①勘查人权利。(www.xing528.com)
·勘查人在工程勘查期间,根据项目条件和技术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等方面的变化,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合同工作量或修改技术方案的建议。
·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查外,根据合同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勘查人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查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查单位。发包人对分包的特殊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勘查人对其编制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投标文件、成果资料、数据和专利技术等拥有知识产权。
②勘查人义务。
·勘查人应按勘查任务书和技术要求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工程勘查工作。
·勘查人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查人在提交成果资料后,应为发包人继续提供后期服务。
·勘查人在工程勘查期间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发包人和文物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
·勘查人开展工程勘查活动时应遵守有关职业健康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人员、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勘查人在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动力设备、输水管道、输电线路、临街交通要道及地下通道(地下隧道)附近等风险性较大的地点,以及在易燃易爆地段及放射、有毒环境中进行工程勘查作业时,应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
·勘查人应在勘查方案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并在合同履行期间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作业现场环境。
③勘查人代表。
勘查人接受任务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勘查的勘查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勘查人代表在勘查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勘查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5)合同的变更与调整
(1)变更范围与确认。
本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签订日后发生的以下变更:
①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②规划方案或设计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变更;
③不利物质条件引起的变更;
④发包人的要求变化引起的变更;
⑤因政府临时禁令引起的变更;
⑥其他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变更。
(2)变更确认。
当引起变更的情形出现,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勘查人应在7天内就调整后的技术方案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变更要求,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变更。
(3)变更合同价款确定。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勘查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14天内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一方应在收到对方提交的变更合同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的,则视为该项变更合同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