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得更为困难和恶劣,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测的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导致了承包人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由发包人提供有关该项工程的勘查所取得的水文及地表以下的资料。但在合同中往往写明承包人在提交投标书之前,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及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考察和检查,包括地表以下条件及水文和气候条件。承包人应对其对上述资料的解释负责。但合同条件中经常还有另外一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在他看来这些障碍和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到的,则承包人应就此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通知,并将一份副本呈交发包人。收到此类通知后,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这类障碍或条件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以后,应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和费用补偿的权利,但不包括利润。以上两条并存的合同文件,往往是承包人同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各执一端争议的缘由所在。
(2)工程中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承包人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如地下电缆、管道和各种装置等,只要是图纸上并未说明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并共同讨论处理方案。如果导致工程费用增加,承包人即可提出索赔。这种索赔发生争议较少。由于地下构筑物和文物等确属是有经验的承包人难以合理预见的人为障碍,一般情况下,因遭遇人为障碍而要求索赔的数额并不太大,但闲置机器而引起的费用是索赔的主要部分。如果要减少突然发生的障碍的影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详细编制其工作计划,以便在必须停止一部分工作时,仍有其他工作可做。当未预知的情况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可避免时,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与承包人就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有关费用达成协议,给予工期延长和成本补偿。如果遇困难,可发出变更命令,并确定合适的费率和价格。
(3)工程变更引起的索赔。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地上不可预见的情况,环境的改变,或为了节约成本等,在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外形、质量或数量做出变更。任何此类变更,承包人均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废或无效。但如果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工程变更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缺乏说服承包人的依据,则承包人有权就此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4)工期延期的费用索赔。
工期延期的索赔通常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二是承包人要求偿付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这两方面的索赔报告要求分别编制因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不一定同时成立。例如:由于特殊恶劣气候等原因承包人可以要求延长工期,但不能要求赔偿;也有些延误时间并不影响关键路线的施工,承包人可能得不到延长工期的承诺。但是,如果承包人能提出证据说明其延误造成的损失,就有可能有权获得这些损失的赔偿,有时两种索赔可能混在一起,即可以要求延长工期,又可以获得对其损失的赔偿。
一项工程可能遇到各种意外的情况或由于工程变更而必须延长工期。但由于发包人原因,坚持不予延期,迫使承包人加班赶工来完成工程,从而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如何确定加速施工所发生的附加费用,合同双方可能差距很大。因为影响附加费用款额的因素很多,如:投入的资源量、提前的完工天数、加班津贴、施工新单价等。解决这一问题建议采用“奖金”的办法,鼓励承包人克服困难,加速施工。即规定当某一部分工程或分部工程每提前完工一天,发给承包人奖金若干。这种支付方式的优点是:不仅促使承包人早日建成工程,早日投入运行,而且计价方式简单。
(5)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承包人有权要求补偿损失,其数额是承包人在被终止工程中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的全部支出,以及各项管理费用、保险费、贷款利息、保函费用的支出(减去已结算的工程款),并有权要求赔偿其盈利损失。
法律改变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以后,由于发包人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或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了承包人成本增加。对承包人由此增加的开支,发包人应予补偿。
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果在基准日期以后,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对支付合同价格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货币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则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合同规定将全部或部分款额以一种或几种外币支付给承包人,则这项支付不应受上述指定的一种或几种外币与工程施工所在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变化的影响。
(7)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索赔。
如果发包人在规定的应付款时间内未能按工程师的任何证书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额,承包人可在提前通知发包人的情况下,暂停工作或减缓工作速度,并有权获得任何误期的补偿和其他额外费用的补偿(如利息)。
2)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www.xing528.com)
由于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由于承包人的行为使发包人受到损失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1)工期延误索赔。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往往使竣工日期拖后,影响到发包人对该工程的利用,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损失,按国际惯例,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索赔,即由承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承包人支付误期损害赔偿费的前提是:这一工期延误的责任属于承包人方面。施工合同中的误期损害赔偿费,通常是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发包人在确定误期损害赔偿费的标准时,一般要考虑以下因素:
①发包人盈利损失;
②由于工程拖期而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
③工程拖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
④由于工程拖期不能使用,继续租用原建筑物或租用其他建筑物的租赁费。
至于误期损害赔偿费的计算方法,在每个合同文件中均有具体规定。一般按每延误一天赔偿一定的款额计算,累计赔偿额一般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10%。
(2)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索赔。
当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使用的设备和材料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在缺陷责任期未满以前未完成应该负责修补的工程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究责任,要求补偿所受的经济损失。如果承包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缺陷修补工作,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成本和利润由承包人负担。如果承包人自费修复,则发包人可索赔重新检验费。
(3)承包人不履行的保险费用索赔。
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条款指定的项目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发包人可以投保并保证保险有效,发包人所支付的必要的保险费可在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4)对超额利润的索赔。
如果工程量增加很多,使承包人预期的收入增大,因工程量增加承包人并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合同价应由双方讨论调整,收回部分超额利润。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工程实施中降低了成本,产生了超额利润,应重新调整合同价格,收回部分超额利润。
(5)发包人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人不正当地放弃工程的索赔。
如果发包人合理地终止承包人的承包,或者承包人不合理放弃工程,则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手中收回由新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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