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类型
(1)修补处理。
当工程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过修补或更换器具、设备后还可达到要求的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外观要求时,可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当工程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对结构的使用和安全构成重大影响,且又无法通过修补处理时,返工处理。
图5-4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3)不做处理。
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不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构成质量事故,但视其严重情况,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等有关单位认可,对工程或结构使用及安全影响不大,也可不做专门处理。通常不用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①不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
②有些质量问题,经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
③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
④出现的质量问题,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对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www.xing528.com)
(1)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2)必要的鉴定。
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
(3)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7种:
①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②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③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④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
⑤对耐久性的结论。
⑥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⑦对短期内难以做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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