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中对监理方的称呼是“监理人”,合同文本对“监理人”的解释是:受委托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委托,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一项服务活动。FIDIC 《业主/咨询工程师(单位)标准协议书应用指南》(简称白皮书)中对监理方的称呼是“咨询工程师”,合同对“咨询工程师”解释是:咨询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含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
“监理人”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完全限定在一个较小较具体的范围内;而“咨询工程师”的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完全由合同双方商议决定。
两版合同文件对“监理人”和“咨询工程师”的合同地位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合同双方地位不同。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件)》(GF-2012-0202)中规定的“监理人”是受委托人的委托,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服务活动。由于我国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方(委托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代表了国家和政府,因此作为合同另一方的“监理人”则是代表着监理单位,双方的合同地位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合同关系,甚至有时还存在着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因此,我国“监理人”合同地位实质上是比较低。FIDIC 白皮书中规定“咨询工程师”与“业主”则是平等的合同关系,这一点FIDIC 白皮书《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协议书应用指南》第 1 章引言中表明了“制定白皮书尽可能注意到的一些重要的基本原则”,其中第 1 点就是“该书的规定在业主和咨询工程师之间应公正合理”,“该书应使双方考虑各自承担的风险与责任,而不是仅仅考虑到该项业务的技术内容”。
故我国“监理人”与“委托人”的合同地位相比实质上比较低;FIDIC“咨询工程师”的合同地位与“业主”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2)合同赋予的角色不同(www.xing528.com)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件)》(GF-2012-0202)赋予“监理人”的角色仍然只是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执行者”,履行自己的职责。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件中的2条“监理人的义务”履行职责中明确“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监理人无权监督管理建设方(委托人)与施工方(承包人)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FIDIC白皮书中赋予“咨询工程师”的角色却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者”,第 5 条(Ⅱ)“作为合同的管理者”,合同规定了在管理执行合同时咨询工程师应公正无私。
二者比较结论:我国“监理人”与“委托人”的合同角色相比,“委托人”是合同的管理者;FIDIC“咨询工程师”与“业主”的合同角色相比,“咨询工程师”是合同的管理者。
(3)合同规定的职权(义务)不同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件)》(GF-2012-0202)赋予“监理人”的义务共有 7个条款,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履行职责,提交报告,文件资料,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其中监理的工作内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明确规定了22项具体内容,
FIDIC白皮书中赋予“咨询工程师”的义务共有7个条款,包括:服务范围,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业主的财产。
二者比较结论:合同对我国“监理人”的约束比较多,内容比较具体。相比白皮书“咨询工程师”的义务多了3项条款,主要是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提交报告、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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