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与建设监理单位应该就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监理的范围应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d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www.xing528.com)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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