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专业分流政策是依据专业分流目的而拟定的,为规范和约束专业分流实践而制定的规则,包括对分流对象、分流依据、分流时间、分流范围等标准的设定。它通常以文本形式存在,并通过“竞争的时间和地点、政策问题及‘游戏规则’”的制定,“从文本上来干预实践”[22]。高校专业分流政策对专业分流的活动和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防止专业分流行为与专业分流目的之间出现偏差。
高校专业分流政策属于适用于高校(或具体专业分流试点)的教育政策。关于什么是好的教育政策,涂端午和魏巍提出三个评价维度:一是政策的文本,即由权威、价值、控制三要素构成的文本内在机构。权威是政策制定的组织形态权威机构及其被相关法律赋予对个人或组织的一种强制性关系。价值部分则要关注政策中的价值构成和不同价值间的冲突。控制则包括分配、规制及倡导。二是政策的话语,即政策文本内容和结构得以表达的社会权利机制,它用以探讨政策如何被建构及特定问题如何进入政策。三是政策的效应,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政策落实后的社会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教育政策评价的分析框架(见图4-1),并据此提出政策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体现话语民主,具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结合的合理性,坚持基本价值导向,面向未来发展,实现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局部与总体的统筹兼顾,具有可操作性,实现分配正义,促进教育公平等[23]。
图4-1 好政策的分析框架
据此,在高校专业分流的政策设计环节,我们应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遵循话语民主,在专业分流政策制定之前对学生专业分流初步意愿进行调查。政策是价值的“操作化陈述”[24]。每个政策文本都是一个价值的综合体,应当保障各个话语主体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表达诉求。在高校专业分流系统中,高校、分流试点与学生都是重要的话语主体。通常情况下,高校和分流试点机构的话语权都能较好地体现,而学生的诉求却有被忽视的倾向。因此,我们要倡导高校专业分流政策充分体现话语民主,通过对学生分流意愿的摸底调查,将学生的诉求体现在专业分流政策中。(www.xing528.com)
其次,在整合优化院系和专业之间教育资源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专业分流覆盖面。在扩大学生个性成长选择空间方面,扩大专业分流选择面是一个有益的尝试。通过对我国当前高校专业分流试点的考察,我们发现多数试点属于第三类单科性专业分流,这类专业分流试点通常隶属于某一个院系,包含为数不多的几个相关专业。大多数试行单科性专业分流的专业类平均包含2—4个分流专业,属于小容量专业集合,学生专业选择余地小。因此,我们提倡对院系和相关专业的教育资源进行整合和优化,适当扩大学生的专业选择面。
再次,根据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分流时间。正如高等教育具有不同的层次、类型,高校专业分流时间也不需要大一统。一般来说,专业分流时间早,有利于及早进入专业教育阶段,但相对缩短了接受基础教育的时间;专业分流时间晚,有利于增加基础教育实践,夯实基础,但却压缩了专业教育的时间。专业分流时间应该结合人才培养目标而定。例如,偏重专业技术能力培养的专业类(试验班)需要相对提前分流时间,从而保证专业教育时间。表4-1显示的是美国7所高校的专业分流时间[25],可见,美国高校的专业分流时间各异,且留有调节的余地。
表4-1 美国7所高校专业分流时间的规定
最后,在专业容量范围内,以学生分流志愿作为专业分流的依据,并附有特殊情况说明(当志愿学生人数超出某专业的容量时的分流规则)。根据专业建设情况和专业承载量,可设定分流专业的“上限人数”。高校专业分流目的在于赋予学生专业选择权、扩大学生个性成长选择空间,学生的分流志愿理应被充分尊重,这是高校专业分流价值理性的体现。但同时,高校还应考虑到分流专业的承载度,若发生学生分流志愿人数超出某专业的承载度的情况,应认真研究对策,在分流政策中加以说明。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一些高校的做法,如哈佛大学将环境科学与公共政策、视觉与环境研究、历史与科学等专业标注为有人数限制的专业(Limited Concentrations)[26];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将计算机科学、经济学、社会福利学等设为“封顶专业”(Capped Majors)[27]。由于资源条件的限制,这些专业(类)不能满足所有的分流志愿,但在教学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满足学生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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