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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分流引导的合理性研究成果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高校专业分流活动执行与调控主体的高校,肩负着引导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重任,这是高校主体性发挥的内在要求。高校对专业分流的合理引导主要表现在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专业的条件与氛围,同时尽可能地排除影响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不利因素,如家庭社会地位的差距、社会不良风气等。高校专业分流本身是一项有益于教育公平的活动。高校专业分流的公平性包含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两个原则。

高校分流引导的合理性研究成果

作为高校专业分流活动执行与调控主体的高校,肩负着引导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重任,这是高校主体性发挥的内在要求。高校主体性发挥的程度对学生专业选择自主性发挥同样具有重要影响。可以说,高校分流引导合理与否关系重大。高校对专业分流的合理引导主要表现在为学生提供自主选择专业的条件与氛围,同时尽可能地排除影响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不利因素,如家庭社会地位的差距、社会不良风气等。本着为学生创造自由成才、个性发展平台的目的,高校分流引导应尽可能保证高校专业分流的公平性与学生专业选择的自由度

公平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是现代社会健康、有序、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公平在教育领域同样不可或缺。教育公平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和公共教育资源;人人受到平等的教育对待;人人拥有同等的获得学业成就、就业前景的机会;反对各种形式的教育特权;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68]。教育公平实质上反映了人们对诸如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等既存利益分配是否平等及其产生的原因、标准等的机制评价与判断[69]。高校专业分流本身是一项有益于教育公平的活动。一方面,高校专业分流旨在依据学生的能力和意愿,将学生分流至合适的专业,实现因材施教,从而实现“有差异的公平”;另一方面,高校专业分流能有效弱化家庭社会出身对学生选择专业的影响,有助于减少不公平现象。

高校专业分流的公平性包含教育资源合理配置的两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教育资源配置的平等原则体现在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两方面。在高校专业分流活动中,这两方面表现为学生参与专业分流权利的平等以及专业分流机会的平等。其中,学生参与高校专业分流权利的平等指的是所有学生享有相同、相等的专业分流参与权。目前我国高校专业分流只是处于试行阶段,分流的对象有限,多局限于大类招生的专业类或试验班,这也是能理解的。通过改革完善,最终实现高校全体学生的权利平等是未来发展的方向。如果说权利平等体现的是起点的公平,机会的平等则体现的是过程的平等。机会平等是在权利平等基础之上,建立制度以保障学生有平等的专业分流参与机会。尽管在学生参与的过程中,因个体差异,分流的选择及其实现程度呈现差异,但学校对所有学生应具有同等的尊重和关怀,提供同等的帮助。此外,学校还应尽力避免专业分流中出现教育特权。二是差异原则。教育资源配置中的差异原则要求依据个人的具体情况匹配教育资源。在高校专业分流中,需要尽力尊重学生的需求和选择自由,使得学生的个人禀赋与其分流的专业相匹配,让每位学生接受最适切的教育,使他们的个性得以充分发展,这体现的是“差异的公平”。

概言之,高校专业分流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学生参与专业分流的权利、机会以及与分流专业的匹配程度方面。一般而言,学生参与专业分流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分流过程中不会因其家庭出身等差异受到不公正待遇、在学校能获得同等的指导、分流的专业与其匹配程度高,我们则认为专业分流是公平的。(www.xing528.com)

正如马克思所言,“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70]。自由是人类的本性,也是人类活动的潜在目标。作为人类追求之目标的自由,同时也是人类实现目的的手段。自由的目的在于体现人的本性和价值,而人的本性与价值的实现需要人类的自由自觉。高校专业分流的自由亦是如此。高校专业分流需要自由,自由度是评判高校专业分流的一项基本指标。高校专业分流中的自由度,主要表现为专业分流中学生选择的自由度。根据选择学理论,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探讨选择的自由度。一是选择域,即选择的范围。选择是一种对多个选择对象进行的择优行为。通常而言,若可供选择的空间太小,优化选择的基本数量难以得到保证,势必会影响到择优的质量。可以说,选择域的大小对选择的优化功能有重要的影响。一般而言,选择域的大小与选择自由度的高低是呈正相关的。二是选择机会的限制条件。一般情况下,选择机会的限制越多,意味着选择自由度越低;选择机会的限制越少,意味着选择自由度越高。三是对选择对象的认识。从认识论角度来看,选择的自由建立在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基础之上,选择的自由离不开主体对选择客体规律性、必然性的认识[71]。可以说,对选择对象的认识越充分,选择的自由度越高。

此外,我们必须承认自由并非无限。关于自由的限度,德国哲学大家黑格尔曾深刻提出,人的本质是自由,这是一种理性即人的自觉的力量。然而,理性的自觉不同于为所欲为、无视必然性的“任性”[72]。高校专业分流中的选择自由也是如此,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在有限范围内的相对的自由。事实上,对于选择主体而言,一定程度的限制并非百无一利,过多的选择可能反而会不利于实现主体的目标。因为选择数量的增加,可能导致择优成本也随之增加[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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