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史記》用本字《漢書》用通假字
【叛/畔】
(101a)項羽聞漢王皆巳并關中,且東,齊、趙叛之,大怒。(《史記·項羽本紀》)
(101b)羽聞漢并關中,且東,齊、梁畔之,大怒。(《漢書·陳勝項籍傳》)
按:《説文·半部》:“叛,半也。從半,反聲。”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按:反也。從反,半聲。”《新序·刺奢》:“冤暴施於百姓,慘毒加於大臣,天下叛之。”所以,“叛”的本義是{背叛}。《説文·田部》:“畔,田界也。”《淮南鴻烈解·覽㝠訓》:“田者不侵畔,漁者不争隈。”所以,“畔”的本義是{田界}。以此本義爲出發點,“畔”引申不出{背叛},但“畔”和“叛”讀音相同,可通假。《韓勑造孔廟禮器碑》:“念聖歷世,禮樂陵遲,秦項作亂,不尊圖書,倍道畔德,離敗聖輿食粮,亡于沙丘。”可見,用“叛”記録{背叛}在字詞關係上屬於本字記本詞,用“畔”記録{背叛}从字詞關係上看屬於借字記他詞。在字際關係上,《史記》中的“叛”和《漢書》中的“畔”是本字和通假字的關係。
【冀/幾】
(102a)後五年,始皇南至湘山,遂登會稽,並海上,冀遇海中三神山之竒藥。(《史記·封禪書》)
(102b)後五年,始皇南至湘山,遂登會稽,竝海上,幾遇海中三神山之竒藥。(《漢書·郊祀志上》)
按:《説文·北部》:“冀,北方州也。”徐灝《説文解字注箋》:“冀,從北。北,古背字,蓋從後有所仰望之義。”《薌他君祠堂畫像題記》:“起立石祠堂,冀二親魂靈有所依止。”所以,{希望}是“冀”的本義。《説文·部》:“幾,微也,殆也。”《易·繫辭下》:“幾者,動之微,吉之先見者也。”所以,“幾”的本義是{細微的跡象}。以此本義爲出發點,“幾”引申不出{希望},但“幾”與“冀”讀音相近,可通假。《左傳·哀公十六年》:“國人望君,如望歲焉,日月以幾。”杜預注:“冀君來。”陸德明釋文:“幾音冀,本或作冀。” 可見,用“冀”記録{希望}在字詞關係上屬於本字記本詞,用“幾”記録{希望}从字詞關係上看屬於借字記他詞。在字際關係上,《史記》中的“冀”和《漢書》中的“幾”是本字和通假字的關係。
《史記》用本字《漢書》用通假字的異文共有216個,除上文所舉2例外,還有214個,詳見表13:
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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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史記》用通假字《漢書》用本字
【李/理】
(103a)左角,<孛>[李];右角,將。(《史記·天官書》)
(103b)左角,理;右角,將。(《漢書·天文志》)
按:“孛”是“李”的訛誤字,二者字形相近,容易産生訛誤。唐司馬貞《索隱》:“李即理,法官也。故元命包云:‘左角理,物以起;右角將,帥而動。’”可見,“李”和“理”在這裏記録的是{法官}。“李”,金文寫作(古鉥)、古文寫作,小篆寫作。《説文·木部》:“李,果也。從木,子生。杍,古文。”《詩·大雅·抑》:“投我以桃,報之以李。”“李”的本義是{一種果實},由此本義引申不出{法官},但“李”與“理”讀音相同,可通假。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李,叚借爲理。”《説文解字注》:“古李、理同音通用,故‘行李’與‘行理’竝見,‘大李’與‘大理’不分。”《馬王堆漢墓帛書·老子乙本卷前古佚書》:“四時有度,天地之李也。”《説文·玉部》:“理,治玉也。從玉,里聲。”“理”由本義對玉的治理引申到對人的治理,再引申到一種特殊的治理人的法官。《禮記·月令》:“(孟秋之月)命理瞻傷,察創,視折。”鄭玄注:“理,治獄官也。”可見,用“李”記録{法官}在字詞關係上屬於借字記他詞,用“理”記録{法官}从字詞關係上看屬於本字記本詞。在字際關係上,《史記》中的“李”和《漢書》中的“理”是通假字和本字的關係。
【燕/宴】
(104a)是時,上未置太子也,上與梁王燕飲。(《史記·梁孝王世家》)
(104b)是時,上未置太子,與孝王宴飲。(《漢書·文三王傳》)
按:《説文·燕部》:“燕,玄鳥也。”《淮南鴻烈解·覽㝠訓》:“而燕雀佼之,以爲不能與之争於宇宙之間。”所以,“燕”的本義是{玄鳥}。以此本義爲出發點,“燕”引申不出{宴飲},但“燕”與“宴”讀音相同,可通假。《説文·宀部》:“宴,安也。”《左傳·閔公元年》:“宴安鴆毒。”孔穎達疏:“宴安自逸,若鴆毒之藥。”所以,“宴”的本義是{安逸}。舉行宴飲是安逸生活的一種表現,因而“宴”引申可記録{宴飲}。《説文解字注》:“宴,引申爲宴饗。”《武威漢簡·甲本士相見之禮》:“之蚤宴,以食具告,改居請退,可也。12” 可見,用“燕”記録{宴飲}在字詞關係上屬於借字記他詞,用“宴”記録{宴飲}从字詞關係上看屬於本字記本詞。在字際關係上,《史記》中的“燕”和《漢書》中的“宴”是通假字和本字的關係。
《史記》用通假字《漢書》用本字的異文共有199個,除上文所舉2例外,還有197個,詳見表14:
表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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