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定向提供小额信贷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2002年创设实施以来,贷款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在扩大就业、促进创业、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了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6年7月制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对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精神,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订了《国家创业担保贷款广西实施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概念
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包括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
2.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即符合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复员、转业、退役证件的,处于自主创业状态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即持司法部门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的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即毕业5年以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毕业)、留学回国学生,以及在聘期内或服务期满5年以内的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大学生村官应提供县级及以上组织部门出具的聘用书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留学回国学生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即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化解钢铁煤炭等行业过剩产能任务名单的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即有转移就业经历的农村劳动力。返乡创业农民工应提供以下转移就业经历证明之一: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单位出具的工资发放证明或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出具的转移就业证明等。
(8)网络商户,即经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续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累计交易额不低于1万元的网络商户创业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应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而且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即纳入当地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
3.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比例
(1)贷款额度和期限。个人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人均贷款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给予展期1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www.xing528.com)
(2)贷款贴息比例。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4.贷款申请和审核
国家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向创业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扶贫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审核,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二)工商部门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非限制行业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高校毕业生及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人群创办微型企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30号)条件的,可享受30%的资本金补助。
(三)税务部门优惠政策
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四)创业培训优惠政策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广西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社〔2016〕138号),对创业培训的补贴进行以下规定。
1.补贴标准
(1)参加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 200元的补贴。
(2)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800元的培训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0元的培训补贴。
需要注意的是,拨付给补助对象的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2.补贴方式
补贴方式实行个人“先垫后补”的办法,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直接拨付给个人。贫困家庭子女参加培训的,可由培训机构垫支,并申请补贴直接拨付给垫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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