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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节烈女子的观念与行为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归根结底是不良社会制度的造成了节烈女子的不幸,她们是受害人,应该诅咒的是害了她们的社会制度。节烈女子的名节观念和无可奈何的认命意识是历来研究者所注意考察的课题,本文留心到出于爱情的殉情,维持家庭的守节和冲击传统家庭的独身。

探析节烈女子的观念与行为

节烈女子的思想和行动,在清代受到主流社会的大肆褒扬,前述政府的旌表,官方和私人的历史记录,无不表明了这一事实;另外也有一种声音,虽然不强烈,还是发出来了,即认为嫠妇的殉死不值得,是愚蠢行为。前述袁机是从一而终的典型,她的堂弟、知府袁树在《哭素文三姊并序》中,盛赞袁机为“不栉进士”的才女,若为男子必定是大名士,同时又写了这么两句诗:“少守三从太认真,读书误尽一生春”[26]。信守三从是必要的,太过认真就不好了,而之所以如此,就因为读书误信的缘故,在同情、惋惜袁机不幸的同时,多少含有批评的意思。至于今人数说她们愚蠢的就更多了。

笔者认为,批评殉夫、守贞之类的事情,不能着眼于受害者个人,她们已经非常不幸了,还要对其说三道四,于心何忍!其实应当看到社会制度的决定性作用:婚姻制度上的家长包办,青年男女没有自主权,男子如不满意对方的话,有条件的可以另娶妻妾,而女子只能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别无选择,唯有认命;财产及其继承制度的基本排斥女性,男主外,女主内,使妻子经济上不能独立,不得不依附于丈夫,甚而本身都是丈夫可以出卖的财产;法律制度上男女的不平等,双方之间的同样罪行,判刑时男轻女重;行政制度方面,男子可以读书出仕,女性被绝对地排斥在外;思想意识上,男尊女卑,丈夫有刑于之义,是做表率,而妻子三从四德,在观念上甘心做附属品;旌表制度名为表彰节烈妇女,实为男子的家庭、家族增光,女子家庭、家族也增光,而逼迫女子走此无奈之路——所谓“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藉以传姓氏。三尺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还魂”[27]。这些制度所造成的社会现实,令女子屈从,并视从一而终的名节观念为自身的行为准则,自觉地实践。归根结底是不良社会制度的造成了节烈女子的不幸,她们是受害人,应该诅咒的是害了她们的社会制度。

三从四德成为节烈女子的自觉行为,对此也要有全面的理解,是社会制度造成的,但是它变成女子思想的内在成分,似乎又应当尊重她们自身的选择,在这里,我们既不赞扬她们的殉夫、守贞和无条件的守寡,也不就此作出指责,重要的是说明她们为什么会采取这种不能说是明智的行动,社会的原因和她们内在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如此来看,始有可能认识此种社会现象。

节烈女子的名节观念和无可奈何的认命意识是历来研究者所注意考察的课题,本文留心到出于爱情的殉情,维持家庭的守节和冲击传统家庭的独身。情爱,一般来说是近代社会以来的事情,那么对清代出现的殉情需要有怎样的认识呢?守节、独身是两种现象,但都同家庭发生关联,又都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否,因此,节烈女子的行为、意念与家庭、社会的关系问题,似宜深入探讨。

(载台湾《历史月刊》1999年4月号)

【注释】

[1]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5。

[2]《清史稿》卷511《列女传四》。

[3]《清史稿》卷511《列女传四》。

[4]张潮辑:《虞初新志》,黄永:《姗姗传》。

[5]张惠言:《茗柯文二编》卷下《先祖妣事略》。

[6]《清史稿》卷509《列女传二》。

[7]《清史稿》卷509《列女传二》。

[8]《清史稿》卷508《列女传一》。

[9]《清史稿》卷508《列女传一》。

[10]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5《记陈贞妇事》。

[11]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5《董烈妇谈孺人传》。(www.xing528.com)

[12]《清史稿》卷511《列女传四》。

[13]《清史稿》卷511《列女传四》。

[14]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5《记朱节母事》。

[15]《清史稿》卷511《列女传四》。

[16]民国崇明县志》卷4《风俗》。

[17]《清史稿》卷509《列女传二》。

[18]《清史稿》卷509《列女传二》。

[19]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2《烈妇钱史氏事状》。

[20]《清史稿》卷509《列女传二》。

[21]恽敬:《大云山房文稿》二集卷4《黄太孺人墓表》。

[22]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5《记孝女武端姑事》。

[23]咸丰《顺德县志》卷3《风俗》。

[24]徐珂辑:《清稗类钞·宗教类·闺女不嫁教》。

[25]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1。

[26]袁树:《红豆村人诗稿》。

[27]俞正燮:《癸巳类稿》卷13《贞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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