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对樟脑的贸易争夺最激烈。如前所述,开港初期,台湾樟脑输出完全掌握在怡和及邓特两家英国洋行手里。其后,台湾地方政府虽然两度宣布实行樟脑专卖,但都因外商的反对,不久就被迫取消。外商为了夺得樟脑贸易的控制权甚至不惜诉诸武力,发动战争。一旦樟脑专卖废除,樟脑贸易就落入外商手中。如1891年第二次樟脑专卖取消后,自淡水口岸输出的16716担樟脑中,10782担是外商用三联单运出的,同年台南出口的2100余担樟脑中,用三联单运出者占1700余担;1892年台南出口的4571担中,用三联单运出者占4093担;1893年台南输出的6325担中,用三联单运出的占5934担;1895年淡水出口的1003担中,用三联单运出的占986担。[7]
对于开港之初以及1891—1895年外商对于樟脑贸易的垄断自不待言,但对自1869至1884年的第一次专卖废除后的15年中台湾樟脑贸易是否为外商所控制,学术界则有不同看法。台湾学者林满红就认为外商控制樟脑业的时间只不过是1869年至1872年,其他时间则是华商较占优势,其根据则是樟脑通过税的减少,而“通过税的减少亦意味着樟脑贸易权转入华商之手”。[8]其实,通过税的减少并不一定意味着樟脑贸易权转入华商手中,其理由:第一,虽然1869年《樟脑条约》规定外商只要请领三联单,缴纳通过税(即子口税)就可自由入山采买樟脑,然而,外商往往违反规定,偷税漏税,如同治九年(1870),台湾道黎兆棠指出:“洋商入山采买樟脑,并未按照章程,先完子口税。”[9]第二,鉴于外商并未照章完税,当时台湾道即派员会同淡水同知设卡抽厘,每百斤樟脑抽厘五角五分,这个数额与子口半税完全相同,[10]外商为了免去请领三联单的麻烦,往往采取交纳厘金的办法。1878年海关贸易报告就说:“因为厘金税率和通过税税率完全相等,所以我们从通过税项下的收入很快地接近于零了。”[11]第三,通过税仅是樟脑从内山运到口岸之间所缴纳的税,而从口岸输出樟脑则无须缴纳通过税。后来由于森林不断砍伐,樟脑产地往内山推移,外商因路途不宁,运输不便,渐渐放弃到内山采买樟脑,改为在口岸直接收购,然后输出。所以通过税的减少并非表明樟脑贸易落入华商手中。(www.xing528.com)
实际上,即使在专卖实行期间外商仍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台湾的樟脑输出。首先,在两次樟脑专卖时,怡记洋行、美利士洋行及怡和洋行等都经常私下派人潜入内地,勾结脑商,收购大批樟脑并运载出口,使台湾地方政府的专卖制度无法彻底实行。其次,台湾建省后刘铭传第二次实行樟脑专卖时系采用承包形式,自1886年到1890年5月,官脑局所出樟脑由德商开设的公泰洋行全行包揽购买。当时官脑局收购樟脑连同成本、运费及折耗等,每担约合10元,再以十二三元的价格售予承包商,政府从中获利不多。如自光绪十二年(1886)十一月起至十四年(1888)年底止,官脑局所办樟脑共637000斤,售出洋者618000斤,得价银61500两,除还本银48000两,再扣除局用、运费、保险等银8600两外,仅获利4600两;光绪十五年(1889)共办脑950300斤,售价银85500两,除还本银71800两及局用各款银4070两外,获利只9600两。[12]以三年零两个月计算,政府每年从樟脑专卖中所获利润不足4500两。而承买樟脑的外商在台湾以每担13元左右的价格揽购之后,“运赴香港,每担可售二十两至二十余两”,[13]获利比官脑局不知高出几倍。由此观之,这一时期的樟脑贸易名为专卖,实则为德商公泰洋行所控制,获利最多的是外商。到后来,“灶丁制脑,其资皆夷人豫假之,脑成售予,故抑其价,无敢校者”。[14]外商通过贷款不仅控制了樟脑的收购,还控制了樟脑的生产。近代控制台湾樟脑贸易的,除了最早的怡和与邓特两家洋行外,还有马克亥尔洋行、勒士拉洋行、美利士洋行、费尔·哈士迪斯洋行、怡记洋行、公泰洋行、东兴洋行及瑞兴洋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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