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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时代晚清台湾史:英军偷袭安平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台湾发生的多起涉外案件,延而未结,法国与英国驻华公使接获其领事吉必勋报告后,先后于同治七年八月初八日和十七日照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出抗议。初九日傍晚,探知吉必勋乘坐绒生兵舰回到旗后,而茄噹所驾兵舰仍留在安平。[68]正当曾、叶等人针对照会内容进行酌议商办之时,是日申刻,又连续两次接到吉必勋照会,称茄噹所率英国水师进入安平,管辖地方,要求安平协官兵退避。

明治时代晚清台湾史:英军偷袭安平

台湾发生的多起涉外案件,延而未结,法国与英国驻华公使接获其领事吉必勋报告后,先后于同治七年八月初八日和十七日照会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提出抗议。英国公使阿礼国在照会中称:“本大臣查三年以来,台湾地方官办理传教受教各事,与条约迥不相符,不但不为保护,且纵容勇匪等任意滋扰,毫不戒饬惩责。……为此照请贵亲王严饬台湾地方官,务将凶犯拿获,从严惩治。并将拆抢礼拜堂房屋家具,按价赔补洋银七百六十二元,仍须将拆屋等匪惩责,幸勿延迟。”[63]

同年九月十四日,因凤山县令凌树荃拒绝接见英领事吉必勋以及据传有百姓于吉必勋进县必经之要路上持械埋伏,企图谋害,英使阿礼国再次提出照会,声称已派兵船渡台协同英领事官随时保护本国商民人等性命,并随时保护该商民等能获应得之利益。又饬英领事郇和迅回本任,同时要求恭亲王火速行知闽浙总督拣派能事大员前往台湾,会同郇和将各案查办清结。[64]为了给清政府施加足够的压力,又调派由茄噹管驾的七十二号火轮兵船来台,于九月初驶抵旗后寄碇。

当时台湾道吴大廷先因患病请假内渡就医,后船政大臣沈葆桢又奏请暂留襄办船政提调事务,台湾道一职由梁元桂署理。虽然梁氏办理地方事宜,尚臻妥洽,但于通商诸务,不甚熟悉。故闽浙总督英桂于是年七月间即檄委“办事明决,熟悉洋情”的兴泉永道曾宪德带印渡台,办理各案,然因其母病未痊而耽搁。九月十四日,恭亲王收到英使照会之后,认为英公使“所称已派兵船前往,虽系恫吓,然久而生变,岂能保其无事”,遂于十六日飞咨闽浙总督,饬令曾宪德克日带印渡台,将相关案件“秉公办结,勿涉延宕”。[65]

在闽省督、抚的催促之下,曾宪德随带文武员弁于九月二十日乘坐靖海轮船从厦门出发,于二十四日抵达台湾府城后,一面调阅卷宗,了解案情,一面差人赴旗后知会吉必勋,准备会谈。吉必勋则称抱病未痊,不能来郡。十月初一日,曾宪德偕同署台湾知府叶宗元由郡城启程亲赴旗后,初四日下午,双方在英领事公署举行会谈,英方在场的还有英炮舰舰长茄噹、绒生及英商怡记、德记洋行行主和教士马雅各等。吉必勋自恃有武力做后盾,态度蛮横,向曾宪德提出要求:

1.处罚暴民

(1)通缉林海以下二十二名暴民,由吉必勋立会之下,加以处罚。

2.赔偿损失

(1)赔偿怡记洋行樟脑六千元。

(2)赔偿马雅各家宅损失一千一百六十七元。

(3)赔偿天主教神父的财产损失二千元。赔偿怡记洋行买办的损失。

3.履行条约

(1)台湾应签发旅行证,准许外人自由旅行岛内各地并买卖樟脑。

(2)应保护外教,准许教士自由布教,并严禁对教士的流言蜚语。

同时,吉必勋还痛责台湾官员的违约与暴行,要求先将台湾道梁元桂、鹿港同知洪熙恬及凤山县令凌树荃“撤任另委,然后再商公事”。曾宪德以撤换台湾道等“事关重大,不特中国无此政体,亦系约内所无,难以照办”,建议双方先将一切未了事件商议办结。然吉必勋执意不允,会谈不欢而散。[66]

初六日,吉必勋回拜,双方复行面谈。吉必勋仍执原议,要求撤换台湾道等三员,不能迟缓;曾宪德多方劝喻,没有效果。[67]双方谈判实际形同破裂。吉必勋遂决定采取武力手段来实现他的目的。

十月初八日早,吉必勋率英舰“阿尔杰兰”(Algerine)及“布斯达特”(Bustard)号前往安平。曾宪德不知吉氏所为何事,嘱叶宗元回郡侦探,并密禀镇、道预为防范。初九日傍晚,探知吉必勋乘坐绒生兵舰回到旗后,而茄噹所驾兵舰仍留在安平。初十日午刻,又接到吉必勋照会,主要内容为:

1.撤换道、厅、县。

2.索赔樟脑、教堂及洋行买办许建勋所报失赃,并请照约准由洋商自行入山采买樟脑。撤销台湾道禁止华民私贩告示。

3.严办拆毁耶稣教堂、截留樟脑、殴伤洋人、谋杀教徒及诬告高掌用药毒害华民各案内人犯。

4.晓喻军民,任听教士开堂传教,禁止扰害等。[68]

正当曾、叶等人针对照会内容进行酌议商办之时,是日申刻,又连续两次接到吉必勋照会,称茄噹所率英国水师进入安平,管辖地方,要求安平协官兵退避。并云台湾镇如派官兵往守,定开大炮乱打。同时抄送示稿一纸,“系令华民迁徙,词意尤为悖谬”;[69]与此同时,又迭次接获郡城文武函禀英军兵临城下的飞报,吉必勋借端挑衅的意图十分明显。曾宪德见情势紧急,一面函复刘明灯及梁元桂,密谕安平官兵加紧防守,并于城中预为布置,约束兵民安静以待,毋使张惶生事;一面约见吉必勋,要求续开谈判,将未了各案将就完结,以救燃眉之急。然而,吉必勋见武力要挟已经生效,便借故推托,一直延至十一日午刻,曾、叶始得与吉必勋晤面。

双方会谈之时,吉必勋故伎重施,“仍欲先将梁元桂等撤任,方许罢兵议事”,且“一味拗蛮挟制,毫无情理”。[70]曾、叶二人再三开导,并引约诘责,吉必勋理屈词穷,始愿将各案会商办结。随后双方按照吉必勋来文内所列各条,当面议定:(1)台湾所出樟脑听凭洋商自由向华民采买,撤销原来禁止华民私售樟脑之告示。(2)殴伤洋人嘎礼之哨丁林海及纠众拆毁凤山县北门外耶稣教堂的王明等两案人犯克日解赴曾宪德处,听候其亲提斥责发落。(3)饬拘为首具呈诬告高掌用药毒人之人,解交曾氏提讯察究。(4)教民庄清风被杀一案,应饬凤山县赶拘吉必勋所指凶犯黄琴等六名到案,讯明确供,按照中国一命一抵之例,分别拟办。(5)英商怡记洋行被截漂失樟脑计价六千元,凤山县北门外被拆耶稣教堂同抢失物件估银一千一百六十七元并法国被焚天主教堂两座同遗失物件计银两千元。以上共计银九千一百六十七元,准予由台湾府筹款,如数赔还。至于吉必勋要求赔偿英商怡记洋买办许建勋所谓被抢失赃物值银六万元一案,因人卷俱在郡城,约定回郡后,由曾氏核卷饬提人证,与吉必勋一道秉公会办。(6)出示晓喻华民及保护英、法二国奉教之人,禁止欺凌扰害。(7)至于台湾道梁元桂、鹿港同知洪熙恬及凤山县知县凌树荃办理通商事件未能妥协,俟曾宪德公竣赴省,面禀宪台,听候酌定分别撤调。[71]

双方随将约定各款当面书写,暂行照约赶办,吉必勋别无异言,唯其驻安平之茄噹兵舰,则坚持必须待撤回梁元桂等各员之后,方可退出。曾、叶二人再四婉商,吉必勋“坚不允从”。[72]

吉必勋封锁占领安平的目的是监督曾宪德履行所达成的协议,当然不肯撤回。就在十一日下午曾宪德与吉必勋会商之际,茄噹牵去澎湖协领饷水师船只一艘,掳去管驾孙广才及水勇两名。面对英国兵舰的威胁,台湾镇总兵刘明灯谕令安平协副将江国珍调集兵船,严密扼驻,并派遣兵勇五百人增援安平。茄噹见安平兵民俱带军械,有备战迹象,乃于十二日致函安平协副将江国珍,限其于接文后一小时之内,将中国弁兵退出。“如不退出,即用炮轰打。打伤人民,打毁房屋,惟不退出者自问。……嗣于四钟时兵船即开炮缓放,至六钟时始歇。”[73]然因地质湿软,炮弹坠地无声,不能开花,居民咸轻视之,不复畏惧。[74]茄噹见炮击无效,自忖与清军相比,众寡悬殊,恐坐招杀祸,乃先发制人,于当日夜四更后率领洋兵数十人,绕出炮台,由僻港潜进登岸,突入安平协署,杀死兵丁一名、壮勇十名,打伤十三名,并纵火烧毁该协中、左、右三营军装火药局库。江国珍仓促遇变,受伤后服毒自杀。[75]

事发之后,刘明灯立刻与梁元桂、叶宗元等人会商,即欲统亲兵队伍前往安平决战。而郡城绅商黄应清等则恐兵连祸结,为害非轻,邀怡记洋行通事许布往见茄噹,动之以利,喻之以义,令其登舟交署,静听查办。茄噹则声称,“伊系奉令打仗,领事官作何在旗后议结,先无字样知会。辰下既已登岸,断难止兵。伊等如欲议和限即日交银四万元,方可息战。迟则开炮逼城”。[76]黄应清等绅商急欲了事,公同凑集洋银四万交茄噹暂收为质。

其时曾宪德尚在旗后,得报后与该口税务司满三德于十四日夜赶回郡城,探知吉必勋则于十三日乘绒生兵船先一日抵达安平。十五日,令满三德向吉必勋诘责翻约用兵之咎。吉必勋称伊令兵船停泊安平,挟制地方官办案赔银,并未令其开仗;而茄噹又坚谓伊系遵令行事,并无错处。两人各执一词,推卸责任。十六日,曾宪德又偕叶宗元、税务司满三德等至安平海关,邀集各洋官,按照条约,严诘吉必勋,责其翻约用兵之罪。吉必勋虽自知理屈,仍复强词狡辩,回护己过。唯欲令茄噹退还前绅商质银四万元,其前次约定各条,仍照曾宪德及叶宗元在旗后原议办结。并令洋将退出登船,一面自行申陈英驻华公使及香港官兵,另议茄噹擅自用兵处分。茄噹则仍执前词,谓各案议结后,吉必勋并无一字通知,因江国珍延不退避,是以带兵登岸管辖地方。现既议罢兵相和,应于已收四万元之内,扣留一万元赔补兵费。然又恐绅商赴香港控告,提出此一万元兵费必须由地方官备送。在税务司满三德的斡旋之下,双方达成协议。十八日仍由绅士备银一万元,由满三德会同台湾县令白鸾卿兑交,吉必勋、茄噹写立英文收字,各自盖印,交台湾县收存。茄噹将原收质银四万元归还绅商,并交还所掳师船兵弁及协署房屋,自行带兵登舟驶回旗后。而吉必勋还坚持将绒生兵船一艘留泊安平港,直至洋案全结后方可退出。

为了声援吉必勋,给中国方面施加更多的军事压力,英国驻华公使阿礼国还调派由科贝尔(Keppel)将军率领的英国东洋舰队长江开往台湾。不过,在抵达台湾之前,茄噹已经采取行动,占领安平,迫使曾宪德接受了英方的全部要求,该舰队遂转往香港而去。对此毕麒麟记道:“由于Scott勋爵对于台湾情势所提出的严重报告,在Keppel海军大将指挥之下的中国舰队已经奉命从扬子江开往台湾……当那支舰队开到的时候,Keppel海军大将发现事情已经进行得如此迅速,所以除了在台湾海面显示几只军舰,借以发挥一些示威作用之外,已经没有什么事情可作。所以他留下了‘Rinaldo’号、‘Peal’号和一只炮艇,这位海军大将便率领其余舰只前往香港。”[77]

事后闽浙总督英桂、福建巡抚卞宝第将全盘经过奏报清廷,并对吉必勋违约妄为予以痛斥,要求严惩,谓“英人在内地各处传教通商,定有条约,该国领事官遇事自应遵约照会妥办。即或地方官措置失宜,亦应申请该管上司或驻京使臣,听候核饬赶办完结,何得运用兵船肆行要挟?况台属洋案既经臣等派员渡台查办,又经委员与之当面议定,分起书单给予阅看,该领事吉必勋已无异言,更何得复令洋弁违约妄为。虽勒去兵费洋银,续据吉必勋按数交还,而逼死副将大员,伤毙兵勇,焚烧局库,各节情罪均较重大。且自吉必勋等动兵之后,各国领事偶有交涉事件,相率效尤,辄借兵船挟制,办理殊为棘手。若不将吉必勋等严行惩办,恐各国洋人寻隙构衅,益无底止。相应请旨饬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再行催照英国公使,迅将吉必勋等撤回严办”。[78]总理衙门恭亲王在接获闽省地方官员的报告之后,先后于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四日和八年三月十一日照会英使阿礼国,就吉必勋案提出严重抗议。英使阿礼国虽然承认吉必勋办理不当而将其降调他处,并饬令将质银如数退还台湾地方官员,但却辩称事件的起因乃由于闽省官员不肯秉公办理保护各项英民所致,“彼此争斗及一切不善之举,只应惟该省官员是问”,[79]为其侵略行为开脱罪责。

【注释】

[1]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M].姚曾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239.

[2]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M].姚曾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243-244.

[3]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M].姚曾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247-248.

[4]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M].姚曾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248.

[5]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湾省通志:卷3 政事志·外事篇[M].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1:65-70.

[6]关于“Iskanderia”号和“Lucky Star”号船难事件,参见黄嘉谟.美国与台湾——一七八四至一八九五[M].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9:195-200.

[7]据毕麒麟的《老台湾》所载当时生还者有两人,一为厨师,另一为膳务员。毕麒麟.老台湾[M].吴明远,译.台湾研究丛刊第60种.台北:台湾银行,1959:92.

[8]李仙得.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M].台湾文献丛刊第46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79.

[9]李仙得.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M].台湾文献丛刊第46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83.

[10]李仙得.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M].台湾文献丛刊第46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80.

[11]李仙得.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M].台湾文献丛刊第46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83.

[12]黄嘉谟.美国与台湾——一七八四至一八九五[M].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9:206-207.

[13]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M].姚曾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350.

[14]毕麒麟.老台湾[M].吴明远,译.台湾研究丛刊第60种.台北:台湾银行,1959:92-94.

[15]李仙得.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M].台湾文献丛刊第46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79-82.

[16]李仙得.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M].台湾文献丛刊第46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82-85,87-88.

[17]李仙得.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M].台湾文献丛刊第46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82-85.

[18]李仙得.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M].台湾文献丛刊第46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85-86.

[19]毕麒麟.老台湾[M].吴明远,译.台湾研究丛刊第60种.台北:台湾银行,1959:104-112;黄嘉谟.美国与台湾——一七八四至一八九五[M].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9:216.

[20]李仙得.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M].台湾文献丛刊第46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89-91.

[21]李仙得.台湾番事物产与商务[M].台湾文献丛刊第46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5-19.文中“多克察”即卓杞笃,“让礼李想儿”即李仙得,“毕克淋”即毕麒麟。

[22]连战.台湾在中国对外关系中的地位(一六八三—一八七四)[M]//薛光前,朱建民.近代的台湾.台北:正中书局,1977:88.

[23]黄嘉谟.美国与台湾——一七八四至一八九五[M].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9:219.

[24]郭廷以.台湾史事概说[M].台北:正中书局,1969:152.

[25]连战.台湾在中国对外关系中的地位(一六八三—一八七四)[M]//薛光前,朱建民.近代的台湾.台北:正中书局,1977:89-90.

[26]连战.台湾在中国对外关系中的地位(一六八三—一八七四)[M]//薛光前,朱建民.近代的台湾.台北:正中书局,1977:90.(www.xing528.com)

[27]黄富三.清代台湾外商之研究——美利士洋行(上)[J].台湾风物,1982,33(4):104-136.

[28]毕麒麟.老台湾[M].吴明远,译.台湾研究丛刊第60种.台北:台湾银行,1959:104-112.该书中荷恩的英文名字为“James Harn”。

[29]给英国照会[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46-348.

[30]给英国照会[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46-348.

[31]给英国照会[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46-348.

[32]给英国照会,给布国照会[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46-351.

[33]给布国照会[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51.

[34]给英国照会,给布国照会[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51-354.

[35]布国照复[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54-355.

[36]给英国照会[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59-360.

[37]给布国照会[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58-359.

[38]给布国照会,给英国照会[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58-360.

[39]毕麒麟.老台湾[M].吴明远,译.台湾研究丛刊第60种.台北:台湾银行,1959:99.

[40]黄富三.清代台湾外商之研究——美利士洋行(下)[J].台湾风物,1982,34(1):92-126.

[41]中英天津条约[M]//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97.

[42]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湾省通志:卷3 政事志·外事篇[M].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1:85.

[43]廖汉臣.樟脑纠纷事件的真相[J].台湾文献,1966(3):86-106.

[44]周宗贤.清末基督教宣教师对台湾医疗的贡献[J].台湾文献,1984(3):1-10.

[45]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湾省通志:卷3 政事志·外事篇[M].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1:85-86.

[46]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湾省通志:卷3 政事志·外事篇[M].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1:86.

[47]Pablo Fernandez.天主教在台开教记:道明会士的百年耕耘[M].黄德宽,译.台北:光启出版社,1991:48-51.

[48]同治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文[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274.

[49]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湾省通志:卷3 政事志·外事篇[M].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1:88.

[50]台湾省文献委员会.台湾省通志:卷3 政事志·外事篇[M].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71:88.

[51]廖汉臣.樟脑纠纷事件的真相[J].台湾文献,1966(3):86-106.

[52]同治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文[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272.

[53]同治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文[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272.

[54]同治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函[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503.

[55]同治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函[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504.

[56]毕麒麟.老台湾[M].吴明远,译.台湾研究丛刊第60种.台北:台湾银行,1959.

[57]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八日闽浙总督兼理福州将军英桂、福建巡抚卞宝第奏[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10;毕麒麟.老台湾[M].吴明远,译.台湾研究丛刊第60种.台北:台湾银行,1959:104-112.

[58]毕麒麟.老台湾[M].吴明远,译.台湾研究丛刊第60种.台北:台湾银行,1959:104-112.

[59]同治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函[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505.

[60]英公使阿礼国.台湾英民被扰各案情节单[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420.

[61]毕麒麟.老台湾[M].吴明远,译.台湾研究丛刊第60种.台北:台湾银行,1959:104-112.

[62]毕麒麟.老台湾[M].吴明远,译.台湾研究丛刊第60种.台北:台湾银行,1959:104-112.

[63]同治七年八月十七日总署收英国阿礼国照会[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280-1281.

[64]同治七年九月十四日总署收英国阿礼国照会[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288.

[65]同治七年九月十六日总署行闽浙总督文[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289-1290.

[66]同治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函附呈曾宪德禀及批共三件[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491-1516.

[67]同治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函附呈曾宪德禀及批共三件[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491-1516.关于商定的樟脑贸易章程为:(1)所有台湾各县出产樟脑,嗣后毋庸设立官厂。听凭洋商赴关请领执照,或亲身或雇人向华民采买,仍照约内所定置办土货章程,凡在不通商口岸采办,只许雇用中国商船人夫,分别肩挑盘载,运至正口,装入洋船,赴关完税。即令子正并纳,验明放行。违则将货入官。不必另设子口,以节靡费。(2)至洋人向华民买脑,务令银货两交,公平交易。倘有先借成本,或被人诓骗侵欠银货,以及洋人冒险深入内山,致被生番掳抢杀伤,领事官均不得照会地方官拿犯追办。(3)至洋商领照运脑,如在中国界内被匪抢劫截留,许由领事官照会地方官获犯追究,如追不足数,或货已在洋漂没,但照中国定例,将本犯治罪,不能请赔货价。(4)一面照议出示,晓喻华洋遵守。并将梁元桂前发禁止华民私售樟脑,按律拟罪一案告示,通行台属撤销,俾免怀疑观望。

[68]同治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函附呈曾宪德禀及批共三件[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491-1516.

[69]同治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函附呈曾宪德禀及批共三件[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491-1516.

[70]同治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函附呈曾宪德禀及批共三件[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491-1516.

[71]同治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函附呈曾宪德禀及批共三件[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491-1516.

[72]同治八年二月二十四日总署收闽浙总督英桂等函附呈曾宪德禀及批共三件[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491-1516.

[73]同治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总署收赫德递单[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356-1360.

[74]廖汉臣.樟脑纠纷事件的真相[J].台湾文献,1966(3):86-106.

[75]同治七年十月二十八日闽浙总督兼理福州将军英桂、福建巡抚卞宝第奏[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07-311.

[76]同治七年十二月七日总署收福州将军英桂函附曾宪德收到吉必勋信件与台湾镇刘明灯等会禀[M]//“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教务教案档:第二辑第三册.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74:1312-1325.

[77]毕麒麟.老台湾[M].吴明远,译.台湾研究丛刊第60种.台北:台湾银行,1959:104-112.

[78]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二日闽浙总督英桂、福建巡抚卞宝第奏[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339-342.

[79]同治八年八月初九日英钦差阿礼国照复吉领事因台湾居民扰害英民调取兵船占据安平之详细情形照会[M]//佚名.筹办夷务始末选辑.台湾文献丛刊第203种.台北:台湾大通书局,1987:41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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