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台湾是在第二次鸦片战争后才开放口岸、对外通商的,但是早在道光年间就有外商私下潜入台湾,购买樟脑、煤炭,进行贸易活动了。至咸丰初年,外商在台湾的贸易已经相当之普遍。
外商早期对台贸易活动主要由英国商人和美国商人进行,而后者比前者显得更为积极,活动规模也比较大。1854年冬,广州美商琼记洋行(Augustine Heard&Co.)在福州开设分行以后,其行主奥古斯丁·赫德(Augustine Heard Jr.)立即拟订了一项对台贸易计划,并于次年5月派遣熟悉台湾情况的“罗西塔”号(Rosita)快船船长哈丁(C.F.Harding)携带大批现款和鸦片赴台执行其贸易计划。琼记洋行的企图主要在于经营鸡笼煤务,包括开采煤矿的专利特权和购买煤炭的包买权。虽然这一目的未能达到,但哈丁船长却在淡水与当地的樟脑专卖行行主金和合订立了合同,开始在淡水、鸡笼、中港及梧栖等北部港口从事樟脑贸易。[1]
如同台湾北部出产的煤炭和樟脑一样,台湾南部盛产的米、糖也引起了美国商人的注意。与琼记洋行差不多同时,1855年香港美商威廉士洋行(Anthon Williams&Co.)、罗宾纳特洋行(William Robinet&Co.)和奈氏兄弟洋行(Nye Brothers&Co.)联合组成了一家贸易公司,并购置了三桅武装帆船“科学号”(Science)专营对台贸易。该公司以行贿的手段从台湾地方官员那里取得了在打狗设立机构、建造码头货栈和进行贸易的特权,从台湾南部输出大量糖、米及樟脑。[2]
五口通商开放之后,根据《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即《中英虎门条约》)规定,英商贸易处所只准在广州、厦门、福州、宁波及上海五个港口,“不准赴他处港口,亦不许华民在他处港口串同私相贸易”,英商如背约或不服禁令“擅往他处港口游奕[弋]贩卖,任凭中国员弁连船连货一并抄取入官,英官不得争论”。[3]《中美五口贸易章程》(即《中美望厦条约》)也规定:合众国民人除通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驶入别港,擅自游弋,又不得与沿海奸民,私相交易;如有违犯此条禁令者,应按现定条例,将船只、货物俱归中国入官”;“合众国民人有擅自向别处不开关之港口私行贸易及走私漏税,或携带鸦片及别项违禁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4]《中法黄埔条约》中亦有类似规定。[5]当时台湾口岸尚未开放,故外商自知私下潜往台湾贸易,是一种违反条约规定的非法行为,便难免做贼心虚。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对华贸易的范围,同时也为了把用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变成“合法”的条约权利,列强各国不约而同地借着修订条约的机会,要求把富有贸易潜力的台湾列入增加开放的通商口岸之中。
1858年,俄、美、英三国分别与清政府订立了《天津条约》,其中规定台湾为新增辟的对外开放的口岸之一,如《中英天津条约》第十一款云:
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处已有《江宁条约》旧准通商外,即在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等府城口,嗣后皆准英商亦可任意与无论何人买卖,船货随时往来。至于听便居住、赁房、买屋、租地起造礼拜堂、医院、坟茔等事,并另有取益防损等节,悉照已通商五口无异。[6](www.xing528.com)
《中法天津条约》关于新开口岸的规定,在岛上除台湾府城之外又增加了淡水一口。[7]根据“一体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遇的原则,淡水口岸当然也毫无例外地对所有条约国家开放了。实际上,台湾和淡水两口岸的开放对于列强来说,只不过是迫使清朝政府对于既成事实予以承认而已。
1858年8月,美国公使华若翰(John Eliott Ward)来华,在北塘与中国代表互换条约文本之后,即南赴上海,照会两江总督何桂清,要求在广东之潮州、福建之台湾先行开市贸易,并“拟派领事前往新开二港”。何桂清则以各国通商应一律办理,美国所请应“俟英、法两国条约议定后,再照新章举行”为由,对美国先行开市的要求予以驳复。华若翰则认为中国与美国的和约与英、法两国无涉,而且“和约已经互换,决当遵行”,坚持公布《天津条约》,潮州、台湾二口先行开港以及按新则征收船钞三项应先施行。[8]双方照会往返,相持不下。后来,清廷鉴于“潮州、台湾两处各国私自买卖已越三年,税饷全无”,“若不允所请,则该酋等早在潮、台两处贸易之船,亦必不肯撤回,是该酋等转得自行其便,久将漫无限制。若准其先开……似大权仍自我操,不致有踰范围”,乃寄谕何桂清准照所请办理,“潮州、台湾两口,准咪[美]国先行开市并照章完纳船只吨钞”。[9]福建省地方官员于是遵谕筹办台湾开港事宜,初步择定沪尾作为通商口岸,拟在附近设立海关,并派福建候补道区天民驰赴该处,俟美国领事抵台,会议禀办,但美国领事却因物色不到合适的人选而迟迟无法派出。此时恰逢美国南北战争爆发,美国政府更无暇考虑这些问题。1860年年底华若翰匆匆辞职回国,美国公使一职且告虚悬,所谓派遣驻台领事一事更无从谈起,台湾开港只好暂时搁置。
延至咸丰十一年六月(1861年7月),英国第一任驻台湾副领事郇和(Robert Swinhoe)才到达台湾。同年年底,郇和移往台湾北部原定的开放口岸沪尾。次年,淡水口岸设关的工作准备就绪,以沪尾守备旧署作税关,于六月二十二日(1862年7月18日)正式开关征税,首任副税务司为英国人豪威尔(Howell)。[10]
据《天津条约》的规定,台湾所开放口岸原仅台湾府城及淡水二口,次年闽海关税务司美里登(Baron de Méritens)以多收洋药税款为由,禀总理衙门,“请以鸡笼口作为淡水子口,打狗港作为台湾府子口”,结果部议准行。[11]同治二年八月十九日(1863年10月11日)鸡笼港开放。南部原定打狗港作为子口,安平港作为正口,但实际上却以打狗为正口,于1864年5月6日开办,由马克斯韦尔(William Maxwell)任首任税务司。安平分关则迟至1865年1月1日才开设,属打狗关管辖,毕麒麟(W.A.Pickering)为检查员。[12]至此淡水、打狗的设关工作完成,台湾南北四个口岸全部开放。
随着台湾各口岸的开放,外国商人纷纷来台,设行开业,进行贸易活动。最早在台湾开设的洋行为英国的怡和洋行(Jardine,Matheson&Co.)和邓特洋行(Dent&Co.)。以后外商逐渐增多,至1866年,在台开设的洋行除了上述两家之外还有马克亥尔洋行(Macphail&Co.)、勒士拉洋行(Lessler&Co.)、柯尔曼·亚力基洋行(Kelman Alisch&Co.)、德记洋行(Tait&Co.)、和记洋行(Boyd&Co.)、美利士洋行(Milisch&Co.)和宝顺洋行(Dodd&Co.)等。其中英商洋行最多,德商次之。随着外国商业势力大肆侵入,台湾地方的对外贸易开始进入一个新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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