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调整会带来交易成本的增加,但好的制度设计会增加总体的社会收益,局部低的交易成本是以总体高的社会成本为代价的,因此低的局部交易成本不一定是好的制度设计,也一定会达到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这也是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之一。总的来看,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在“棕地”问题上局部交易的成本很高,但总的社会效益很高,因此强化制度建构和程序建设会增加局部成本,但却增加了整体的社会效益。
对于污染不是十分突出的城市老工业用地,因缺乏相应的法规和监管机制,造成其更新与再开发的准入门槛过低,这是当前城市老工业用地更新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政府主导的一元开发体制,使得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只能对其开发过程进行常规的监管,再开发前期环境保护部门的缺位,给这类土地的开发建设埋下有害于人体及环境健康的隐患。特别是目前最常见的再开发为住宅的老工业用地,因为住宅区中的土地以暴露或种植植物为主,对大量污染的土地没有采取相应的清除措施,使之与人体接触的机会大大增加,对健康的威胁不容忽视。但是由于许多污染物质的潜伏和挥发周期很长,其所造成的健康危害也是长期的、慢性的,在短期内并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和警觉,故其隐蔽性和危害性更强,如美国拉夫运河那样的环境危害事件固然是比较极端的,但事件本身给予我们的警醒尚不足够,事件直接带来美国“棕地”更新过程中严苛的法律和程序也没能为我们所吸收和借鉴。
在美国,与“棕地”更新相关的法律达12部,其中专门针对责任认定和追溯的是1980年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其构成了自此以后30年间“棕地”再开发中责任认定的基本法律依据,之后不断对其进行修正,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即便存在缺陷,但立法以保护环境不受侵害和公民生命健康安全方向的正确性是毋庸置疑的。在英国,与“棕地”再开发相关的法律也有近10部。正是这些严格的立法为环境安全和公民健康构筑了一道“防火墙”,也成为这些国家“棕地”再开发过程中的“障碍”。(www.xing528.com)
商业房地产开发作为一种市场行为,既是旧城更新和改造的重要推动力量,同时因其天然的逐利行为,与旧城改造为社会效益最大化是不相一致的。因此,必须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房地产商的开发建设行为,使之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制度设计中可增强环境保护部门在老工业用地更新中的话语权,不仅对规划项目目标进行环境评估,而且要在项目开展之前就强力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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