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索赔的处理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
不论是当事人不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还是风险事件的发生,能否索赔要看是否能在合同中找到相应的依据。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依据合同和事实公平地对索赔进行处理。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合同文件应能够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的顺序为: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施工阶段应注意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同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研究的技术问题、进度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资料(会议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争取会议参加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同时应建立严密的工程日志,包括承包方对工程师指令的执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序验收记录、计量记录、日进度记录以及每天发生的可能影响到合同协议的事件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还应建立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存档等记录制度,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索赔事件发生后,索赔的提出应当及时,索赔的处理也应当及时。若索赔处理得不及时,对双方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如承包人的索赔长期得不到合理解决,索赔积累的结果将导致其资金困难,同时还会影响工程进度,给双方都带来不利的影响。处理索赔还必须坚持合理性原则,既要考虑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也应当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例如,承包人提出对人工窝工费按照人工单价计算损失、机械停工按照机械台班单价计算损失显然是不合理的。
(4)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工程师应当加强主动控制,加强索赔的前瞻性,尽量减少工程索赔。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工程师要将预料到的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告知承包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因工程返工所造成的工程成本上升及工期延误,这样既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又保障了工程的工期目标,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使工程能顺利地进行,节约工程投资。
2)工程索赔的程序
当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第三方原因,给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延误工期或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误的工期,均可索赔。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规定中对索赔的程序有以下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①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合同实施过程中,凡不属于承包人责任导致项目拖期和成本增加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工程师,声明对此事项要求索赔,同时仍须遵照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申报时,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正式提出索赔申请后,承包人应抓紧准备索赔的证据资料,包括事件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索赔的依据,以及其他计算出的该事件影响所要求的索赔额和申请展延的工期天数,并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天内报出。
③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接到承包人的索赔信件后,工程师应该立即研究承包人的索赔资料,在不确定责任属于谁的情况下,依据自己的同期记录资料客观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依据有关合同条款,研究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证据。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一步提交补充资料,包括与索赔相关的更详细的说明材料或索赔计算的依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做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④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⑤工程师与承包人谈判。双方各自依据对这一事件的处理方案进行友好协商,若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则该事件较容易解决。如果双方对该事件的责任、索赔款额或工期展延天数分歧较大,通过谈判达不成共识的话;按照条款规定工程师有权确定一个他认为合理的单价或价格作为最终的处理意见报送业主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⑥发包人审批工程师的索赔处理证明。发包人首先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责任范围、合同条款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和工程师的处理报告,再根据项目的目的、投资控制要求、竣工验收要求,以及针对承包人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地方提出反索赔方面的考虑,决定是否批准工程师的索赔报告。
⑦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的索赔决定。承包人同意了最终的索赔决定,这一索赔事件即告结束。若承包人不接受工程师的单方面决定或业主删减的索赔或工期展延天数,就会导致合同纠纷。通过谈判和协调双方达成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纠纷的理想方式。如果双方不能达成谅解就只能诉诸仲裁或者诉讼。
对上述这些具体规定的归纳,如图6.2所示。
图6.2 工程索赔程序
3)索赔费用的组成及计算
(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款的计价内容相似,如图6.3所示。我国针对工程索赔的规定,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图6.4)还不完全一致。
图6.3 我国可索赔费用的组成部分
图6.4 国际上通行的可索赔费用的组成
从原则上说,承包人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人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哪些内容可索赔,要按照各项费用的特点、条件进行分析论证,现概述如下。
①人工费。人工费包括施工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奖金以及法定的安全福利等费用。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②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及合理的损耗费用。如果由于承包商管理不善,造成材料损坏失效,则不能列入索赔计价。承包商应该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记录建筑材料的进货日期和价格,建立领料耗用制度,以便索赔时能准确地分离出索赔事项所引起的材料额外耗用量。为了证明材料单价的上涨,承包商应提供可靠的订货单、采购单,或官方公布的材料价格调整指数。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为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④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商的索赔费,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⑤现场管理费。现场管理费索赔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信、交通费等。但如果对部分工人窝工损失索赔时,因其他工程仍然进行,可能不予计算现场管理费索赔。
⑥利息。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拖期付款的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至于具体利率应是多少,在实践中可采用不同的标准,:
a.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
b.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
c.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d.按中央银行贴现率加3个百分点。
⑦总部(企业)管理费。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总部职工工资、办公大楼、办公用品、财务管理、通信设施以及总部领导人员赴工地检查指导工作等开支。这项索赔款的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方法。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有以下几种。
a.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8%)计算:
b.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www.xing528.com)
c.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如下:
⑧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也未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工程暂停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的。
(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常用的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等。
①实际费用法。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由于实际费用法所依据的是实际发生的成本记录或单据,所以,在施工过程中,系统而准确地积累记录资料是非常重要的。
②总费用法。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
不少人对采用该方法计算索赔费用持批评态度,这是因为实际发生的总费用中可能包括了承包商的原因,如施工组织不善而增加的费用;同时投标报价的总费用也可能为了中标而估算得过低。因此,这种方法只有在施工中受到严重干扰,使多个索赔事件混杂在一起,导致难以准确地进行分项记录和收集资料,也不容易分项计算出具体的损失费用的索赔,难以采用实际费用法时才应用。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投标报价必须是合理的,能反映实际情况,同时还必须出具翔实的证据,证明其索赔金额的合理性。
③修正的总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确定和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修正的内容如下:将计算索赔款的时段局限于受到外界影响的时间,而不是整个施工期;只是计算受影响时段内某项工作所受影响的损失,而不是计算该时段内所有施工工作所受的损失;与该项工作无关的费用不列入总费用中;对投标报价费用重新进行核算:按受影响时段内该项工作的实际单价进行核算,乘以实际完成的该项工作的工程量,得出调整后的报价费用。
按修正的总费用法计算索赔金额的公式如下: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例6.1】某高速公路由于业主修改高架桥设计,监理工程师下令承包商工程暂停一个月。试分析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可索赔哪些费用?
【解】①人工费:对于不可辞退的工人,索赔人工窝工费,应按人工工日成本计算;对于可以辞退的工人,可索赔人工上涨费。
②材料费:可索赔超期储存费用或材料价格上涨费。
③施工机械使用费:可索赔机械窝工费或机械台班上涨费。自有机械窝工费一般按台班折旧费索赔;租赁机械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的分摊费计算。
④分包费用:指由于工程暂停分包商向总包索赔的费用。总包向业主索赔应包括分包商向总包索赔的费用。
⑤现场管理费:由于全面停工,可索赔增加的工地管理费;可按日计算,也可按直接成本的百分比计算。
⑥保险费:可索赔延期一个月的保险费;按保险公司保险费率计算。
⑦保函手续费:可索赔延期一个月的保函手续费;按银行规定的保函手续费率计算。
⑧利息:可索赔延期一个月增加的利息支出;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⑨总部管理费:由于全面停工,可索赔延期增加的总部管理费;可按总部规定的百分比计算。如果工程只是部分停工,监理工程师可能不同意总部管理费的索赔。
(3)工期索赔的计算
在工程施工中,常常会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造成工期延长,这样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施工单位提出工期索赔的目的通常有两个:一是免去或推卸自己对已产生的工期延长的合同责任,达到不支付或尽可能不支付因工期延长的罚款的目的;二是进行因工期延长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对已经产生的工期延长,建设单位一般采用两种解决办法:一是不采取加速措施,工程仍按原方案和计划实施,但将合同期顺延;二是指施工单位采取加速措施,以全部或部分弥补已经损失的工期。如果工期延缓责任不是由施工单位造成,而建设单位已认可施工单位工期索赔,则施工单位还可以提出因采取加速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索赔。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主要有网络图分析法和比例分析法。
①网络图分析法。利用施工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索赔事件对其关键线路的影响。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例6.2】已知某工程网络计划如图6.5所示。该网络计划总工期12天,经工程师批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工作A延误1天,工作B延误2天;由于承包人管理不善,工作C延误1天,工作E延误2天,实际施工天数为14天,超出合同工期2天。计算承包人应获得的索赔天数。
【解】索赔天数的计算采用逐一分析确定,最后加总的方法。首先确定关键线路,图6.5中关键线路为A→C→G→H。由于发包人原因工作A和工作B延误,可以考虑索赔。工作A是关键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被延误1天,所以可向发包人索赔1天;工作B虽然是发包人原因,但是工作B是非关键工作,而且被延误的时间2天没有超出其总时差,所以不能提出索赔。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为不可原谅的延误,不能提出索赔。因此,总计承包人应得的工期索赔值为1+0=1天。
图6.5 某工程网络计划
②比例分析法。在实际工程中,干扰事件常常仅影响某些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要分析它们对总工期的影响,可以采用较简单的比例分析法。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例6.3】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现发包人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人提出工期索赔为多少个月?
【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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