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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政策法律体系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体现全国范围的实用性,本节对于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不涉及地方性规章。政策、法规体系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造价管理活动的调整作用如图1.3表示。图1.3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政策法律体系1)相关法律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政策法律体系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领域,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为体现全国范围的实用性,本节对于法律法规体系的研究,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不涉及地方性规章。政策、法规体系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造价管理活动的调整作用如图1.3表示。

图1.3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政策法律体系

1)相关法律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工程造价管理的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

《建筑法》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85条,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建筑活动的范围涉及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其中承发包价格和工程款的支付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部分。《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价款。”这为工程造价管理中的承发包价格和工程款支付的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对于工程造价管理的参与主体,《建筑法》分别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监理等方面作了重要规定。严格发包过程中的招标投标以及合同管理,明确承包商的资质要求与分包行为要求,并提出大力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引入建设工程活动的第三方约束。在过程管理方面,《建筑法》主要对施工许可、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以及保修阶段的几个重要部分提高要求、明确责任。在要素管理方面,《建筑法》注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实施的控制效果。另外,《建筑法》中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为从事工程建设的参与各方明确了责任边界,并为工程建设过程管理提供了依据。

《招标投标法》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各环节的主要活动,对工程造价有着直接和间接的影响。在投标阶段,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为了防止承包商之间的恶意竞标,以及招标方要求承包方垫资承包等有碍公平竞争的现象。在评标阶段,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提高招投标项目技术上的可行性与经济上的合理性,确保项目的投资效益。在保证招标投标价格合理确定、促进有效市场竞争性方面,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在合理选择中标人方面,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投标法》明确了招投标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供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操作原则。对于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合理、有效竞争,以及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有效控制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中第三编合同的法律条款,内容主要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作为一种民事契约行为,应当严格遵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民法典》中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活动中,通过合同实现的承发包最终价格是业主方、承包方以及监理方进行造价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运行机制的节点。《民法典》从法律的角度将各方的造价管理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运行机制,对于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常规问题都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也是建设工程管理使用最多的合同。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主要合同,如设备材料的买卖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工程建设资金借款合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也应当遵守《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规范了合同的管理工作,强化了合同的法律效力,为合同的管理提供了基本依据。

《价格法》的内容包括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等。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要依据市场的价格体系,应当遵从《价格法》的规定。

《价格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www.xing528.com)

《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价格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由此可见,《价格法》指明了建设工程造价的形成应当以建设生产经营成本为依据,还要结合建筑市场供求状况,并加上合理的竞争利润。因此,工程商品的价格、咨询服务的费用、建设承发包的定价、委托监理的合同价均应以此法为依据。

2)相关行政法规

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中,与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的主要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管理、罚则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从建设工程质量角度出发,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出了对于工程造价控制的要求,从而调整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了参建各方对于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并对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质量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内容。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花费较小,但是勘察设计的结果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巨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阐明了工程勘察设计的目的不单是满足使用要求,还应注重经济效益,进而需加强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造价管理工作。勘察设计阶段形成的工作成果将作为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依据,严格遵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能够提高勘察设计工作质量,有利于工程造价的事前管理。

3)相关部门规章

建设领域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其中综合性规章主要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联合其他部委共同发布。其他部委主要颁布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专业工程相关的规定。部门规章对全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但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国家对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通过各部委制定规章,约束、指导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对造价进行有效管理。这些规章经过不断完善,已形成体系,并渗透在整个建设过程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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