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四川青川戰國墓出土的秦更修田律木牘[1],是個很重要的發現,使我們對於戰國和秦代的田畝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理解,有助於深入探討當時的社會經濟制度。
“畝”原是農田間一長條的高畦。井田制以“百步爲畝”,每畝田寬一步,長一百步。百畝之田,就是把一百“畝”並列在一起,正好寬一百步,長一百步,成爲一個正方形。秦商鞅變法改“百步爲畝”爲二百四十步爲畝,是仿效三晉的制度。趙在春秋晚期已實行二百四十步爲畝,這是當時最先進的田畝之制,見於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的竹簡《孫子兵法·吴問篇》。究竟二百四十步的畝制的結構怎樣,過去我們不了解,現在青川秦牘的出土使我們清楚了。
青川秦牘記載:
二年(秦武王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朔日,王命丞相戊(即甘茂)、内史匽:更脩爲田律:田廣一步、袤八則爲畛。畝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爲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脩封捋(埒),正彊(疆)畔,及癹千(阡)百(陌)之大草。
這里的“畛”,是指一畝田兩端的小道,所以説“畝二畛”。所謂“田廣一步,袤八則爲畛”,是説“畛”寬一步,長八步。古時“畝”築成長條的高畦,用來種植成行列的農作物;“畝”邊有長條的小溝叫“甽”,便於雨水流泄,達到洗土排水的作用。因此隨着河流東向和南向的差别,田畝的行列也有東向和南向的不同。行列東向的畝稱爲“東畝”,行列南向的畝稱爲“南畝”[2]。律文説:“畝二畛,一陌道。”“畛”是一畝田兩端的小道,“陌道”是一畝田旁邊的道路,也就是畝與畝之間的道路,該與“畛”垂直相交,使畝成爲一塊長方形的田。如果是“東畝”,畝的行列向東,“畛”就南北向,“陌道”就東西向。如果是“南畝”,畝的行列向南,“畛”就東西向,“陌道”就南北向。“畛”的長度就是“畝”的寬度,“陌道”的長度就是“畝”的長度。既然規定“畛”的長度八步,“畝”的寬度就是八步。當時以二百四十步爲畝,畝的寬度既是八步,畝的長度該是三十步,“陌道”的長度也是三十步。《氾勝之書》的區田法,規定“以畝爲率,令一畝之地,長十八丈,廣四丈八尺”(《齊民要術》卷一引)。古時六尺爲步,廣四丈八尺正合八步,長十八丈正合三十步。説明西漢關中地區的田畝,還是沿用秦制。律文只説“畛”的寬度長度,而没有説明“陌道”的寬度長度。陌道的寬度該與“畛”相同,長度可以推算而得,因此律文從略了。
律文又説:“百畝爲頃,一阡道。道廣三步。”這是説,每一百畝田連結成爲一頃,有一條“阡道”,成爲一頃田邊緣的道路。如果一頃田和另一頃田連結的話,“阡道”就成爲間隔頃與頃之間的道路。律文只説阡道廣三步,比畛與陌道寬三倍,没有説明它的長度,因爲長度也可以推算而得。既然每畝田寬八步,長三十步,那末,每百畝連結成一頃,除去畛和陌道所佔土地以外,一頃田的實有面積當爲寬八百步、長三十步。作爲一頃田的阡道,就該長八百步。
阡陌是田間之道的稱謂。這種田間之道,因爲河流有東向和南向,田畝行列有“東畝”和“南畝”,也就有兩種不同的方向。關於這點,古人早就指出了。《漢書·成帝紀》載陽朔四年詔:“其令二千石勉勸農桑,出入阡陌”。顔注:“阡陌,田間道也。南北曰阡,東西曰陌,蓋秦時商鞅開也。”關中地區主要河流東西向,采用“東畝”的行列,因而每畝田的小溝和道路東西向,每頃田的大溝和道路南北向,所以説“南北曰阡,東西曰陌”。《史記·秦本紀》索隱引《風俗通》説:“南北曰阡,東西曰陌。河東以東西爲阡,南北爲陌。”河東地區主要河流南北向,采用“南畝”的行列和相應的阡陌。
爲什麽這些田間之道稱爲阡陌呢?程瑶田《溝洫疆理小記》有一篇《阡陌考》,對此曾作探索。他以《周禮·地官·遂人》所講井田制的結構作比較,認爲“阡陌之名,從《遂人》百畝、千畝、百夫、千夫生義”,陌道正“當百畝之間,故謂之陌”,阡道正“當千畝之間,故謂之阡”。我們從青川秦牘所載田律來看,程氏此説並不符合事實。陌道該是築在百畝以内,畝與畝之間的道路。“陌”因是百畝田中的主要道路而得名。阡道該是築在千畝以内、百畝之間的道路。“阡”因是千畝田中的主要道路而得名。(www.xing528.com)
值得注意的是,律文規定了建築農田的“封”和“埒”的具體形制和尺寸。律文説:“封高四尺,大稱其高。埒高尺,下厚二尺。”“封”是作爲疆界標志的封土堆,高度和長度、寬度都是四尺。就是崔豹《古今注》所説“封土爲臺,以表識疆境也”;《急就篇》顔師古注“封,謂聚土以爲田之分界也。”“埒”是“封”與“封”之間接連的矮墻,矮墻的地基厚二尺,矮墻本身高一尺,用作田地的分界。就是崔豹《古今注》所説“畫界者,於二封之間又爲壝埒以畫分界域也”。
古時邦國、都邑、田邑的四周,都築有封疆,封疆是用封土堆和所種樹木連結而成,即所謂“封而樹之”。《周禮·地官·封人》説:“封人,掌詔王之社壝,爲畿封而樹之。凡封國,設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西周的大塊田也都“封而樹之”。散氏盤銘文講到眉田和井(邢)邑田的“封”,所有地名都連有樹木名稱如柳、楮木、杜木、桑等。格伯簋銘文講到“卅田”的疆界,地名也是連着樹木名稱如杜木、桑等。楊樹達先生以爲就是“封樹”(《積微居金文説》卷一《散氏盤跋》),是正確的。商鞅在秦變法,“爲田開阡陌封疆”(《史記·商君列傳》),就是廢除舊的井田制的阡陌封疆,開立新的阡陌封疆。阡陌便是青川秦牘所説的阡道和陌道,封疆便是青川秦牘所説的“封”和“埒”。秦律的《法律答問》,解釋“盗封徙,贖耐”的條文,指明:“封,即田千(阡)佰(陌)、頃半(畔)封也。”“田阡陌”就是秦牘所説的阡道和陌道,“頃畔封”就是秦牘所説的“百畝爲頃”的“封”和“埒”。由此可見商鞅在田畝制度上的重大改革主要有兩點:一點是改百步爲畝爲二百四十步畝,每畝寬八步、長三十步,擴大改建了阡道和陌道。另一點是廢除了大塊田“封而樹之”的辦法,改以一頃田爲單位,建築封疆,也就是秦牘所説的“封”和“埒”的建築。
秦推行的田畝制度,所以要規定以一頃田爲單位而建築封疆,這和當時授田制度和名田制度(即以個人名義佔有田地的制度)都以一頃田爲單位密切有關。秦律所以要把遷移一頃田的阡陌畔封看作侵犯財産所有權的“盗”的行爲,也是和當時授田和名田都以一頃田爲單位有關。杜佑《通典·州郡典·雍州風俗》記載:“按周制,步百爲畝,畝百給一夫。商鞅佐秦,以一夫力餘,地利不盡,於是改制二百四十步爲畝,百畝給一夫矣。”秦國從商鞅變法以後,確是實行“百畝給一夫”的授田制,同時按軍功爵賞賜田地也以一頃爲單位。《商君書·境内篇》説:“賞爵一級,益田一頃。”商鞅在變法令中規定:“名田宅、臣妾、衣服,各以家次。”(《史記·商君列傳》)所謂“以家次”,就是要按爵位等級佔有田地,爵位等級越高,佔有田畝的頃數越多。青川秦牘所載田律,規定以“百畝爲頃”爲單位而修築“封”和“埒”,就是用作土地所有權的標志,便於推行以頃爲單位的授田制度和名田制度。
律文又規定:“以秋八月,脩封埒,正疆畔。”這和《月令》孟春之月、《吕氏春秋·孟春紀》“皆修封疆,審端經術”的目的相同,是爲了便於耕作和維護土地所有權。原來商鞅按爵位等級占有田宅多少的規定,由於開墾荒地和田地可以轉讓等原因,很難堅持推行。雲夢秦律的《徭律》明文規定:“其(指苑囿)近田(指農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縣嗇夫材(裁)興有田其旁者,無貴賤,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繕之,不得爲(徭)。”可見當時有田者的貴賤等級,已和有田多少没有必然的聯繫。爲了防止苑囿的獸及馬牛出來吃掉鄰近農田的禾稼,縣嗇夫徵發“有田其旁者”爲苑囿修築圍墻,已經不分貴賤,只按田地多少出人了。《月令》季冬之月和《吕氏春秋·季冬紀》都説:“命宰歷卿大夫至於庶民土田之數而賦犧牲。”“歷”是統計登記的意思,和《禮記·郊特牲》“簡其車賦而歷其卒伍”的“歷”意義相同。既然每年季冬要統計登記從卿大夫至於庶民的土田之數,説明當時上至卿大夫,下至庶民,佔有土田之數已多少不等了。在這樣的情况下,整修田地的封疆,十分清楚,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土地所有權。
【注释】
[1]四川省博物館、青川縣文化館:《青川縣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牘》,《文物》1982年第1期。
[2]參看拙作《論西周時代的農業生産》第三節“西周的農業生産技術”,收入拙著《古史新探》,1965年中華書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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