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上二節的論述,可知西周朝廷確有公、卿兩級的大臣,並有公、伯兩等的爵位。
當時輔佐周王執政的大臣卿事寮的長官太保、太師和太史寮的長官太史,都是公爵,尊稱爲“公”。西周中期以後,太保不見有執政的,執政的主要是卿事寮的長官太師,因而亦稱卿事或卿士。《詩·大雅·常武》描寫周宣王派遣六師出征徐國,首先册命南仲皇父於其祖廟。既説“王命卿士”,又説受命者是“大師皇父”,可見卿士即是太師,就是當時總管軍政大權的執政大臣。《詩·小雅·節南山》:“尹氏大師,維周之氐,秉國之均(鈞),四方是維,天子是毗,俾民不繼。”尹氏即太史。太師和太史被看作周朝的支柱,掌握着國家的權柄,無疑是輔助君王的執政大臣。《詩·小雅·十月之交》諷刺當時禍國殃民的朝廷大臣,同時列舉七人,也以“皇父卿士”爲首位,地位在“番維司徒、家伯維宰”之上。
西周擔任太師之職、稱爲卿士的執政大臣,同時往往有兩人。成王時,太公望和周公旦同時爲太師。厲王的卿士有虢公長父和榮夷公,幽王的卿士有虢公鼓和祭公敦,《吕氏春秋·當染篇》和高誘都認爲是“二卿士也”。直到春秋時代,周朝還沿用這種制度,經常設有左右二卿士執政,詳見顧棟高《春秋王跡拾遺表》(《春秋大事表》卷二十)。
金文册命禮中,亦有太師受册命的。《大師虘簋》載:
正月既望甲午,王才周師量宫,旦,王各大室,即立(位),王乎師召大師入門,立中廷,王乎宰曶易大師虎裘。
師量宫當是太師虘的祖廟,周王在這里舉行册命太師的典禮,禮儀中没有“右”者,師只是奉王命的“召”者。這樣隆重的册命禮中所以没有“右”者,該是因爲太師居朝廷大臣的首位,找不到比他高一級的“右”者了。金文册命中也有大師作“右”者,西周末年的《柞鐘》載:
惟王三年四月初吉甲寅,仲大師右柞,易、朱黄、,司五邑甸人事。柞拜手,對揚仲大師休,用作大鐘。
這個册命的記載很是特别,不載王所到的册命地點,也不載王的即位儀式,只記太師作爲“右”者。而且册命之後,受命者並不感謝王恩,却是感謝太師而作鐘。周王根本已經不在受命者的眼中,説明當時正由太師專權,王不過是傀儡而已。比仲太師時代早的還有伯太師,情况也差不多。據《師鼎》記載,作者是伯太師的下屬,受到王的册命賞賜之後,他首先“休伯大師嗣臣皇辟”,然後才説:“天子亦弗(忘)公上父(甫)德。”師的兒子師望[14],所制作的《師望鼎》,就自稱“大師小子師望”,楊樹達以爲“小子”是官屬之意[15],是不錯的。師望自己説是“肇師井(型)皇考,虔夙夜出納王命”的,但是,竟不稱自己爲王臣,而自稱爲“大師小子”,説明當時太師的權勢已凌駕國王之上。《伯克壺》記述:“伯大師易克僕卅夫,伯克敢對揚天右王伯友。”伯克接受了伯太師賞賜的奴僕三十人,竟然將其稱爲“天右王伯”,這比成王時作册大稱召公爲“皇天尹大保”吹捧得更高了,可見這時太師地位之高。
日本學者白川静《西周史略》認爲“廷禮的右者由執政者擔任,似乎已成爲當時原則”;而且“同系統者的任命有由其最高長官右者的慣例”,司土、司馬、司工“都作爲册命廷禮的右者,相當於六卿的王官”;還依據《衛盉》等認爲“夷王時執政者可能以五名爲准”[16]。這些看法都是正確的。我們依據上面綜合研究的結果,認爲西周王朝的主要執政者是“公”一級的太師和太史,而實際權力則掌握在太師手中,因爲他既是軍隊的最高統帥,又是朝廷大臣的首腦。册命禮中稱爲“公”的“右”者主要是太師。册命禮中作爲“右”者的司馬、司土(或作司徒)、司工以及太宰、公族,都是“卿”一級的朝廷大臣,其官爵地位都在太師和太史之下。司馬、司土和司工,大多由畿内諸侯進入朝廷擔任,多數稱伯,即是伯爵。金文中稱“某伯”的,有的是伯爵,也有是伯仲之伯,是字的簡稱[17],很難分辨,但是這些朝廷大臣在册命禮中作“右”者而稱“伯”的,肯定是爵稱。當時公和卿的官職是可以由天子調换的,公與伯的爵位是隨着官職昇降的。但是屬於軍職和史職的官員,儘管官職有昇降,往往擔任官職的性質是不變的,是世襲的。大臣也有失去高官的,即所謂“官失其守”。“官失其守”的子孫常常以祖先的高官爲氏。宣王時程伯休父的後裔稱司馬氏,就是個顯著的例子。召公的後裔稱太保氏,也該在這個族不做太保以後的一段時期。
金文中記載土地轉讓,往往有朝廷大臣參與其事。《三年衛盉》記載裘衛爲了换取田地,報告伯邑父、榮伯、定伯、伯、單伯,由這五位大臣命令當地的三有司:司土、司馬、司工等官吏辦理。《五祀衛鼎》記載衛爲了换得邦君厲的田,報告井(邢)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文,這五位“正”就訊向厲,經厲同意,又使厲立誓,然後命令當地的三有司:司土、司馬、司工等官吏踏查田地並“付田”。從這兩次换取田地的過程中,可以看到在一定範圍以内的土地轉讓,要經過朝廷的五位大臣的審查認可,有的還要辦理立誓的手續,然後才能由五位大臣命令當地的三有司等官吏辦理。《五祀衛鼎》稱五位大臣爲“正”,就是長官之意。從他們最後要命令當地三有司辦理的情况來看,五位大臣中必定有朝廷的三有司在内。上一節已經談到,《十二年師永盂》記載天子賞賜田地,先由益公傳達賞賜命令,再由益公傳達由井伯、榮伯、尹氏、師俗氏、遣中等五位大臣參與,然後由益公命令當地司徒等官“付田”。説明五位大臣之上還有高一級稱“公”的執政官存在。
司土、司馬、司工等“三有司”,確是西周朝廷的重要大臣,僅次於稱“公”的太師或卿士。《書·牧誓》:“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三有司僅次於邦冢君和御事。《書·梓材》記王曰:“我有師師、司徒、司馬、司空、尹旅。”把三有司列在“師師”之下,“師師”當即指太師、太史等執政大臣。春秋時代有些大的諸侯國還沿用這種官制,例如宋國六卿,以右師、左師爲正卿,其次是司馬、司徒、司城(即司空)、司寇;又如鄭國大臣,以當國、爲政爲正卿,其次是司馬、司空、司徒。魯國到春秋後期,由於三桓專政,由季孫氏爲司徒,是冢卿;叔孫氏爲司馬,孟孫氏爲司空,是介卿。
司寇在西周初期也是重要的朝廷大臣。武王時,蘇忿生“以温爲司寇”;成王時,康叔又以衛侯而兼司寇。他們的封國都在原來殷的王畿以内,兼任司寇,該是着重用來對付殷遺民的。周公作《康誥》教訓康叔,有長篇大論,主張“保民”而“慎罰”,采用“殷罰”的合理部分,就是因爲康叔兼爲司寇之職。周公作《立政》,最後教訓蘇公(即蘇忿生)作司寇要慎罰。説明司寇在西周初期居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西周中期以後金文册命禮中,未見有司寇作“右”者,也未見有人被册命爲專職司寇的。《庚季鼎》(或釋爲《南季鼎》)記載伯俗父爲右者,册命庚季“用左右俗父,司”。俗父即伯俗父,亦即《師鼎》的師俗文,可知“司”當爲一種軍職。若釋爲“司寇”,從字形來看,不確。《揚簋》記載册命揚“作司工”而兼任一系列職務,司寇亦是其兼職的一種。郭沫若説:“以司空而兼司寇,足證司寇之職本不重要,古有三事大夫,僅司徒、司馬、司空而不及司寇也。”[18]可能西周中期以後,殷遺民已被制服,司寇就失去了重要性。據《牧簋》,另有司士作爲刑獄之官,册命時由公族爲“右”者,屬於公族管轄,並非卿一級的大臣。
根據以上的綜合研究,我們認爲西周朝廷大臣確有公、卿兩級。公一級的,早期有太保、太師、太史;後期有太師、太史,太師可能同時有兩人。卿一級的,早期有司徒、司馬、司工、司寇、太宰、公族,到中期以後,司寇的職位降低,只有五位大臣。《散氏盤》記載,由於國攻擊散國,割讓田地給散國,在交接田地的時候,國派出有司十五人,大體上都是和割讓田地有關的官吏;而散國派出的有司,是代表國家來接受的大臣,計有司土、司馬、司工、宰各一人,散人小子三人,襄的有司三人。所謂“散人小子”就是散的貴族子弟。在這里,散國所派出代表國家的大臣,就是司土、司馬、司工、宰以及貴族子弟,和周朝“卿”一級大臣司徒、司馬、司工、太宰、公族相比,正好相當。散是周的畿内諸侯,它採用的官制,正是周朝的體系。
許慎《五經異義》引古《周禮》説:“天子立三公,曰太師、太傅、太保。冢宰、司徒、宗伯、司馬、司寇、司空是爲六卿之屬。”(《北堂書鈔》卷五十引)這是漢代經學的古文家的説法,在古文經上是有依據的。《周禮·地官·序官》保氏下,賈公彦疏引《鄭志》:“趙商問:按成王《周官》‘立大師、大傅,大保,兹惟三公’,即三公之號,自有師保之名。”《周官》是真《古文尚書》中的一篇,趙商所引十—個字,是其佚文,後來爲晉人所造僞《古文尚書》所襲用。《周禮·地官·序官》説:“鄉老,二鄉則公一人,鄉大夫,每鄉卿一人。”鄭注:“老,尊也。王置六卿,則公有三人也。”《周禮》一書就是以六卿爲綱的,六卿是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這樣按天地四時分設六卿,與陰陽五行説相符合,顯然出於戰國時代學者的巧爲安排,補充了許多理想化的成分,經過了系統化的編制。但是應該看到幹,它確是以不少真實史料作爲其素材的,因而我們不能全盤加以否定。
《周禮》所説的六卿,和我們綜合可靠文獻和金文所得到的結論相比,可以説骨幹大體相同。司徒、司馬、司工、司寇是相同的,太宰也即冢宰,只是公族和宗伯有些出入,但是基本性質是相同的,同樣是掌管宗族内部以及君王的事務的。由此可見,當《周禮》一書編輯之際,確有不少真實的史料爲其素材,並非全出“鄉壁虚造”。然而我們還是不能把它作爲西周史料來引用,因爲它已經過儒家的改造,加入了大量理想化和系統化的成分,成爲一部代表儒家思想的著作。即以太宰一職爲例,西周時,不過是王的家務官,主管王的財用。《禮記·王制》所説“冢宰制國用”,是不錯的。《周禮》以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國”,居於六卿的首位,由他總攝六卿,其餘五卿,只主管一典,統治一個方面。這種以冢宰爲首的六卿組織,不但不符合西周的制度,即使在春秋時代各諸侯國也未嘗出現,該是出於戰國時代儒家按理想所作的系統安排。這種由儒家加工改造編輯的痕跡,我們從《周禮》一書中還可以清楚地看到。例如所説太宰的職務範圍很廣,總管全國政治,“以八柄詔王馭群臣”“以八統詔王馭萬民”,但是天官冢宰所統屬的許多職官,都是管理宫内飲食、醫療、保藏以及服侍君王和王后的事務官,可以從中看到冢宰原是君王的家務官性質,還很明顯。正因爲《周禮》在所述許多中下級官吏中還保存有真實的史料,在我們依據可靠文獻和金文探討西周官制以及其他政治制度的時候,還可以用作旁證。
原載《西周史研究》(《人文雜志》增刊),收入《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今據後書編入
【注释】
[1]《古史新探》,中華書局,1965年。(www.xing528.com)
[2]發表於《歷史研究》1984年第1期三十周年紀念號。
[3]郭沫若《班簋的再發現》,《文物》1972年第9期。
[4]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三)》,《考古學報》1956年第1期。
[5]馮蒸《關於西周初期太保氏的一件銅器》,《文物》1977年第6期。
[6]白川静《金文通釋》卷一上,日本白鶴美術館,1964年,第70頁。
[7]郭沫若《周公簋釋文》,見《金文叢考》的“器銘考釋”部分,人民出版社,1954年。
[8]郭沫若《三門峽出土銅器二三事》,《文物》1959年第1期。又《上村嶺虢國墓地》,科學出版社,1959年,第51頁。
[9]《禮記·王制》:“小國二卿,皆命於其君。”鄭注:“小國亦三卿,一卿命於天子,二卿命於其君,此文似誤脱耳。”
[10]拙著《古史新探》,第195頁注①。
[11]吴大澂《愙齋集古録》第10册,商務印書館,1918年。
[12]白川静《金文通釋》卷三上,第160頁。
[13]拙著《古史新探》,第156—159頁。
[14]李學勤《西周中期青銅器的重要標尺》,《中國歷史博物館館刊》1979年第1期。
[15]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説》卷三,科學出版社,1959年,第84—85頁。
[16]白川静《金文通釋》卷六,《西周史略》第四章第一節“廷禮册命與官制”,第81—91頁。
[17]拙著《古史新探》,第239—241頁。
[18]郭沫若《周官質疑》,見《金文叢考》第65頁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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