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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中央政權機構的特點:來自《古史新探》的重大發現!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周的中央政權機構,以卿事寮和太史寮爲首腦。可知西周晚期的執政者仍然是卿事寮長官是無疑的,所以統稱爲卿士。西周中央政權機構的特點是軍政合一。[29]西周之所以會産生軍政合一的中央政權機構,因爲當時軍隊是徵發“國人”編制而成的,“國人”的軍隊編制是和鄉邑編制相結合的。西周中央政權機構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史官居於重要地位,太史寮的重要性僅次於卿事寮,太史是僅次于太師的執政大臣。

西周中央政權機構的特點:來自《古史新探》的重大發現!

西周的中央政權機構,以卿事寮和太史寮爲首腦。西周初期由於沿用長老監護制度,卿事寮以太保或太師爲其長官,太史寮以太史爲其長官。自從東都成周建成,成周曾與宗周同樣設有卿事寮,由召公以太保之職主管宗周卿事寮,周公以太師之職主管成周卿事寮,實行“分陝而治”。後來周公之子曾繼承周公主管成周卿事寮。但是到成、康之際,成周的政務,已由畢公以太史之職兼管,並統率和管理東方諸侯;宗周的政務,仍由召公以太保之職主管,並統率和管理西方諸侯。所以到成王臨終、召見大臣、寫成遺命的時候,到成王死後,舉行康王即位典禮而接受遺命的時候,都是由太保召公和太史畢公主持,並帶同大臣和東西方諸侯參與的。

西周中期以後,就不見有太保擔任執政大臣的,但是太師仍然爲卿事寮的長官,掌握軍政大權。《詩·大雅·常武》叙寫宣王派大將統率大軍征服南方的徐國,首先命令卿士南仲,即是大師皇父,“整我六師”,“惠此南國”;其次是,“王謂尹氏,命程伯休父”,“左右陳行,戒我師旅,率彼淮浦,省此徐土”。前面已經談到,卿士南仲,即是大師皇父,因爲皇父即是南仲,大師即是卿士,就是卿事寮的長官。大師掌握軍政大權,是“六師”的統帥,因此要出動大軍,必須首先由周王向大師發佈動員令。程伯休父,就是派到南方去征服徐國的大將。要任命新的出征的大將,按照禮制,必須由周王指示太史舉行册命禮。所謂“王謂尹氏”,尹氏即是太史,説明當時仍然以大師和太史作爲卿事寮和太史寮的長官。過去一些注釋者把“尹氏”解釋爲以尹爲氏的大臣,是錯誤的。

前面也已經講到,《詩·小雅·節南山》所説“秉國之均”的“尹氏大師”,就是主管太史寮和卿事寮的執政大臣。《節南山》末章説:“家父作誦。”《詩序》説:“《節南山》,家父刺幽王也。”家父,《漢書·古今人表》作嘉父,在中上等,列在共伯和之後,説明直到西周晚期,仍以大師和太史爲執政大臣。《詩·小雅·十月之交》講到“皇父卿士”,説:“抑此皇父,豈曰不時?胡爲我作,不即我謀?”又説:“皇父孔聖,作都於向,擇三有事,亶侯多藏。”所謂“作都於向”,就是在向(今河南濟源南)建設自己的都邑。所謂“擇三有事”,就是有權選拔人擔任“三事大夫”。正因爲他是主管“三事四方”的卿事寮長官。《詩序》説,“《十月之交》,刺幽王也”[28]。可知西周晚期的執政者仍然是卿事寮長官是無疑的,所以統稱爲卿士。其官職當爲大師。

西周中央政權機構的特點是軍政合一。卿事寮以大師爲長官,大師就是軍隊的最高統帥。吕尚官爲大師,就是伐商大軍的統帥。善鼎銘文記載周王在大師廟中對善册命,命令他繼續奉行先王之命,輔佐侯,監司豳的“師戍”。大師宫是善的祖廟,善的祖先官爲大師,這時周王命令善繼續奉行先王之命而監司“師戍”,説明大師主管軍務。春秋初年,天子的執政大臣統稱“卿士”。不見有擔任大師官職的,但是仍然爲軍隊的統帥。桓王十三年率諸侯之師伐鄭,王爲中軍,虢公休林將右軍,周公黑肩將左軍。因爲虢公爲右卿士,周公爲左卿士。[29]

西周之所以會産生軍政合一的中央政權機構,因爲當時軍隊是徵發“國人”編制而成的,“國人”的軍隊編制是和鄉邑編制相結合的。正因爲軍隊編制和鄉邑編制相結合,統率軍隊的“師氏”,掌管“邑人”的官,“邑人”當爲鄉邑的長官;也還掌管“奠人”的官,“奠人”即是“甸人”。[30]柞鐘銘文記載“仲大師右柞”,柞得到周王賞賜的物品,又得到任命的職務,“司五邑甸人吏(事)”,因而“柞拜手,對揚仲大師休”。甸人相當於《周禮·天官》的甸師,掌王畿内統率農耕的事。正因爲王畿以内,軍隊編制和鄉邑編制相結合,大師還掌管任命鄉邑甸人事。舀壺銘文記述,周王命令舀繼承祖父和父親的職司,“作冢司土於成周八(師)”。司土即是司徒,掌管土地及徵發徒役。軍隊中所以要設司土之官,也是由於軍隊編制是和鄉邑編制相結合的緣故。南宫柳鼎銘文説:“王乎(呼)册尹册命柳,司六(師)牧陽、大、司羲、夷、陽佃史(事)。”所説佃事,即管理耕作之事。因爲軍隊編制和鄉邑編制相結合,所以“六師”設有管理耕作的官吏。

《尚書·牧誓》記載武王在牧野誓師説:

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人,及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人,稱爾戈,比爾干,立爾矛,予其誓!

十分明顯,武王誓師時所列舉的全是到達牧野前綫的各級軍官。武王所統率是西南各族的聯軍,所以列舉的軍官以友邦冢君爲首。御事相當於卿事。卿事或者泛指掌管政事的卿,或者專指總領諸卿的執政大臣,此處列在冢君之後,當指執政大臣。《書·大誥》:“肆哉爾庶邦君,越爾御事。”《書·酒誥》:“我西土棐徂邦君御事”。這些與“邦君”連稱的“御事”,都是指執政之官。司徒、司馬、司空,王鳴盛《尚書後案》説:“自是軍中有職掌之人”,是正確的。這與舀壺銘文所説成周八師設有冢司土之官相合。正因爲軍隊編制與鄉里編制相結合,軍中設有這些職掌土地、徭役、工程的治民之官。

《逸周書·世俘篇》記載武王克殷以後舉行獻俘禮:

武王降自車,乃俾史佚繇(通“讀”)書於天室(“室”原誤作“號”,今改正)。武王乃廢於紂共惡臣百人,伐右厥甲小子則大師,伐厥四十夫家君則師(兩“則”字原都誤作“鼎”,今改正,“家君”疑是“冢君”之誤),司徒、司馬初厥於郊室(“室”原誤作“號”,今改正。上文除兩個“室”字和兩個“則”字改正以外,其餘都從顧頡剛校正本,見《文史》第二輯)。

這里,史佚即《書·洛誥》的作册逸,是太史寮長官;大師即《世俘篇》上文所説的太公望,是卿事寮長官。舉行獻俘禮時,先要由太史宣讀獻祭的文書,“繇”與“籀”“讀”同音同義。接着由武王、大師、師、司徒、司馬依次殺俘獻祭。武王殺滅隨同紂一起作惡之臣一百人,“廢”有殺滅之意。大師斬殺殷的高級貴族(甲小子),師氏斬殺殷的諸侯四十人。“伐”是殺頭的意思。司徒、司馬則另外在郊室殺死一批俘虜,“初”有裁剪之意。[31]正因爲司徒、司馬軍中有職,從軍出征有功,與大師、師氏同樣參與獻俘禮。

西周中央政權機構的另一個特點,就是史官居於重要地位,太史寮的重要性僅次於卿事寮,太史是僅次于太師的執政大臣。因爲當時貴族十分講究禮制,用作鞏固貴族内部組織和加强統治人民的重要手段,具有維護社會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的作用。當時貴族設有宗廟,作爲舉行族中重要禮節和政治上重大典禮的場所。所有國家大事,包括軍事行動,君王都要以宗主的資格,按照禮制,到宗廟向祖先請示報告。君王要發佈命令,包括作戰的命令,都必須在宗廟發佈。君王要授給臣下官職,對臣下有所賞賜,都必須在宗廟舉行册命禮。所有種種儀式都要在宗廟舉行,無非表示聽命於祖先,尊敬祖先,並希望得到祖先的保佑,得到神力的幫助,其目的就在於借此鞏固貴族團結,穩定君臣關係,統一貴族行動,從而加强政治上和軍事上的統治力量。在宗廟向祖先請示報告,向臣下發佈命令,授給臣下官職或賞給物品,都必須由史官起草和宣讀文書,並作爲檔案保藏。每年秋冬之際,天子要向諸侯頒佈曆法,叫做“頒朔”;每月初一,要祭祀宗廟向祖先請示報告,叫做“告朔”或“朝廟”;每年元旦的“告朔”,叫做“朝正”。與此同時,要在宗廟决定一月的政令,以便在朝廷上頒佈和執行,叫做“視朔”或“聽朔”。所有這些“頒朔”“告朔”“視朔”之禮,都必須由太史主持。[32]因而作爲太史寮長官的太史,就掌握着朝廷行政和用人的大權,成爲僅次于太師的執政大臣。

原載《歷史研究》1984年第1期

【注释】

[1]《詩·周南·葛覃》:“言告師氏,言告言歸。”《毛傳》:“師,女師也。”《春秋》襄公三十年:“宋災,宋伯姬卒。”《左傳》:“侍姆也。”杜注:“姆,女師。”《公羊傳》《穀梁傳》都説伯姬在火災中因等待保母或母而死。“保”字,金文象抱子之形,原義爲保養幼子。保母原由女子擔任,西周時女子官職有稱“保”的,見於保侃母簋、保母彝銘文。

[2]參看拙作《我國古代大學的特點及其起源》第四節《教師稱師的來歷》,收入《古史新探》,中華書局1965年版。

[3]《周禮·地官》序官保氏下,賈公彦疏引《鄭志》:“趙商問:‘案成王《周官》,立大師、大傅、大保,兹惟三公。即三公之號,自有師保之名。成王《周官》是周公攝政三年事。此《周禮》是周公攝政六年時,則三公自名師保,起之在前,何也?’鄭答曰:‘周公左,召公右,兼師保,初時然矣。’”按周公作《周官》,見於《書序》《史記·周本紀》以及《魯世家》。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依據上引《鄭志》,斷定《周官》是古文,“有立大師云云十一字,作僞者襲之”。孫詒讓《周禮正義》也説:“案《書·周官》,漢時今古文兩家併亡,趙商所引,蓋其殘語之見之它書者,即僞古文所本也。”如果此説可信,西周初期已有三公之稱。《史記·燕世家》也説:“其在成王時,召公爲三公。”但是,太傅之官不見於西周金文,因此尚難證實。

[4]于省吾《雙劍誃吉金文選》卷下一,引吴北江説:“皇天尹大保者,言太保乃天所命之尹,猶言天吏、天牧,謂召公之德格於皇天也。”

[5]《書·顧命》。

[6]《左傳》定公四年。

[7]《書·洛誥》。

[8]《藝文類聚》卷十二引。

[9]參看拙作《西周初期東都成周的建設及其政治作用》,《歷史教學問題》1983年第4期。

[10]漢代又有二伯之説。《禮記·王制》:“屬於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爲左右,曰二伯。”鄭玄注即引《公羊傳》來解釋。《白虎通·封諸侯篇》引用《王制》,解釋説:“所以分陝者,是國中也。”《白虎通·巡狩篇》又引《傳》曰:“周公入爲三公,出作二伯,中分天下,出黜降。”《風俗通義》卷一又説,召公“入據三公,出爲二伯,自陝以西,召公主之”。二伯之説,當是因爲不符合三公之説而添補的。(www.xing528.com)

[11]崔述:《豐鎬考信録》卷五認爲,“分陝而治”的“陝”,是“郟”字之誤,古稱洛邑爲郟或郟鄏,“洛邑天下之中,當於此分東西爲均”。按崔説出於推想,没有根據。郟即是洛邑北面的邙山。東西兩都的王畿的分界,當在東都以西,不應以邙山作爲分界綫。

[12]《詩·小雅·十月之交》説:“皇父卿士,番維司徒,家伯維宰,仲允膳夫,棸子内史,蹶維趣馬,楀維師氏,艷妻煽方處。”這一批大臣,又見於《漢書·古今人表》下下等,計有皇父卿士、司徒皮(皮與番音同通用)、太宰家伯、膳夫中術(《鄭箋》以爲仲允之字)、内史子(與棸音同通用)、趣馬蹶、師氏萭(萭與楀音同通用),列在幽王、褒姒、虢石父之後,申侯、平王之前,作爲幽王時人。

[13]《國語·周語上》。

[14]《國語·鄭語》。

[15]《毛傳》:“王命南仲於大祖,皇父爲大師。”此以大祖爲太祖廟,甚是。但以南仲與皇父爲兩人,不確。不應同時對兩人用同樣的策命之辭。《鄭箋》:“南仲,文王時武臣也,宣王之命卿士爲大將也,乃用其南仲爲大祖者,今大師皇父是也。”此又以南仲爲文王的武臣,是皇父的太祖,這是依據《詩·小雅·出車》的《毛傳》的。《詩·小雅·出車》:“王命南仲,往城於方”,“赫赫南仲,狁於襄。”“赫赫南仲,薄伐西戎。”《毛傳》:“王,殷王也。南仲,文王之屬。”其實,《出車》所叙寫的,亦爲宣王時事,《常武》和《出車》的南仲當爲一人。《常武》説:“王命卿士,南仲大祖,大師皇父:‘整我六師,以修我戎,既敬既戒,惠此南國。’”這是説宣王册命卿士於南仲的祖廟,後四句是概括册命之辭。所謂“大師皇父”,是重復申説,大師即是卿士,皇父即是南仲,他以南爲氏,字仲皇父,也可以簡稱南仲。這是當時稱“字”的通例。參看拙作《冠禮新探》第二節“字的來源及其意義”,收入《古史新探》。南仲見於《漢書·古今人表》上下等,在召虎、方叔之後,正當宣王時。

[16]《觀堂别集》卷一《書作册詩尹氏説》。

[17]《書疏》引。

[18]《尚書今古文注疏》。

[19]《毛詩後箋》卷十九。

[20]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説》卷一《令彝三跋》。

[21]《左傳》文公十八年。

[22]收入《金文叢考》。

[23]《詩·衛風·淇奧》序疏引。

[24]《左傳》定公四年。

[25]《顧命》引《世本》。

[26]《史記·周本紀》。

[27]《觀堂别集》卷二《兮甲盤跋》。

[28]《十月之交》在叙述一系列大臣之後説,“艷妻煽方處”。《毛傳》把“艷妻”解釋爲幽王之后褒姒。《魯詩》又作“閻妻”,以爲厲王的内寵。《漢書·谷永傳》記谷永對曰:“昔褒姒用國,宗周以喪;閻妻驕扇,日以不藏。”顔師古注:“閻,嬖寵之族也。……《魯詩·小雅·十月之交》篇曰,‘此日而食,于何不臧’,又曰,‘閻妻扇方處’,言厲王無道,内寵熾盛,政化失理,故致災異,日爲之食,爲不善也。”《漢書·外戚班倢伃傳》記班倢伃作賦也説:“哀褒閻之爲郵。”緯書“艷”又作“剡”。孔穎達《正義》引《中候》説:“剡者配姬以放賢。”《經典釋文》引鄭玄也説,“艷妻厲王后”。《後漢書·左雄傳》記左雄上疏云:“幽、厲昏亂,不自爲政;褒艷用權,七子黨進。”也以爲艷妻爲厲王后。《捃古録金文》卷三之一第六頁引許印林説:“函皇父姓,與艷、剡、閻,皆同音通用……自當以函爲正。”王國維又依據函皇父簋銘文説:“周猶言周姜,即函皇父之女歸於周,而皇父爲作媵器者,《十月之交》艷妻,《魯詩》本作閻妻,皆此敦‘函’之假借字,函者其國或氏,者其姓,而幽王之后,則爲姜爲姒,均非,鄭長於毛,即此可證。”(《觀堂集林》卷二十三《玉溪生詩年譜會箋序》)按王氏此説未必可信。《十月之交》談到“朔日辛卯,日有食之”。從來推算日食的,都推定在幽王六年(公元前776年)。于省吾《澤螺居詩經新證》卷上,把“艷”或“閻”、“剡”讀作“焰”,把“妻”讀作“齊”,“艷(焰)妻(齊)煽方熾”。是説“七子擅權,烜赫一時,言其氣焰之盛而方興也”。

[29]《左傳》桓公五年。

[30]參看拙作《試論西周春秋間的鄉遂制度和社會結構》,收入《古史新探》。

[31]《爾雅·釋言》:“替,廢也;替,滅也。”郭注:“亦爲滅絶。”“廢”有殺滅之意。“伐”字甲骨文像以戈殺首之狀。“初”字從。“刀”從“衣”,有裁剪之意。

[32]《周禮·春官·大史》:“頒告朔於邦國。”《禮記·月令》季秋之月,“合諸侯,制百縣,爲來歲受朔日”。孫詒讓《周禮正義》曾概括這種禮制説:“綜校鄭二禮及《論語》注義,則諸侯每月朔以特牲告廟,此經及《論語》謂之告朔,《春秋》謂之告月,賈疏謂:告者,使有司讀祝以言之是也。既告朔,遂受天子所頒朔政而行之,《春秋》謂之視朔,《玉藻》謂之聽朔,賈疏謂:視者,人君入廟視之;聽者,聽治一月政令是也。既聽朔,復遍察諸廟,《春秋》謂之朝廟,《穀梁》莊十八年傳謂之朝朔。其在歲首,則《左》襄二十九年傳謂之朝正,孔疏引《釋例》以爲一歲之正是也。其天子則告朔、聽朔於明堂,朝正於廟,與諸侯三事並行於廟異,其先告朔,次聽朔,次朝廟,行事之節次則同。”按這些禮,春秋時代還舉行,到春秋晚期才流於形式。《春秋》文公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於廟。”《春秋》文公十六年:“夏五月公四不視朔。”《左傳》僖公五年:“公既視朔。”《論語·八佾》:“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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