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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贄的授受儀式与委質爲臣制度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贄”在“贄見禮”中,用來表示來賓的身份和地位;而“贄”的授受儀式,就進一步用來表示賓主之間的關係。第一節談到“贄”的授受的地點,是按賓主的身份而有所不同的。按禮,賓主地位相當的,採取親自授受的方式;如果是小輩會見長輩,臣下拜見君上,就必須採用“奠贄”和“委質”的方式。“奠贄”就是把贄陳放在地上,表示尊卑懸殊,不敢親相授受。這種“委質”的儀式,更重要的,是被用在君臣關係的確立上。

古史新探:贄的授受儀式与委質爲臣制度

“贄”在“贄見禮”中,用來表示來賓的身份和地位;而“贄”的授受儀式,就進一步用來表示賓主之間的關係。不僅授受的地點,用來表示賓主之間地位的高下;執“贄”的手法,授受的方式,受而是否歸還,都用來表示賓主之間的地位關係。因而被用作確立和維護貴族組織關係的一種手段。

第一節談到“贄”的授受的地點,是按賓主的身份而有所不同的。這在春秋時已很注意到這點。《左傳》成公六年載:

鄭伯如晉,拜成,子游相,授玉於東楹之東(杜注:“禮,受玉兩楹之間,鄭伯行疾,故東過”)。士貞伯曰:“鄭伯其死乎!自棄也已,視流而行速,不安其位,宜不能久。”

按禮,鄭伯與晉君的地位相當,授玉應該在兩楹之間的中心地點,這時因爲鄭伯走得快了些,到了東楹之東授玉,地點偏東,這是地位較次於主人的賓客授玉之處,這樣,鄭伯就降低了自己的地位和身份,所以士貞伯要説他“自棄”和“不安其位”,甚至“不能久”而“死”了。

“執玉”的手法,尤爲春秋時貴族所注意。《左傳》定公十五年記載有邾隱公到魯朝見的事:

邾隱公來朝,子貢觀焉。邾子執玉高,其容仰,受玉卑,其容俯。子貢曰:“以禮觀之,二君者皆有死亡焉。夫禮,死生存亡之體也……今正月相朝而皆不度,心已亡矣,嘉事不體,何以能久?高仰,驕也;卑俯,替也;驕近亂,替近疾,君爲主,其先亡乎?”

從子貢這一席話,可知“執玉”高低,按禮有一定分寸,即所謂“度”,太高和太低都是“不度”,太高表現爲驕傲,太低表現爲自卑。而且是否合“度”,關係十分重大,甚至關係到“死生存亡”。《論語·鄉黨》篇説:“執圭,鞠躬如也,如不勝,上如揖,下如授,勃如戰色,足蹜蹜如有循。”如此説來,執圭不但高低要有分寸,身體的姿勢、神色、脚步,都要鄭重其事,戰戰兢兢,合乎一定的規矩。《禮記·曲禮下》説得更詳細:

凡奉者當心,提者當帶。執天子之器則上衡,國君則平衡,大夫則綏之,士則提之。凡執主器,執輕如不克。執主器,操幣圭璧,則尚左手,行不舉足,車輪曳踵。

根據這個記述,不僅執法有“上衡”、“平衡”、“綏”(稍下)、“提”等區别,行路時還不得舉足,要起前拽後,使脚跟如同車輪一樣,曳地而行。爲什麽“執玉”要如此講究,而且看得關係如此重大呢?因爲當時貴族舉行“贄見禮”的目的,在乎鞏固和加強彼此之間的組織關係和友好關係,要鞏固和加強這種關係,首先需要彼此能够“敬”和“讓”。《禮記·聘義》説:“敬讓也者,君子之所以相接也,故諸侯相接以敬讓,則不相侵陵。”在朝聘之禮中,“執玉”所以要小心謹慎地合於規矩,就是爲了表示敬讓。更重要的,是爲了正確表明雙方的地位、等級和名分以及彼此之間的關係,從而維護當時原有的統治秩序,鞏固貴族階級的統治。

在贄見禮中,最足以表示雙方地位關係的,就是初見面時的送贄方式。按禮,賓主地位相當的,採取親自授受的方式;如果是小輩會見長輩,臣下拜見君上,就必須採用“奠贄”和“委質”的方式。“奠贄”就是把贄陳放在地上,表示尊卑懸殊,不敢親相授受。“委質”就是把贄付給主人,不再收還。

這種小輩對尊長的奠贄、委質之禮,春秋時貴族間確實普遍實行的。《左傳》昭公元年載:

鄭徐吾犯之妹美,公孫楚聘之矣,公孫黑又使強委禽焉。

杜注:“禽,雁也。納采用雁。”其實,“委禽”就是“委質”,女壻到女父家“親迎”是要“委質”的,因爲女父是壻的尊長,“強委禽”就是要強迫行迎娶之禮。《禮記·曲禮下》説:“童子委摯而退。”因爲童子年幼,見先生的尊長,按禮要把贄陳放地上,付給主人而退。《史記·仲尼弟子列傳》説:

孔子設禮,稍誘子路,子路後儒服委質,因門人而請爲弟子。

因爲要自“請爲弟子”,就得行拜見老師的禮,老師是尊長,拜見時就必須“委質”。拜見老師所執的贄,就是“束脩”,即十脡乾肉。《論語·述而》篇説:“自行束脩以上,吾未嘗無誨焉。”許多學者都認爲這個“束脩”,是拜見老師的“贄”[8]

這種“委質”的儀式,更重要的,是被運用在君臣關係的確立上。它和“策命”禮,同樣成爲確立君臣關係的重要禮節。《左傳》僖公二十三年載:

九月晉惠公卒,懷公命無從亡人(重耳),期期而不至,無赦。狐突之子毛及偃從重耳在秦,弗召。冬,懷公執狐突,曰:“子來則免。”對曰:“子之能仕,父教之忠,古之制也。策名委質。貳乃辟也。今臣之子,名在重耳有數年矣,若又召之,教之貳也。……”乃殺之。

從狐突這席話,可知當時君臣關係的確立,有“策名委質”的制度[9]。“策名”就是指“策命”禮,亦稱“錫命”禮,“委質”就是指“委贄”禮。西周、春秋之際,政治上君臣關係的確立,自上而下,按禮必須經過“策命”禮,由史官當場宣讀任命官職的命書,並將命書授給臣下,命書有一定的程式,如同國王當面用口語下命令一樣,先呼受命者之名,再任命官職或再敍明任命的理由,並加賞賜,用以表示官職、任務和權利的授予。同時君臣關係的確立,由下而上,按禮必須經過“委質”禮,由臣下拜見君上,“奠摯再拜稽首”,以表示對君上的臣服、忠心,並對君上應盡義務的承擔。這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的兩種確立君臣關係的必要禮節,合稱起來,就叫做“策名委質”。《國語·晉語九》載:

中行穆子帥師伐狄,圍鼓。……中行伯既克,以鼓子宛支來。令鼓人各復其所,非僚勿從。鼓子之臣曰夙沙釐,以其孥行,軍吏執之。……穆子召之……對曰:“臣委質于狄之鼓,未委質于晉之鼓也。臣聞之,委質爲臣,無有二心,委質而策死,古之法也。君有烈名,臣無叛質,敢即私利,以煩司寇,而亂舊法,其若不虞何?”穆子歎……

夙沙釐這席話,可和上述狐突的話互相印證。狐突説:“策名委質,貳乃辟也”,就是説經過了“策命”和“委質”,確立了君臣關係,做臣下的必須效忠,不能有二心,如有二心,即是犯罪行爲。夙沙釐説:“委質爲臣,無有二心,委質而策死,古之法也。”同樣的,認爲既經“委質”成爲臣屬,必須效忠而無二心,直到死爲止,不能爲了私利,對自己的“質”有所反叛。由此可見,“委質”之禮在當時確立君臣關係上的重要性。《孟子·滕文公下》載:

周霄問曰:“古之君子仕乎?”孟子曰:“仕。傳曰:孔子三月無君,則皇皇如也,出疆必載質。……”……“出疆必載質何也?”曰:“士之仕也,猶農夫之耕也,農夫豈爲出疆而舍其耒耜哉。”

孔子所以在“無君”之後,要“皇皇如也,出疆必載質”,因爲要出仕爲臣,必須對君上行“委質”之禮,“質”是必不可少的東西。孟子竟把士的“質”和農夫的“耒耜”,相提並論,無非想説明其重要性[10]

到戰國時代,君臣關係的確立和解除,已創立了一套“璽”“符”的制度,但是“委質爲臣”的舊習慣也還沿用着。《吕氏春秋·執一》篇載吴起對商文説:“今日置質爲臣(高注:置猶委也),其主安重;今日釋璽辭官,其主安輕;子與我孰賢?”商文對答説:“吾不若子。”這是明證。同時,在臣屬對君上朝見的禮節中,也還沿用“委質”的儀式。例如魏國在馬陵之役被齊國大破之後,魏惠王聽從惠施的策略,“變服折節而朝齊”(《戰國策·魏策二》),所謂“梁王抱質執珪,請爲陳侯臣”(《戰國策·魏策四》),就是採用了“委質爲臣”的方式。後來只有魯國的儒士,講究着古禮,曾用“委質爲臣”的方式,參與農民起義領袖陳涉建立的張楚政權。《史記·儒林傳》載:

陳涉之王也,而魯諸儒持孔氏之禮器,往歸陳王,於是孔甲爲陳涉博士,卒與涉俱死。……紳先生之徒負孔氏之禮器,往委質爲臣者何也?以秦焚其業,積怨而發憤於陳王也。

《鹽鐵論·褒賢》篇記大夫言,也有相同的敍述。孔子的八世孫孔鮒(字甲),在秦末農民起義中,也還沿用孔子“出疆必載質”的辦法,帶同魯國儒士,採用“委質爲臣”之禮,出任張楚政權的博士。

一般賓、主之間行“贄見禮”,主人在受贄之後,是要還贄的。只有“委贄”而成爲臣下的,或者成爲小輩的(如壻拜見女父),或者成爲弟子的(如弟子拜見老師),尊長是受贄而不還的。夏炘《釋昏禮不還贄》(《學禮管釋》卷九)説:“五雁及納徵之束帛,……以求昏於主人,主人受之而不還,所以許之也。”君臣之間也是如此,臣下以贄自求隸屬於君上,君上受之而不還,也是“所以許之也”。如果以禽和乾肉爲贄的,尊長接受後,就用以充膳。《周禮·膳夫》説:“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以摯見者亦如之。”《周禮·司士》又説:“掌擯士者膳其摯。”[11]如果以幣帛之類作爲贄的,或者用其他財物作爲贄的,既接受而不還,當然也可作爲財物來應用。《士昏禮記》説:“摯不用死,皮帛必可制。”昏禮中女父家接受的贄“不用死”,也可以充膳;所接受的皮帛合於制度,就可用來製作衣服。尊長和君上這樣的接受“贄”,實際上就成爲接受貢獻。《禮記·聘義》説:“已聘而還圭璋,此輕財而重禮之義也。”反過來説,這樣接受貢獻“贄”,就具有接受貢獻財物的性質。本來“贄”就具有財物的性質,不僅幣帛禽鳥是財物性質,玉禮器更具有寶貴的財物性質,所以《儀禮·聘禮》説使者所執的圭是由賈人保管的[12]。《周禮·大行人》説:“九州之外謂之蕃國,各以其所貴寶爲贄。”這樣以貴寶爲贄,更明顯爲貢獻財物性質。

舉行“委質爲臣”之禮,不僅表示確立君臣關係,並由此確定了臣下貢獻財物的責任。據前引《伯簋》,這年九月,周王命令公率軍征伐眉敖,得勝而歸,次年二月眉敖即來朝見,獻。很明顯,眉敖原先不服王命,由於周的征伐,迫使他不得不前來朝見,所謂“獻”,也就是“委質爲臣”。凡是一經“委質爲臣”,就必須負起貢獻人力和物力的責任,所謂“淮夷舊我畮(賄)人(臣),毋敢不出其,其責(積),其進人,其貯,毋敢不即”(《兮甲盤》)。《魯頌·泮水》説:“憬彼淮夷,來獻其琛,元龜象齒,大賂南金。”情況也相同。到春秋時,霸主成爲諸侯之長,當霸主召集諸侯會盟時,諸侯前來朝聘的,也要按自己不同的身份執“贄”,更要按等級來貢獻財物。《左傳》哀公十三年記載黄池之會的情況説:

吴人將以公見晉侯,子服景伯對使者曰:“王合諸侯則伯帥侯牧以見于王,伯合諸侯則侯帥子男以見于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故敝邑之職貢,於吴有豐於晉,無不及焉,以爲伯也。”

由於賓主的地位不同,朝聘所用的“贄”也不同,所謂“朝聘玉帛不同”;由於“朝聘玉帛不同”,所負擔的“職貢”也就不同。春秋時霸主所採用的這種制度,該就是“委質爲臣”之禮的進一步擴展。(www.xing528.com)

由此可見,“委質爲臣”之禮,不僅表示在政治上確立了君臣關係,臣下必須效忠於君上;同時還表示在經濟上確立了貢納關係,臣下必須按規定貢獻於君上。同時,小輩對長輩行“委質”之禮,不僅表示確立了長幼的親屬關係,也還表示對尊長負有侍奉和服役的責任[13]。即使師生關係也是如此,弟子對老師行“委質”之禮,以“束脩”獻給老師,不僅表示確立了師徒關係,也還表示要爲老師服勞役,和承擔納學費的責任[14],所以“束脩”就成爲學費的名稱。

西周、春秋間,不僅確立君臣關係有“委質”或獻贄之禮;如果兩國相戰,戰敗國的國君不得不屈服時,更有一種表示投降的“贄見禮”。

《左傳》僖公六年載:蔡穆侯帶了許僖公到武城楚成王,許僖公“面縛銜璧,大夫衰絰(喪服),士輿櫬(棺)”,楚成王問逢伯,逢伯説:“昔武王克殷,微子啓如是。武王親釋其縛,受其璧而祓之,焚其櫬,禮而命之,使復其所。”[15]楚王就照這樣辦了。《左傳》昭公四年載:楚國滅賴,賴君“面縛銜璧,士輿櫬從之”。楚靈王問椒舉,椒舉又説:“成王克許,許僖公如是,王親釋其縛,受其璧,焚其櫬。”楚王又照樣做了。這二次投降的贄見禮,都是“面縛銜璧”,以“璧”爲贄的。杜預解釋“面縛銜璧”説:“縛手於後,唯見其面,以璧爲贄,手縛故銜之。”《左傳》宣公十二年載:楚軍攻克鄭國,“鄭伯肉袒牽羊以逆”。這個投降的贄見禮,又用“肉袒牽羊”的儀式,肉袒是袒衣裸體,“牽羊”就是以羊爲贄。《禮記·曲禮上》説:“效馬效羊者右牽之,效犬者左牽之,執禽者左首,飾羔雁以繢。”所談的,就是以禽獸爲贄來進獻的方式。這時鄭伯行投降的“贄見禮”,牽羊來迎接,因爲按禮,獻羊是要牽着的[16]。在上述這種投降的“贄見禮”中,多數用“面縛銜璧”的方式,勝利者都“釋其縛,受其璧,焚其櫬”,“釋其縛”和“焚其櫬”,無非表示採取寬大的處理辦法,“受其璧”,更是表示接受其“委質爲臣”。

根據上面的論述,關於“贄”的授受儀式的作用與“委質爲臣”制度,可以歸納爲下列三點:

(一)“贄”的授受儀式,包括授受地點、執“贄”手法、授受方式以及受而是否歸還,用來表示確立和維護貴族的等級、名分以及彼此關係,從而鞏固貴族組織,維護貴族統治的秩序。

(二)陳放地上而不親相授受的“奠贄”方式,把“贄”付給主人而不再收還的“委質”方式,是小輩見尊長的“贄”的授受儀式。用來確立長幼的親族關係、弟子與老師的師徒關係、臣下與君上的君臣關係等。

(三)“委質爲臣”,不僅用來表示君臣關係的確立,還用以表示對君上的臣服、忠心,並對君上應盡義務(包括人力和財物的貢獻)的承擔。同樣的,用“束脩”作爲“贄”,“委質”請爲弟子,不僅表示確立師徒關係,還表示願爲老師服勞役,和學費的承擔。

西周、春秋時,許多政治上重要的制度,往往貫串在各種“禮”的舉行中。根據本文的論述,很清楚地可以看到,這種“贄見禮”不僅是一種交際的儀式,更重要的,是一種確立和維護貴族的組織關係的人事制度,其作用在於表明貴族的各等身份和地位,確立和維護貴族内部的各種組織關係如君臣關係、親族關係,師徒關係等,明確相互關係中彼此應盡的責任和應得的權利,從而鞏固貴族的組織,加強貴族階級的統治。這是在戰國時代確立官僚制度和集權的政治組織以前[17],貴族統治組織中的一種重要制度。

《中華文史論叢》第五輯

【注释】

[1]“聘”古或稱“覜”,也或誤作“頫”或“眺”,如《國語·齊語》説:“以驟聘眺於諸侯。”《説文》説:“諸侯三年大相聘曰覜。”《周禮·典瑞》鄭注又説:“大夫衆來曰覜,寡來曰聘。”其實,古書上“聘覜”時常連言,意義是差不多的。

[2]“朝”古或稱“覲”。《周禮·大宗伯》説:“春見曰朝,夏見曰宗,秋見曰覲,各見曰遇。”《周禮·大行人》也有“春朝諸侯”和“秋覲”、“夏宗”、“冬遇”的説法。《禮記·曲禮》又説:“天子當依而立,諸侯北面而見天子,曰覲;天子當宁而立,諸公東面,諸侯西面,曰朝。”這樣,硬把“朝”“覲”區别開來,實在缺乏根據。其實,古書上“朝覲”時常連言,意義是差不多的。

[3]《史記·五帝本紀》引《堯典》“贄”作“摯”,《説文》又引作“”,説:“,至也,一曰《虞書》雉。”

[4]王引之《經義述聞》卷八“膳用六牲、雁宜麥、大夫執雁”條,又卷十“納采用雁、下大夫相見以雁”條,有詳細考訂。

[5]凌廷堪《禮經釋列·通例》説:“凡授受之禮,敵者于楹間,不敵者不于檻間。”這是根據賈公彦之説。這個説法不確切,黄以周在《禮書通故》卷二十一《相見禮通故》中已有駁正。黄氏説:“古人授受之禮,殺者行于庭,通行之禮皆在堂上兩楹間,不敵者亦在兩楹,不過東西有别耳。凡賓臣主君,行禮在東楹西。《聘禮》賓覿,進授幣當東楹;又禮賓,受幣當東楹;皆謂東楹西也。時賓在西序,以西言之,故曰當,則不敵者之授受亦在兩楹明矣。《聘禮》公受玉于中堂與東楹之間,謂中堂東、東楹西也。時公位在東楹東,賓趨就之,敬君也。歸饔餼及問卿,受幣堂中西,趨君命,亦敬也。”

[6]《左傳正義》引賈達説:“《周禮》公之孤四命執皮帛,卿三命執羔,大夫再命執雁,魯廢其禮,三命之卿皆執皮帛,至是乃始復禮尚羔。”又引鄭玄説:“天子之卿執羔,大夫執雁,諸侯之卿當天子之大夫,故傳曰:唯卿爲大夫,當執雁而執羔,僭天子之卿也,魯人效之而始尚羔,記禮所從壞。”杜預注又説:“禮,卿執羔,大夫執雁,魯則同之,今始知執羔之尊也。”這三個説法,都没有什麽根據,如同猜謎一樣。

[7]外國資産階級學者如勒孚所著《玉》一書(芝加哥一九一四年出版),林泰輔《從中國上代石器玉器所見之漢民族》(日本《史學雜誌》三十八篇七號、八號),濱田耕作《古玉概説》(我國有胡肇椿譯本,中華書局一九三六年出版),在這方面有大體相同的見解,但是都未能確明切説其演變的原由。

[8]凌廷堪《禮經釋例,器物之例上》對此表示懷疑,認爲“禮經腶脩,婦人之摯,男子無用之者”,古書中談到的束脩,“疑是饋問之物,非摯也”。但是,我們認爲弟子猶如童子,其摯自應較成人爲輕,可以用束脩的。

[9]《左傳》杜注解釋“策名委質”説:“名書于所臣之策,屈膝而君事之,則不可以貳。”孔穎達《正義》據此,把“質”解釋爲“形體”,把“委”解釋爲“屈膝而委身體于地”,顯然是錯誤的。清代學者駁斥此説的很多,不列舉。《史記·仲尼弟子列傳》《索隱》引服虔注説:“古者始仕,先書其名于策,委死之質于君,然後爲臣,示必死節于其君也。”《國語》韋注解釋“委質”説:“質,摯也,士贄以雉,委贄而退。”又解釋“委質而策死”説:“言委質於君,書名於册,示必死也。”這些解説都比較確切,但還不够完善。

[10]“委質爲臣”,古時也或稱爲“傳質爲臣”,《孟子·萬章下》説:“庶人不傳質爲臣,不敢見於諸侯,禮也。”趙岐注:“傳,執也。”不確。“傳”當爲“佈”的意思,與“委”意義相同。也或稱爲“錯質爲臣”,《荀子·大略》篇説:“錯質之臣不息雞豚。”“錯”當讀爲“措”,與“委”意義相同。楊注:“錯,置也,質讀爲贄。……謂執贄而置於君,……或曰:置質猶言委質,言凡委質爲人臣,則不得與下争利。”

[11]《周禮·膳夫》鄭注:“鄭司農云:以羔雁雉爲摯見者,亦受之以給王膳。”《周禮·司士》鄭注又説:“鄭司農云:‘膳其摯者,王食其所執羔雁之摯。’玄謂膳者入於王之膳人。”

[12]據《儀禮·聘禮》,使者所執之圭,由賈人保管,鄭注:“賈人在官知物價者。”《周禮·玉府》有賈八人,掌“凡王之獻金玉兵器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執圭既由賈人保管,就是當作重要財物的。

[13]《左傳》桓公二年載師服説:“吾聞國家之立也,本大而末小,是以能固。故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隷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親,皆有等衰,是以民服事其上而下無覬覦。”服虔注:“士卑,自其子弟爲僕隷”(《儀禮·既夕禮》正義引)。有人據此,認爲周代貴族的家長可以把子弟當作奴隷來使用。其實,從上下文來看,“士有隷子弟”,是説“士”這個階層的“宗子”(即家長)所屬有“子弟”,猶如“大夫有貳宗”、“庶人工商各有分親”,並不是説家長可以把子弟當作奴隷。但是當時貴族的小輩,對于尊長確有侍奉和服役的責任。《論語·爲政》載:“子夏問孝,子曰:色難。有事,弟子服其勞,有酒食,先生饌,曾是以爲孝乎?”此處所謂先生即指長輩,所謂弟子即指幼輩。

[14]《吕氏春秋·尊師篇》説:“治唐(場)圃,疾灌寖,務種樹;織葩屨,結罝網,捆蒲葦;之田野,力耕耘,事五穀;如山林,入川澤,取魚鼈,求鳥獸;此所以尊師也。視輿馬,慎駕御,適衣服,務輕煗;臨飲食,必蠲絜;善調和,務甘肥;必恭敬,和顔色;審辭令,疾趨翔,必嚴肅;此所以尊師也。”很具體説明當時弟子對老師有貢獻和服役的責任。

[15]《史記·宋世家》載:“周武王伐紂克殷,微子乃持其祭器,造於軍門,肉袒面縛,左牽羊,右把茅,膝行而前以告,於是武王乃釋微子,復其位如故。”這個記載與《左傳》逢伯所説,頗有出入,“肉袒”“牽羊”則與《左傳》宣公十二年所記鄭伯迎降的情況相同。

[16]《吕氏春秋·行論》篇載:楚莊王“興師圍宋九月”,“宋公肉袒執犧,委服告病,……乃爲却四十里,而舍于盧門之闔,所以爲成而歸也。”所謂“肉袒執犧,委服告病”,即行投降的“委贄禮”,“執犧”就是以犧爲贄。但是《左傳》宣公十五年記載這事,説是“使華元夜入楚師,登子反之牀,起之曰:寡君使之以病告,……。”

[17]關於戰國時代的官僚制度和集權的政治組織,詳拙作《戰國史》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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