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周、春秋間貴族舉行的“贄見禮”中,“贄”實際上就是一種身份證,而且具有徽章的作用。它不僅用來表示來賓的身份,用來識别貴賤,並用作貴族中等級的標志。《左傳》莊公二十四年所謂“男贄,大者玉帛,小者禽鳥,以章物也”,杜注:“章所執之物别貴賤。”《禮記·郊特牲》論到昏禮時也説:“執摯以相見,敬章别也。”《國語·周語上》所載内史過的話,説得更詳細:
古者先王既有天下……以教民事君。諸侯春秋受職於王,以臨其民;大夫士日恪位著,以儆其官。……猶恐其有墜失也,故爲車服旗章以旌之,爲贄幣瑞節以鎮之,爲班爵貴賤以列之,爲令聞嘉譽以聲之。
這裏把“贄幣瑞節”,和“車服旗章”、“班爵貴賤”相提並論,看得很重要。所謂“爲贄幣瑞節以鎮之”,就是把“贄幣瑞節”作爲自重之物,也作爲被人尊重之物;既以此表示自己的身份,也用來表示與上下級之間的關係。内史過因爲晉惠公“執玉卑”,曾大發議論説:
夫執玉卑,替其贄也(韋注:“替,廢也”)……替贄無鎮……欲替其鎮,人亦將替之。
就是説:晉惠公把“贄”執得卑下而不恭敬,就是廢黜了“贄”,廢黜“贄”就是廢棄了自重之物,自己廢棄自重之物,就會使人們不尊重而廢棄他了。内史過把贄看得如此重要,因爲贄就是一種用來自重和被人尊重的身份證,廢黜了贄就等於喪失了自己原有的貴族的等級和身份。當時貴族如此重視贄見禮,重視贄的執法和授受,因爲這種贄,代表着他們自命“高貴”的等級和身份;這種禮的舉行,具有表明他們的統治地位和特權、維護他們的組織關係、鞏固階級統治的作用。
“贄”是當時貴族用來代表身份的信物,在貴族的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都很重要,因而就産生了上級貴族對下級貴族頒給“贄”的制度。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頒給“命圭”的制度。
《考工記·玉人》把諸侯所執的圭,稱爲“命圭”,鄭注:“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覲執焉,居則守之。”這種“命圭”制度,西周、春秋間確有實行的。《大雅·崧高》記述周宣王時把申伯分封到南土説:
王遣申伯,路車乘馬,我圖爾居,莫如南土。錫爾介圭,以作爾寶,往近王舅,南土是保。
這裏説得很清楚,在分封土地的同時,賞賜給“介圭”,作爲鎮國之寶,即鄭玄所説“王所命之圭”。《大雅·韓奕》説:“韓侯入覲,以其介圭。”韓侯這樣用“介圭”行入覲之禮,即鄭玄所説“朝覲執焉”。《尚書·堯典》説:“輯五瑞,既月乃日,覲四岳羣牧,班瑞于羣后。”《堯典》作於戰國時,所説“班瑞”制度雖不必是堯舜時的情況,但是,也可證明我國古時確有“命圭”制度存在。《吕氏春秋·重言》篇説:“成王與唐叔虞燕居,援梧葉以爲珪,而授唐叔虞,曰:余以此封女。”《史記·晉世家》也有類似的説法,這雖是後世編造出來的故事,不必是事實,但也可見古時確有“命圭”制度,把圭作爲受封土地的信物的。因爲一個貴族在受封土地之後,身份就有提高,作爲高級身份證的圭當然有頒發的必要。
到春秋時,這種“命圭”制度也還在實行。上面所引《國語·周語上》内史過的話,説“古者先王既有天下”,“爲贄幣瑞節以鎮之,爲班爵貴賤以列之”,也是把“贄”看作是王所頒發的。《左傳》文公十二年載:“郕太子以夫鍾與郕圭來奔”(“圭”舊誤作“邽”,從惠士奇、王引之校正)。服虔注:“一曰郕邦之寶圭,……太子以其國寶與地夫鍾來奔也”(《太平御覽》卷一四六引)。王引之説:“圭爲郕國之寶,故謂之曰郕圭”(《經義述聞》卷十七)。這個郕太子帶同出奔的圭,叫做“郕圭”,很顯然是郕國的“命圭”。春秋時這種“命圭”制度還推行到了卿大夫這個階層中。《左傳》哀公十四年載宋國“司馬牛致其邑與珪焉而適齊”。杜注:“珪,守邑信符。”
圭不僅是分封土地時的信物,又是受策命的信物。《國語·吴語》記載晉大夫董褐説:“夫命圭有命,固曰吴伯,不曰吴王”,韋注:“命圭,受錫圭之策命。”當重要的策命頒賜時,是要同時授給“命圭”作爲信物的。《儀禮·聘禮》記述使者受命出使説:“使者受圭,同面,垂繅以受命”,“受圭”是和“受命”同時的,這個圭就是“受命”的信物。行聘禮時,使者“襲執圭”,“升西楹西,東面”,“賓致命(鄭注:‘致其君之命也’),公左還北鄉”。其所以要執着圭而致其君之命,因爲這個圭就是君命的信物。《禮記·郊特牲》所謂“大夫執圭而使,所以申信也”。前引《左傳》文公十二年所載“秦伯使西乞術來聘”,“襄仲辭玉”一節,西乞術在申説他所以要“致玉”的理由時,既説要“以爲瑞節,要結好命”,又説“所以藉寡君之命,結二國之好”,也是把“致玉”看作“致其君命”的信物。
《左傳》僖公十一年載:
天王使召武公、内史過賜晉侯命,受玉惰。過歸,告王曰:“晉侯其無後乎?王賜之命,而惰於受瑞,先自棄也已,其何繼之有?”……
《國語·周語上》又載:
襄王使邵公過(按即召武公)及内史過賜晉惠公命,……晉侯執玉卑,拜不稽首。内史過歸,以告王曰:“晉不亡,其君必無後。……”(www.xing528.com)
上述二段記載,記的是一件事,内容有些出入,該是傳聞異辭。《左傳》説“賜晉侯命,受玉惰”,又記内史過説:“王賜之命而惰於受瑞”,可知當時周襄王賜晉惠公策命,同時還賜給寶玉。晉惠公在接受寶玉時失敬,即所謂“受玉惰”。《國語》所説“執玉卑”,當即《左傳》所謂“受玉惰”,就是説晉惠公受玉時執得很卑下。這樣在賜策命時,同時賜給作爲“贄”的寶玉,也同樣是把這種寶玉作爲“受命”的信物的。
圭不僅是“受命”的信物,據説還具有“合符信”的作用。《尚書大傳》説:
古者圭必有冒……天子執瑁以朝諸侯,見則覆之。故冒圭者,天子所與諸侯爲瑞也。……無過行者得復其圭,以歸其國,有過行者留有圭,能改過者復其圭,三年圭不復,少黜以爵,六年圭不復,少黜以地,九年圭不復而地畢〔削〕,此所謂諸侯朝於天子也(據陳壽祺輯本)。
這樣完備的“復圭”、“留圭”的制度,恐出於後世潤飾,但是“冒圭”的制度也還有所依據。《白虎通·瑞贄》篇也説:“合符信者,謂天子執瑁以朝,諸侯執圭以覲天子,瑁之爲言冒也,上有所覆,下有所冒也。”天子執瑁以朝的説法,是根據《考工記》的,《考工記·玉人》説:“天子執冒四寸,以朝諸侯。”據説瑁的形狀像犁冠,因而可以用來冒在圭上。《説文》説:“瑁,諸侯執圭朝天子,天子執玉以冒之,似犁冠。”關於瑁的應用,最早見於《尚書·顧命》。《顧命》記述周康王即位時接受“册命”典禮説:
王麻冕黼裳,由賓階隮。卿士、邦君麻冕蟻裳,入即位。太保、太史、太宗皆麻冕彤裳,太保承介圭,上宗奉同瑁,由阼階隮。太史秉書,由賓階隮,御王册命……王再拜興……乃受同瑁,三宿三祭三咤,上宗曰饗。太保受同降,盥,以異同秉璋以酢。授宗人同,拜,王答拜。太保受同,祭嚌宅。授宗人同,拜,王答拜。
這一段,王國維著有《周書顧命考》、《周書顧命後考》、《書顧命同瑁説》等三篇文章(《觀堂集林》卷一),加以注釋。這時成王剛去世,由太保爲册命之主,把成王的遺命傳授給康王,由太宗爲儐,太史執策宣讀命書。其所以要由太保承介圭,上宗奉瑁,太史秉命書,因爲圭和瑁就是成王遺命的信物,也就是傳王位的信物,以便康王即位後執以朝諸侯的。在西周時代,政治上重要的策命,常授以玉器作爲信物,所以這時太保把成王遺命傳授給康王,同時太宗也把天子的瑞信——瑁傳授給康王。《顧命》的“同”字,《今文尚書》作“銅”,《白虎通·爵》篇引作“銅”,虞翻説:“今經(指《今文尚書》)益‘金’就作‘銅’字,詁訓言天子副璽”(《三國志·虞翻傳》注引《虞翻别傳》)。王國維解釋説:“上經言太保承介圭,今文家葢以爲天子正璽,此釋銅云天子副璽,則與《考工記》之冒,正相當矣”(《書顧命同瑁説》)。今文家認爲這種圭和瑁,性質上和後世的璽相同。《顧命》的“瑁”字,古文又作“玥”,《説文》説:“,古文从冃”,也或省作“冃”。虞翻又引鄭玄説:“古冃似同,从誤作同。”則又以爲“同”字爲“冃”字之誤,今本“上宗奉同瑁”,是兼存了“冃”的誤字“同”和“冃”的繁體字“瑁”。鄭玄又把“冃”解釋爲“酒杯”,王國維又解釋説:
余謂同瑁一物,即古圭瓚。葢圭瓚之制可合可分,天子之瓚與諸侯之命圭相爲牝牡,諸侯朝天子,天子受其命圭(《聘禮》有受玉之事,朝覲禮亦宜然,《堯典》所謂輯瑞也),冒之以瓚,因以行祼將之禮。以其冒圭之首,故謂之瑁;以其盡冒公侯伯三等之圭,故謂之同。此説雖無根據,然味經文“以異同秉璋以酢”一語,古秉柄一字,大保自酢,以璋爲同柄,其獻王時自必以介圭爲同柄矣。
這個説法溝通今古文二家之説,很有見解,但是認爲“以其盡冒公侯伯三等之圭,故謂之同”,終不免缺乏根據,還是把“同”字認爲“冃”字之誤,較爲合理。
根據上面的論述,關於“贄”的作用與“命圭”制度,主要可以歸納爲下列四點:
(一)不同品級的“贄”,具有身份證、徽章的作用,用來識别貴賤,表明貴族的等級和特權。
(二)“命圭”爲高級貴族的身份證和徽章,具有代表一定的特權的性質。“命圭”往往由上級貴族在分封土地或策命時頒賜,作爲受封土地或受命的信物,甚至具有符信的作用。
(三)諸侯的使者受命出使時,同時受圭作爲受命的信物。聘問他國君主時,要執圭往見,作爲致其君命的信物。
(四)天子去世後,舉行傳授王位的典禮,當大臣把遺命傳授給繼承人時,也常以圭和瑁作爲遺命的信物,把瑁傳授給繼承人。
這種“命圭”制度,可能是西周時逐漸形成的。《左傳》定公四年記載成王分封魯、衛、晉等國情況,記述賞賜物品很詳細,並没有圭在内,可知當時“命圭”制度尚未確立。但據《尚書·顧命》看來,成王去世後,舉行傳授王位典禮時,已用圭和瑁作爲傳授遺命的信物,這時當已産生“命圭”制度。根據本節所引史料來看,從西周後期到春秋時代,這種“命圭”制度確已流行。這是春秋末年和戰國時代推行璽印制度以前,在貴族的政治組織中確立和維護人事關係的一種重要制度。戰國時代楚國大臣的高級爵位有所謂“執珪”、“上執珪”(詳拙作《戰國史》第六章第五節),還是沿襲這種“命圭”制度而來的;他們所執的代表爵位和特權的珪,還該出於楚王所頒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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