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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大蒐禮-推行政策、加強統治、準備戰争的重要手段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蒐禮”的起源也當如此,它是從軍事民主制時期的武裝“人民大會”變化而來的。“人民大會”是當時最高和最後的權力機關,由全體部落男的成員即全體戰士組成,因爲這時部落中每個成年男子已都是戰士。我國古代的“大蒐禮”,具有軍事檢閲、軍事演習和軍事部署性質,同樣是由軍事民主制時期的武裝“人民大會”演變來的。這是“大蒐禮”的主要功能之一。晉國之民是以大和。

古史新探:大蒐禮-推行政策、加強統治、準備戰争的重要手段

西周、春秋時代貴族所實行的“禮”,是由父系家長制時期的“禮”轉變而來,是無可否認的事實,這點我在《冠禮新探》中已有所闡釋。“大蒐禮”的起源也當如此,它是從軍事民主制時期的武裝“人民大會”變化而來的。

軍事民主制時期,是原始社會末期、國家形成之前的一個社會發展階段。這時“軍事首長、議事會及人民大會構成了由氏族制度中發展起來的軍事民主主義底各機關。所以稱爲軍事民主主義者,因爲戰争及進行戰争的組織現在成了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職能了[11]。”在歐洲歷史上,荷馬時代的希臘、王政時代的羅馬以及古日耳曼人等,都屬於這個階段。“議事會”是當時常設的權力機關,最初由氏族的長老組成,後由氏族顯貴中選出的代表組成,能對一切公共事務和重大問题作出決定。“人民大會”是當時最高和最後的權力機關,由全體部落男的成員即全體戰士組成,因爲這時部落中每個成年男子已都是戰士。“人民大會”一般由“議事會”召開,有權用舉手或喊聲通過或否決“議事會”所作的決定:有權表決選舉軍事首長和高級公職人員,有權表決“議事會”制訂的法律並授予執法權,還有權對重要的刑事訴訟進行最後審判;更有權決定一切大事,包括討論本部落有關生産和生活以及保衛本部落的安全等問題,如對其他部落進行談判、宣布戰争、任命使者和出征將帥等。這種武裝的“人民大會”,就是當時作爲“人民生活底正常的職能”的“進行戰争的組織”,其組織是按照軍隊組織編制的,會議往往在廣場上舉行,在議決重大問题的同時,還具有軍事檢閲的性質。

等到國家成立,貴族掌握政權,過去的“軍事首長”就成爲國家元首,過去的“議事會”變成了貴族的元老院,過去的“人民大會”也變成了公民的“民衆大會”,都成爲維護剥削階級利益的統治機構。以古代羅馬爲例,庫里亞大會(大氏族會)和森都里亞大會(百人團大會)都是這種“民衆大會”性質,他們原來都有權表決國家大事。森都里亞大會完全按照軍隊組織“百人團”編制的,百人團就是軍事、政治與納税的單位,也是大會表決時投票的單位。森都里亞大會同時具有軍事檢閲性質,“在塞維阿·塔力阿之下第一次的檢閲,八萬公民兵都一律武裝起來集合於馬齊烏斯廣場,各個人均在自己的百人團”。[12]後來有些國家的軍事檢閲和演習的制度,都是由過去軍事民主制時期的武裝“人民大會”變化出來的。例如法蘭克王國有所謂“三月校場”,每年一次對民衆武裝進行檢閲,就是過去的武装“人民大會”的殘餘形態。因爲常時組成法蘭克社會的基本公民仍是自由農民,他們仍然全是戰士,照老例,每年要到“三月校場”集合檢閲一次。

我國古代的“大蒐禮”,具有軍事檢閲、軍事演習和軍事部署性質,同樣是由軍事民主制時期的武裝“人民大會”演變來的。我們從春秋時代的“大蒐禮”,特别是晉國的“大蒐禮”中,還清楚地可以看到它起源於武裝“人民大會”的痕迹。

根據《左傳》記載,晉國在春秋時代共舉行“大蒐禮”四次,即魯僖公二十七年(晉文公三年)“蒐於被廬”、魯僖公三十一年(晉文公七年)“蒐於清原”、魯文公六年(晉襄公七年)“蒐於夷”和魯襄公十三年(晉悼公十三年)“蒐於綿上”。從晉國這四次“大蒐禮”,結合其他國家的情況,可以明顯地看到“大蒐禮”具有下列五點功能:

(一)建置和變更軍制 魯僖公二十七年晉文公“蒐於被廬,作三軍”,爲晉國創建了上、中、下“三軍”的編制。魯僖公三十一年“蒐於清原,作五軍以禦狄”,在“三軍”之外又增加了“新上軍”和“新下軍”。魯文公六年晉襄公“蒐於夷,舍二軍”,又取消了上下“新軍”,恢復了“三軍”的編制。魯成公三年晉厲公爲了賞賜鞌之戰的功勞,“作六軍”,在“三軍”之外,又增加了上、中、下“新軍”。魯襄公十三年晉悼公“蒐於綿上”,因爲“新軍無帥”,“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屬以從於下軍”,把“新軍”實際上并到了“下軍”中。次年就正式“舍新軍”,又恢復“三軍”的編制。此後直到春秋末年晉國軍制没有改變。在晉國軍制的重大變革中,只有魯成公三年爲了賞賜戰功,臨時“作六軍”,没有經過“大蒐禮”。一般説來,晉國軍隊的重大建置和變更都是通過“大蒐禮”的。這是“大蒐禮”的主要功能之一。

(二)選定和任命將帥與執政 魯僖公二十七年被廬之蒐,在“作三軍”的同時,曾“謀元帥”。據《左傳》記載“謀元帥”時的情況:“趙衰曰:‘郤縠可。……’乃使郤縠將中軍,郤湊佐之;使狐偃將上軍,讓於狐毛而佐之;命趙衰爲卿,讓於欒枝、先軫,使欒枝將下軍,先軫佐之”。到魯僖公三十一年清原之蒐,又使“趙衰爲卿”。值得我們注意的,就是在“大蒐禮”上,將帥選定的過程中,大夫們有彼此推讓的風氣,這是他處很難看到的。《國語·晉語四》對被廬之蒐和清原之蒐兩次選定將帥的情況,敍述得更詳細:

文公問元帥於趙衰,對曰:“郤縠可。……”公從之。公使趙衰爲卿,辭曰:“欒枝貞慎,先軫有謀,胥臣多聞,皆可以爲輔佐,臣弗若也。”乃使欒枝將下軍,先軫佐之。取五鹿,先軫之謀也,郤縠卒,使先軫代之,胥臣佐下軍。公使原季(趙衰)爲卿,辭曰:“夫三德者,偃之出也,……”使狐偃爲卿,辭曰:“毛之智賢於臣,其齒又長,……”乃使狐毛將上軍,狐偃佐之。狐毛卒,使趙衰代之,辭曰:“城濮之戰,先且居之佐軍也善。……”乃使先且居將上軍。……以趙衰之故,蒐於清原,作五軍,使趙衰將新上軍,箕鄭佐之,胥嬰將新下軍,先都佐之。子犯卒……乃使趙衰佐新上軍。

這裏詳細敍述了晉國大夫在“大蒐禮”的選定將帥過程中相互推讓的情況,其中以趙衰最爲突出,曾多次的推讓。晉文公因爲趙衰多次推讓,特爲舉行清原之蒐來加以提拔。爲什麽晉文公不下令提拔趙衰,必須要在“大蒐禮”上提拔呢?因爲按禮,選定和任命將帥是必須經過“大蒐禮”的。《左傳》記載魯襄公十三年晉悼公“蒐於綿上以治兵”,大夫們也多推讓:

使士匄將中軍,辭曰:“伯游長……請從伯游。”荀偃將中軍,士匄佐之。使韓起將上軍,辭以趙武,又使欒黶,辭曰:“臣不如韓起,轉起願上趙武,君其聽之。”使趙武將上軍,韓起佐之;欒黶將下軍,魏絳佐之。新軍無帥,晉侯難其人,使其什吏率其卒乘官屬以從下軍。禮也。晉國之民是以大和。

綿上之蒐,晉國大夫在任命將帥時,都如此相互推讓,最後《左傳》稱贊説:“禮也。晉國之民是以大和。”看來,在“大蒐禮”中任命將帥時,大夫間相互推讓,是“禮”所當然的,而且推讓的結果可以使民衆“大和”。特别值得我們注意的,綿上之蒐所選定的將帥次序,曾長期爲晉國貴族所尊重。在荀偃去世後,由士匄、趙武、韓起以次出任中軍元帥,因爲欒黶、魏絳先死,欒黶之子欒盈又被范氏驅逐,後由魏絳之子魏舒代韓起爲中軍之將。

再從《左傳》記載魯文公六年夷之蒐的情況來看,在“大蒐禮”中選定將帥時,太傅和太師是有較大的推薦權力的。《左傳》魯文公六年載:

蒐于夷,舍二軍,使狐射姑將中軍,趙盾佐之。陽處父至自温,改蒐于董,易中軍。陽子(陽處父),成季(趙衰)之屬(屬大夫)也,故黨於趙氏,且謂趙盾能,曰:使能,國之利也。是以上之。宣子(趙盾)於是乎始爲國政……

陽處父當時任太傅之職,太傅原爲國君的師傅,具有元老的性質,其政治地位較高,故能在推選將帥過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這種“大蒐禮”中具有選定和任命將帥的功能,所選定的將帥名次還長期爲貴族所尊重,應是自古保留下來的遺風。在“大蒐禮”的選定將帥過程中,卿大夫間彼此推讓,屬於元老性質的太傅有較大的推薦權力,也該是自古保留下來的遺風,決不是偶然的。春秋時代貴族的軍權和政權是合一的,軍隊中的將帥就是政府中的執政,這時“大蒐禮”中對將帥的選定,也就是對執政的選定;卿大夫間對將、帥的推讓,也就是對執政的推讓。

(三)制定和頒布法律 春秋時晉國時常通過“大蒐禮”制定和頒布法律。魯僖公二十七年“蒐于被廬”,就制定和頒布了“被廬之法”;魯文公六年“蒐于夷”,又制定和頒布了“夷之法”;後來執政范宣子就根據“夷之法”來著作《刑書》,更後來趙鞅、荀寅等又把《刑書》鑄在鐵鼎上公布。《左傳》昭公二十九年載:

晉趙鞅、荀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鐡,以鑄刑鼎,著范宣子所爲《刑書》焉。仲尼曰:“……貴賤不愆,所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爲被廬之法,以爲盟主。今棄是度也,而爲刑鼎。……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爲法?”

晉國在“夷之蒐”頒布的法律,可以用作《刑書》,鑄在鐡鼎上作爲成文法公布,可知“大蒐禮”中所制定和頒布的法,不限於戰争時所用的軍法,也包括經常統治用的法律。《左傳》昭公六年載:鄭人鑄刑書,叔向給子産的信説:“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爲刑辟”,杜注:“臨事制刑,不豫設法也。”古時采用“臨事制刑”的辦法,所謂“事”,主要是指軍事,因此每當“大蒐禮”舉行時,常有臨事制定的刑法頒布。後來由於統治上的需要,要求進一步制定“常法”,“大蒐禮”就成爲制定和頒布“常法”的所在。《左傳》文公六年載:“改蒐於董,……宣子(趙盾)於是乎始爲國政,制事典,正法罪,辟刑獄,董逋逃,由質要,治舊洿,本秩禮,續常職,出滯淹。既成,以授大傅陽子(陽處父)與大師賈陀,使行諸晉國,以爲常法。”在春秋時代,貴族的軍權與政權是合一的,晉國的中軍元帥就是執政,他臨時制定的軍法就是統治用的“常法”[13]

(四)對違法者處刑 《左傳》文公六年載:“夷之蒐,賈季戮臾駢。”賈季即狐射姑,在“夷之蒐”時任中軍元帥,掌握賞罰之權,大概臾駢有違反軍令行爲,其部下有被狐射姑處刑的。《左傳》僖公二十七年載:

楚子將圍宋,使子文治兵於睽,終朝而畢,不戮一人。子玉復治兵於蔿,終日而畢,鞭七人,貫三人耳。

這裏所説的“鞭”和“貫耳”,都是“治兵”禮中因違反軍令而受到的軍刑。可知楚國“治兵”禮的情況,大體上和晉國“大蒐禮”差不多的。

(五)救濟貧窮和選拔人才及處理重大問題 “大蒐禮”也稱爲“簡兵”。《左傳》魯昭公十四年載楚國“簡兵”的情況説:

楚子使然丹簡上國之兵於宗丘,且撫其民,分貧振窮,長孤幼,養老疾,收介特(單身民),救災患,宥孤寡,赦罪戾,詰姦慝,舉淹滯,禮新敍舊,禄勳合親,任良物官。使屈罷簡東國之兵於召陵,亦如之。好於邊疆,息民五年,而後用師,禮也。

楚平王在這年派出然丹、屈罷,分别到上國和東國舉行“簡兵”禮,在“簡兵”禮上進行了許多“撫其民”的工作,包括救濟貧窮,撫養孤幼老病,收養單身民,救濟災難,寬宥孤寡的賦税,赦免罪犯,詰究奸細,選拔埋没的人才,尊敬外人新來者,進敍舊人未用者,施禄於有功勛者,使親族和合,按照才能任予官職。幾乎把所有關於“國人”間重大的問题,都放在這個“簡兵禮”上處理了。《周禮·大宗伯》説:

以軍禮同邦國:大師之禮,用衆也;大均之禮,恤衆也;大田之禮,簡衆也;大役之禮,任衆也;大封之禮,合衆也。

這裏把“軍禮”分爲“大師之禮”、“大均之禮”、“大田之禮”、“大役之禮”和“大封之禮”五種,其實,這五種禮並不是分别舉行的。“大田之禮”就是“大蒐禮”,“大蒐禮”的舉行,有時爲了出師“用衆”,就是“大師之禮”;有時就是爲了“恤衆”,就是“大均之禮”,也就是《左傳》所説:“撫其民,分貧振窮,……”云云。

“大蒐禮”既然是軍事檢閲和演習的“禮”,爲什麽會具有這様多的功能呢?爲什麽建置和變更軍制,選定和任命將帥,制定和頒布法律,對違法者處刑,救濟貧窮和選拔人才以及處理重大問题,都要在這種“禮”上辦呢?因爲“大蒐禮”就是由軍事民主制時期的武裝“人民大會”變化而來,就帶有“民衆大會”性質。軍事民主制時期的武裝“人民大會”,是個軍事民主機關,羣衆有表決選舉軍事首長和高級公職人員之權,有通過法律之權,有最後審判之權,有決定一切生産和生活上大事之權。等到國家成立,軍權和政權掌握於貴族之手,武裝“人民大會”轉變而爲“大蒐禮”,所有戰士雖然已經没有上述這些大事的表決權,但是也還按照老習慣,在“大蒐禮”上公布這些大事。而且貴族内部還多少保存有一些殘餘的“軍事民主”風氣,當選定將帥和執政時,貴族間有彼此推讓之風。

參與這種“大蒐禮”的戰士,除了貴族以外,主要是“國人”(國家公民),“國人”是當時軍隊的主力,例如齊國在齊桓公時,其三軍即由“國”中十五個“士鄉”的壯丁編制而成[14]。因爲“國人”是當時軍隊的主力,是貴族政治和軍事上的支柱,在歷史事變中常起重要作用。春秋時各國國君和卿大夫的立和廢,“國人”往往起着決定性作用;在各國卿大夫的内訌中,誰勝誰負也往往由“國人”的向背而決定。我國古代的“國人”,雖然没有像希臘、羅馬那様比較經常的“民衆大會”,有權投票表決國家大事,但是遇到國家有危難,國君要改立等大事,常有召集“國人”來徵詢意見而作出決定的,即《周禮·小司寇》所謂“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15]。所謂“大蒐禮”,實質上就是帶有“國人”大會的性質的。貴族所以要把建置和變更軍制、選定將帥和執政、制定法律等大事在這裏公布,無非表示對“國人”的重視,並有要求大家公認的目的。《左傳》僖公二十七年載:

晉侯(晉文公)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未知禮,未生其共。”於是乎大蒐以示之禮,作執秩以正其官,民聽不惑而後用之。

《國語·晉語四》也説:子犯“對曰:‘民未知禮,盍大蒐備師尚禮以示之?’乃大蒐於被廬,作三軍”。據此,晉文公所以要在被廬行“大蒐禮”,是因爲“民未知禮,未生其共”,目的就在於使民“知禮”而“生其共”,也就是説,要通過這種禮的舉行,使大家懂得這種禮節而産生共同的認識。“大蒐禮”上所以要公布變更軍制、選定將帥和執政、制定法律等大事,就是爲了使大家對軍隊的組織、領導和有關法制取得一致認識,以便統一指揮和行動。《左傳》襄公十三年杜注説:“爲將命軍帥也,必蒐而命之,所以與衆共。”也是説:在這禮上選定和任命將帥,是爲了向羣衆公布,讓羣衆公認。在這禮上有時要做救濟貧窮和選拔人才等工作,又無非是爲了團結“國人”,防止“國人”没落下去,以加強這個貴族政治和軍事上的支柱。

古代羅馬把“民衆大會”的決議稱爲“法律”,我國古代雖然没有見到這種情況,但是最初的法律,也是在具有“國人”大會性質的“大蒐禮”上公布的,而且就以舉行“大蒐禮”的所在地命名,如稱爲“被廬之法”、“夷之法”等。我國最早公布的一種成文法——晉國范宣子所爲《刑書》,就是根據“夷之蒐”所公布的“夷之法”的。(www.xing528.com)

“大蒐禮”既然具有政治和軍事上的“大會”性質,所以西周時天子舉行“大蒐禮”,又常召集諸侯會盟。《左傳》昭公四年載:“周武有孟津之誓,成有岐陽之蒐,康有酆宫之朝,穆有塗山之會。”周成王這個“岐陽之蒐”,就曾召集諸侯會盟,《國語·晉語八》載:“昔成王盟諸侯於岐陽,楚爲荆蠻,置茆蕝,設望表,與鮮卑守燎,故不與盟。”該就指“岐陽之蒐”這會盟事。到春秋時,霸主也有借“大蒐禮”來召集諸侯會盟的。如《左傳》文公十七年載:“晉侯蒐於黄父,遂復合諸侯于扈,平宋也。”

前節我們談到,早期的“大蒐禮”是借用田獵來進行軍事檢閲和軍事演習的。爲什麽由軍事民主時期武裝“人民大會”變來的“大蒐禮”,會借用田獵來進行軍事檢閲和演習呢?看來,我國遠古的軍事民主時期的武裝“人民大會”,如同其他民族一様,既具有“人民大會”的性質,具有表決通過一切重大問题的政治權力,同時也有集合進行軍事訓練的性質,而這種軍事訓練就是借用當時尚流行的狩獵來進行的。因而到國家産生以後,武裝“人民大會”轉變成爲“大蒐禮”,既具有借用田獵來進行軍事演習的性質,也還保存有武装“人民大會”的殘餘形態。

“大蒐禮”就其本身禮節來看,即所謂閲兵式和軍事演習,其具有練習戰争的作用,是很顯然的。“大蒐”也或稱爲“治兵”、“振旅”、“大閲”等,《公羊傳》和《穀梁傳》在莊公八年,解釋“治兵”和“振旅”,都説是“習戰也”。其具有檢閲軍事實力的作用,也是很顯然的。《左傳》和《公羊傳》在桓公六年,解釋“大閲”,都説是“簡車徒也”。其具有耀武揚威的作用,又是很顯然的。《左傳》襄公二十四年載:

齊侯既伐晉而懼,將欲見楚子,楚子使薳啓強如齊聘,且請期,齊社蒐軍實,使客觀之。

所謂“社蒐軍實”,就是在社神面前舉行“大蒐禮”,以檢閲軍事實力。所謂“使客觀之”,就是使楚國使者參與閲兵式,以誇耀其軍事力量。

在戰争前後,舉行“大蒐禮”,就具有軍事部署和整頓部隧的性質,因此戰争中常有所謂“蒐乘補卒”或“簡兵蒐乘”,如《左傳》成公十六年載:鄢陵之戰,苗賁皇曾説:“蒐乘補卒,秣馬利兵,修陳固列,蓐食申禱,明日再戰。”襄公二十六年晉楚之戰,也有“簡兵蒐乘,秣馬蓐食”的記載。哀公十一年又有魯國武叔“退而蒐乘”,決心對齊抗戰之事。“大蒐禮”既常是戰争之前的軍事部署性質,因此在某種場合舉行這個禮,就具有武力威脅性質。如《左傳》宣公十四年載:“晉侯伐鄭,爲邲故也(杜注:晉敗於邲,鄭遂屬楚),告於諸侯,蒐焉而還。”這在伐鄭之後,再舉行“大蒐禮”而還,分明具有武力威脅的作用。《左傳》文公十七年載:“晉侯蒐於黄父,遂復合諸侯于扈,平宋也。”這裏所説的“蒐”,也具有軍事部署和武力威脅的意義。

“大蒐禮”是按照一定制度,徵調士卒前來集合參加的,它除了直接爲練習戰争和準備戰争以外,也還可以借此來統計壯丁人數。前引《國語·周語上》所載仲山父的話,曾説:“蒐”“獮”“狩”,“是皆習民數者也”。同時,更具有訓練“禮”的作用。

因爲春秋時代各國的軍隊,是以貴族成員作爲骨干的,三軍的甲士就是按貴族和“國人”的組織情況編制而成的,在“大蒐禮”中,各級指揮都有一定的車服、旌旗和鼓鐸鐲鐃,其陣勢和行列也必須按照貴賤、少長來排列。《左傳》隱公五年載臧僖伯説:

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歸而飲至,以數軍實,昭文章(杜注:“車服旌旗”),明貴賤,辨等列(杜注:“等列,行伍”),順少長,習威儀也(注:“出則少者在前,還則在後,所謂順也”)。

《爾雅·釋天》也説:“振旅闐闐,出爲治兵,尚威武也(郭注:‘幼賤在前,貴勇力’)。入爲振旅,反尊卑也。”(郭注:“尊老在前,復常儀也。”)由此可見,“大蒐禮”和當時其他的“禮”一樣,可以“昭文章,明貴賤,辨等列,順少長,習威儀”,對維持宗法制度和鞏固貴族組織,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據上面的論述,可知這種由軍事民主制時期武裝“人民大會”變化而來的“大蒐禮”,已完全成爲維護剥削階級利益和推行其政策的一種重要手段,在當時國家職能上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一)就内政來看,通過這種武裝的“民衆大會”,可以重新整頓和編制軍隊,選定和任命將帥,制定和頒布法律,對違法者處刑,並可借此救濟貧窮和選拔人才,公布國家大事,統計壯丁人數,還能使大家學習分辨貴賤少長的禮儀。這是當時國家用來鞏固貴族組織、圑結“國人”和加強統治的一種重要手段。

(二)同時,這種閲兵式和軍事演習,具有練習戰争、檢閲兵力、耀武揚威、部署軍事、整頓軍隊、武力威脅等作用。這是當時國家用來加強統治和準備戰争的一種手段。

《學術月刊》1963年3月號,今加修訂

【注释】

[1]《周禮·田僕》也説:“掌馭田路,以田以鄙,掌佐軍之政,設驅逆之車,令獲者植旌。”

[2]《周禮·鄉師》也説:“凡四時之田……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斷其争禽之獄。”

[3]《説苑·修文》篇也説:“百姓皆出,不失其馳,不抵禽,不詭遇,逐不出防,此苗、獮、蒐、狩之義也。”

[4]《隋書·禮儀志》載:“梁陳時依宋元嘉二十五年蒐宣武場……獵訖宴會享勞,比校多少,戮一人以懲亂法。”是沿襲古制的。

[5]吕振羽:《史前期中國社會研究》補編之一《我國若干少數民族的原始公社制或其殘餘》、秋浦:《鄂温克人的原始社會形態》第二章第一節。

[6]《韓詩内傳》説:“春曰畋,夏曰搜,秋曰獮,冬曰狩。……夫田獵因以講道,習武簡兵也。”(《太平御覺》卷八三一引)《尚書大傳》也説:“載鬥不可不習。教於蒐狩以閑之也。”(《儀禮·鄉射禮》鄭注引)蔡邕《月令章句》更説:“寄戎事之教於田獵,武事不空設,必有以誡,故寄教於田獵”(據輯本)。

[7]《春秋左氏傳補注》卷四。

[8]詳鄭天挺:《滿洲入關前後幾種禮俗之變遷》,收入《清史探微》。

[9]《左傳》昭公十五年載:“密須之鼓,與其大路,文所以大蒐也;闕鞏之甲,武所以克商也;唐叔受之,以處參虚,匡有戎狄。”周文王曾把攻滅密須時奪得的鼓和車,在“大蒐禮”中應用。當周成王分封唐叔時,把文王在大蒐禮上應用的鼓和車,武王在克商時應用的甲,授給唐叔,也是給唐叔用於大蒐和戰争,用來對付戎狄的。

[10]秦蕙田《五禮通考》卷二百四十《校閲》説:“講武之義,即寓於游田之内,故校閲即田獵,田獵即校閲,二者不可分也。然觀《月令》講武飭事之文,則其事亦有不爲田獵者。……至《春秋》一經所書,大閲、治兵之事尤多,葢列國多故,臨戰而習武,以是爲權禮也。”秦氏認爲古時校閲“寓於田獵”,是對的;又認爲古時校閲也有“不爲田獵”的,也是對的。但必須認識到:由“寓於田獵”到“不爲田獵”,應是“大蒐禮”進一步發展的結果。黄以周《禮書通故》卷四十一《田禮通故》説:“後世尚武,簡閲既繁,不能不於田獵之外另行之。……古未有不田獵而徒講武者矣。春秋之時列國兵争,乃有不因田獵而治兵”。這個看法是正確的。同時還必須指出:古時貴族常有把田獵作爲娱樂而不爲“校閲”的,這類例子很多,詳《左傳》桓公六年《孔疏》。

[1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5年版,第158頁。

[12]莫爾根:《古代社會》,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375頁。

[13]吕祖謙曾看到這點。《東萊吕太史春秋左傳類編》在“兵制”部分説:“晉常以春蒐禮改政令。”

[14]見《國語·齊語》。

[15]參見拙作《試論西周春秋間鄉遂制度和社會結構》第二節,已收入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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