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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猎演习:古史新探的大蒐禮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先從“大蒐禮”的具體禮節談起。《周禮·大司馬》所載“大蒐禮”,是按四季分述的,每季又分前後兩個部分,前半部是教練和檢閲之禮,後半部是借用田獵演習之禮。仲冬的教練之禮叫“教大閲”,車徒有比較完備的訓練;仲冬的借用田獵演習之禮叫“狩田”,有比較完備的圍獵方式。至於“大蒐禮”後半部借用田獵演習的情況,根據《周禮》、《穀梁傳》和《毛傳》,大體如下:建築圍獵場所:在獵場周圍建造有栅欄,作爲圍牆,叫做“防”。

田猎演习:古史新探的大蒐禮

先從“大蒐禮”的具體禮節談起。我們從《周禮·大司馬》、《穀梁傳》昭公八年記載和《詩·小雅·車攻》的《毛傳》中,可以看到這種“禮”的具體禮節。

《周禮·大司馬》所載“大蒐禮”,是按四季分述的,每季又分前後兩個部分,前半部是教練和檢閲之禮,後半部是借用田獵演習之禮。據説,仲春的教練之禮叫“振旅”,由“司馬以旗致民”,着重於“辨鼓鐸鐲鐃之用”,“以教坐作進退疾徐疏數之節”;仲春的借用田獵演習之禮叫“蒐田”,要“表貉”(立表而祭祀)、“誓民”,然後鳴鼓用火圍攻。仲夏的教練之禮叫“教茇舍”(軍舍),着重於夜間訓練,由羣吏選數車徒,着重於“辨名號之用”,“以辨軍之夜事”;仲夏的借用田獵演習之禮叫“苗田”,用車圍攻。仲秋的教練之禮叫“教治兵”,着重於“辨旗物之用”;仲秋的借用田獵演習之禮叫“獮田”,用羅網獵取。仲冬的教練之禮叫“教大閲”,車徒有比較完備的訓練;仲冬的借用田獵演習之禮叫“狩田”,有比較完備的圍獵方式。《周禮》這部分記載,雖然不免有勉強凑合、整齊劃一的地方,也還能具體反映“大蒐禮”的真實情況。

根據《周禮·大司馬》仲冬“教大閲”一節,可見“大蒐禮”前半部教練之禮(即“閲兵式”)大體如下:

(1)建築教場,樹立標木:在場一邊樹立標木四根,叫做“表”,以便校正軍隊行列和指揮其行動。

(2)建旗集合,排列陣勢:由司馬建旗於後“表”,作爲集合信號,由羣吏率領所屬集合。到“質明”(鷄鳴後、食時前)時,把旗收下,檢點人員,排列陣勢,全體坐下。

(3)陣前誓師:由羣吏在陣前聽誓。宣誓前要斬牲。宣誓大意是:“不用命者斬之。”

(4)教練進退和作戰:由中軍元帥擊鼙(小鼓)指揮。元帥擊鼙,鼓人就擊鼓三次,司馬就振鐸,羣吏就舉旗,於是“軍徒皆作(起)”。等到鼙鼓打着“行”的音節,就鳴鐲,於是“車徒皆行”,從末一根“表”前行到第二“表”爲止。再經鼓人三鼓、司馬振鐸、羣吏下旗,於是“車徒皆坐”。接着又由鼓人三鼓、司馬振鐸、羣吏舉旗,“車徒皆作”。等到鼙鼓打着“進”的音節,就鳴鐲,於是“車驟徒趨”,這比“車徒皆行”要快些,從第二“表”前進到第三“表”爲止。隨後又如前一様“車徒皆坐”,接着又如前一様“車徒皆作”。等到鼙鼓打着“馳”的音節,於是“車馳徒走”,“走”是“奔”的意思,《釋名·釋姿容》説:“疾趨曰走”,也即《左傳》宣公十二年所謂“車馳卒奔”,這比“車驟徒趨”又要快些,從第三“表”向前馳奔到最前“表”爲止。這樣,就象徵地到了最前線,於是鼓發出“戒”的信號三通,車上甲士就拉弓發矢三次,步卒用戈矛刺擊三次,所謂“鼓戒三闋,車三發,徒三刺”,這様操練才算完畢。隨後,鼓打着“退”的音節,鳴鐃,車徒逐步退却,退到末一根“表”爲止。從這裏,使我們不但具體地看到當時車從的操練情形,也還具體地可以看到車戰時指揮進退和作戰的情況。這都可以補史書記載的不足。

至於“大蒐禮”後半部借用田獵演習的情況,根據《周禮》、《穀梁傳》和《毛傳》,大體如下:

(1)建築圍獵場所:在獵場周圍建造有栅欄,作爲圍牆,叫做“防”。《穀梁傳》説:“艾蘭以爲防。”“艾”當讀爲“刈”,“蘭”當讀爲“闌”或“欄”,即斬割木條編成栅欄作爲圍牆的意思。《毛傳》所説“大芟草以爲防”,《穀梁傳》舊注把“蘭”解釋爲“香草”,都是錯誤的。鄂温克人在一百多年前還采用造栅欄來圍獵的方法。漢代天子“校獵”,也還“以木相貫穿,總爲阑校,遮止禽獸而獵取之”(《漢書·司馬相如傳》顔注)。

(2)建置軍舍和軍門:軍舍係臨時拔除野草後建置,《周禮》稱爲“茇舍”,也即《左傳》僖公十五年的“拔舍”(杜注:“拔草舍止”)。這種軍舍當是帳篷,即《周禮·幕人》所謂“凡田役,共其帷幕幄帟綬”,《周禮·掌次》所謂“師田則張幕”,亦即《左傳》昭公十三年所説“幄幕”(杜注:“幄幕,軍旅之帳”)。在軍舍周圍建有壁壘,叫做“和”。在“和”的東西兩面用旗竿作爲門柱,設有左右二個軍門,《周禮》所謂“以旌爲左右和之門”,《穀梁傳》所謂“置旃以爲轅門”,《毛傳》所謂“褐纏旃以爲門”。

(3)依次出軍門,分列左右,排列成陣:陣勢排列時,由有司端正其出入行列,由羣吏執旗率領所屬,劃分區域而屯駐,每支以車徒分别爲前後二屯。在較險的荒野以步兵爲主,徒居前,車居後;在平易的荒野以車爲主,車居前,徒居後。

(4)獵場周圍設置驅逆之車:目的在驅逐禽獸,使便於圍獵,不逃出“防”外[1]

(5)陣前立“表”祭祀,並誓師:立“表”祭祀叫“表貉”。“誓”中具體發布禁令,具有法律的性質。《禮記·月令》季秋之月説:“天子乃教於田獵,以習五戎,……司徒扑,北面誓之。”誓師時司徒要在腰中插扑,扑就是處罰的刑具[2]

(6)進軍狩獵:由中軍元帥擊鼙,鼓人三鼓,司馬振鐸,於是“車徒皆作”。等到鼓打着“行”的音節,“車從皆行”。隨後,車徒前進,射擊禽獸。按規定,追逐野獸不能出“防”,《穀梁傳》所謂“過防弗逐,不從奔”,《毛傳》所謂“田不出防,不逐奔[3]”。發射時應按等級爲次序,《毛傳》所謂“天子發然後諸侯發,諸侯發然後大夫士發”。否則將被認爲失禮。按禮,射殺禽獸還應射中一定部位,要不傷面部,不碰壞毛,完整地擒住。《穀梁傳》所謂“面傷不獻,踐(翦)毛不獻,不成禽(擒)不獻”。《毛傳》還把射殺的方法分爲上中下三等:從左膘(小腹左邊肉)射到右腢(右肩前的骨),中心對穿,死得快而鮮潔,這是“上殺”;如果從右膘射到右耳下根,没有射中心,這是“中殺”;如果從右髀射到右,中了肠胃,有污泡流出,這是“下殺”。

(7)凱旋:凱旋時,擊鼓奏“駴”樂,車徒都歡呼。所謂“鼓皆駴,車徒皆噪”。“駴”本亦作“駭”(《經典釋文》),當即“陔”,“陔”亦稱“陔夏”、“祴夏”(《儀禮》鄭注),“陔夏”原爲用鼓或鐘鼓節奏的樂調,《儀禮·鄉射禮》鄭注説:“陔夏者,天子諸侯以鐘鼓,大夫士鼓而已。”這種樂調的特點是聲響而短促,又連續不斷,以表示歡樂。所以《周禮》鄭注説:“疾雷擊鼓曰駴。”

(8)獻禽:如同戰勝後獻俘一様。《周禮》説:“大獸公之,小禽私之,獲者取左耳。”“取左耳”也和戰争時取“馘”相同。“馘”字從“首”,或從“耳”,《説文》説:“軍戰斷耳也。”《大雅·皇矣》《毛傳》又説:“馘,獲也。不服者殺而獻其左耳。”《周禮》説仲春“獻禽以祭社(社神)”,仲春“獻禽以享礿(宗廟的夏祭)”,仲秋“獻禽以祀祊(四方之神)”,仲冬“獻禽以享烝(宗廟的冬祭)”,這和戰勝後獻俘於社和宗廟是相同的。

(9)慶賞和處罰:《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載晉軍在城濮之戰後,有獻俘、授馘之禮,還有“飲至、大賞、徵會、討貳”。“大蒐禮”除了有獻禽和獻左耳之禮外,同樣有酒會、賞賜、處罰等節目。《左傳》隱公五年:“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歸而飲至”,杜注:“飲於廟以數車徒器械及所獲也。”足見“大蒐禮”同樣有“飲至”之禮。“大蒐禮”也必須用軍法處罰違法者[4]

這種借用田獵來進行軍事演習的“大蒐禮”,至少到春秋時代,還有如此舉行的。因爲這様以車戰爲主的戰争方式,到戰國時代已經没有了。從這裏,使我們不但具體地看到當時借用田獵來進行軍事演習的情形,也還可以推想到當時戰争前排列陣勢、誓師等情況,以及凱旋後獻禽、慶賞等情況。

《周禮》把春、夏、秋、冬四季的“大蒐禮”,分别稱爲“蒐田”、“苗田”、“獮田”、“狩田”,是有根據的。《爾雅·釋天》也説:“春獵爲蒐,夏獵爲苗,秋獵爲獮,冬獵爲狩。”《左傳》隱公五年載臧僖伯説:“春蒐,夏苗,秋獮,冬狩,皆於農隙以講事也。”所謂“講事”,“講”的是軍事。《國語·齊語》也説:“春以蒐(一作獀)振旅,秋以獮治兵。”《國語·周語上》載仲山父又説:“王治農於籍,蒐於農隙,耨穫亦於籍,獮於既烝,狩於畢時,是皆習民數也。”“獮於既烝”,是説“獮”在秋季新穀登場之後舉行;“狩於畢時”,是説“狩”在冬季農務完畢之後舉行;同様把“獮”作爲秋季田獵的名稱,“狩”作爲冬季田獵的名稱。只是《公羊傳》和《穀梁傳》上存有異説。《公羊傳》桓公四年説:“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而《穀梁傳》桓公四年又説:“春曰田,夏曰苗,秋曰蒐,冬曰狩。”看來,當《公羊傳》和《穀梁傳》在漢初寫定時,對四季田獵的名稱已不很清楚了。

蒐、苗、獮、狩等四季田獵名稱的得名,據説是由於田獵方式的不同。據《周禮·大司馬》的敍述,仲春“蒐田”用火,仲夏“苗田”用車,仲秋“獮田”用網,仲冬“狩田”用車徒列陣圍獵。《説苑·修文》篇曾解釋説:

苗者毛也取之,春蒐者不殺小麛及孕重者,冬狩皆取之。

苗者毛也取之,蒐者搜索之,狩者守留之。(www.xing528.com)

關於“苗”,除了這裏用“毛也取之”解説外,還有用“爲苗除害”解説的(《左傳》杜注、《爾雅》郭注、《穀梁傳》范注)。關於“獮”,多數注釋家都按《爾雅·釋詁》用“殺”來解説,如《周禮·大司馬》鄭注説:“獮,殺也。……秋田主用罔(網),中殺者多也。”至於“蒐”,或作“搜”,如《淮南子·泰族》篇説:“時搜振旅,以習用兵也。”《漢書·刑法志》也説:“春振旅以搜。”“蒐”與“搜”,並聲近義同。《白虎通》解釋説:“秋謂之蒐何?搜索肥者也。”(《左傳》隱公五年《正義》引)至於“狩”,古與“獸”通用,《爾雅·釋天》説:“火田爲狩”,許多注釋家都用圍獵來解説,很對。如《國語·周語上》韋注説:“冬田曰狩,圍守而取之。”《左傳》隱公五年杜注也説:“狩,圍守也,冬物畢成,獲而取之,無所擇也。”

這樣的把蒐、苗、獮、狩作爲四季不同的狩獵名稱,同時又作爲不同方式的狩獵名稱,是有根據的。原始部落以狩獵作爲其生産手段的時候,大規模的集體狩獵是按季節來進行。他們按照長期累積的經驗,適應當時各個季節野獸生長和活動的規律,分别安排不同的狩獵地區、狩獵對象和採取不同的狩獵方式。例如居住在大、小興安嶺一帶的鄂温克族和鄂倫春族,把二月、三月的春季稱爲“打鹿胎期”,五月至七月的夏季稱爲“打鹿茸期”,九月到落雪的秋季稱爲“鹿圍期”,落雪以後的冬季稱爲“打皮子期”或“打灰鼠期”[5]。從他們把春天作爲“打鹿胎期”看來,“春蒐”原來也該是搜索獸胎的,所謂“春蒐者不殺小麛及孕重者”,當是後來改進的辦法。

“蒐”和“狩”一樣,原來都是一種田獵的名稱,後來所以會成爲軍事訓練和演習的名稱,因爲我國古代早期的軍事訓練和演習,就是借用田獵來進行的。《穀梁傳》昭公八年説:“因蒐狩以習用武事,禮之大者也。”《禮記·仲尼燕居》也説:“以之田獵有禮,故戎事閑也。”[6]

爲什麽軍事訓練和演習可以借用田獵來舉行呢?戰争最初出現於原始公社制瓦解時期,所用武器就是狩獵工具,戰争方式也和集體圍獵相同。等到國家産生,軍隊成爲國家統治工具,進攻成爲掠奪手段,軍隊組織有進一步加強,戰争方式有進一步發展,但在很長一個時期内,戰争武器還和田獵工具相同,戰争方式還和田獵方式相同。古時“田”字和“陳”字同音通用,如齊國的陳氏或作田氏,《小雅·信南山》:“維禹甸之”,《韓詩》“甸”作“陳”,《説文》説:“田,陳也。”“田”的原義是田獵,其所以會和“陳”音同通用,因爲出於同一語源,原先集體田獵是和戰争一様要排列陣勢的。這到春秋時代還是如此,《左傳》文公十年載宋、鄭兩國君追隨楚王“田孟諸”的情況,“宋公爲右盂,鄭伯爲左盂”。杜注:“盂,田獵陳名。”沈欽韓説:“盂取迂曲之義,葢圓陳也[7]。”不僅田獵和戰争用着同様的裝備,同樣要排列陣勢,進攻時同樣要駕車追逐射擊,對目的物又同樣要采用搜捕方式,《鄭風·大叔於田》所描寫的,就是田獵中駕車追逐射擊和搜捕的情況。狩獵時如同戰争一様,必須服從指揮,違命者要依軍法處罰。這到春秋時也還如此,《左傳》文公十年載:宋、鄭兩國君隨從楚王“田孟諸”,“期思公復遂爲右司馬,子朱及文子無畏爲左司馬,命夙駕載燧,宋公違命,無畏抶其僕以徇”。這時由楚國大臣當左右司馬來指揮田獵,因爲宋君違命,殺了宋君的僕人,爲了“當官而行”,雖是國君也不能免罰。田獵時,把所要搜捕的目的物叫“醜”,如《小雅·吉日》説:“田車既好,四牡孔阜,升彼大阜,從其羣醜”;作戰時也把所要搜捕的敵人叫“醜”,如《小雅·出車》和《小雅·采》在敍述戰争勝利和取得俘虜時,都説“執訊獲醜”。田獵時把擒獲鳥獸稱爲“禽”或“獲”,戰争時也把擒獲敵人稱爲“禽”或“獲”。古時田獵和戰争方式基本相同,因此很自然的,會借用田獵來作爲進行軍事訓練和演習的手段,形成了“大蒐禮”。

在我國古代,“大蒐禮”最初舉行時,應該如古文獻所載,是按季節進行的。其中以冬季農隙時間舉行的規模較大,比較重要。類似的情況,我們從後世少數民族中還能看到。清朝在没有入關之前,每年要舉行三四次大規模的狩獵,這種狩獵同様具有軍事訓練和演習的性質。最常見的集體行獵時節是在冬季農隙的時間,春秋兩季也有,夏季較少,夏季中五月已少,六月則絶無。每次行獵時間,最常見的是十天左右,少則三四天,多則二十至三十天。他們行獵隊伍的組織也采用軍隊的編制,太祖時把部衆每三百個人立一牛録厄真管理,就是後來的佐領,爲八旗制度的基本單位。他們行獵的紀律也和行軍紀律一樣,違反紀律的也要按輕重處罰。入關以後這種禮俗逐漸衰替。康熙三十一年五月十九日《上諭》説:“圍獵以講武,必不可廢。亦不可無時,冬月行大圍,臘底行年圍,春夏則看馬之肥瘠酌量行圍。……所獲禽獸,均行分給。圍獵不整肅者照例懲治。”也還保存着原始禮俗的殘餘[8]。清朝這種借用行獵來進行軍事訓練的禮俗,和我國古代早期的“大蒐禮”是差不多的。

看來,季節性的“大蒐禮”,西周時代還在舉行。前引《國語·周語上》仲山父的話:“蒐於農隙”,“獮於既烝,狩於畢時”,可爲明證。《盂鼎》記述周王説:

易(錫)女(汝)鬯一卣、冖(冕)衣、市(黻)、舃、輚(車)、馬。易(錫)乃且(祖)南公旂,用

”當讀爲“獸”,也即“狩”。周王如此鄭重地把服裝、車馬,連同盂的祖父南公的旗,賞給盂,用於“狩”。這個“狩”一定不是一般的狩獵,而是具有軍事訓練性質的“大蒐禮”[9]。商器《宰簋》説:

王來獸,自豆彔(麓),才(在)(次),王鄉酉(酒),王(即“光”,讀爲“貺”)宰貝五朋。

這個“獸”也當讀爲“狩”。這裏既説:“王來狩”,又説:“自豆麓,在(次)”,“(次)”是指軍隊駐防地,很明顯,這次商王“來狩”,並非一般狩獵性質,是爲了校閲駐防在一帶的軍隊,也是舉行“大蒐禮”。“王鄉酉(酒)”,是説在“大蒐禮”完畢後,舉行酒會,也就是舉行“鄉飲酒禮”。可知“大蒐禮”在商代已在舉行。

《左傳》定公四年述及成王分封康叔於衛的情況説:

取於有閻之土,以共王職;取於相土之東都,以會王之東蒐。

“王之東蒐”,杜注:“王東巡守(狩)以助祭泰山。”孔疏:“王巡守者,諸侯爲王守土,天子以時出巡行之。今言蒐,則王之巡守,亦因田獵以教習兵士。”我們認爲“東蒐”,即指王到東土舉行“大蒐禮”,也就是“巡狩”。西周在衛國駐有八師軍隊,即《禹鼎》所説“王迺命西六、殷八”的“殷八”,“殷八”駐防在東土,是用來統治東土和征伐東夷的,如《簋》説:“東夷大反,伯懋父以殷八征東夷。”西周在衛既然駐有八師重兵,那末“王之東蒐”,顯然就是舉行具有軍事檢閲和演習性質的“大蒐禮”了。

每年按季節舉行的“大蒐禮”不知在何時取消的。到春秋時,已只有臨時舉行的“大蒐禮”了。春秋時臨時舉行的“大蒐禮”,有的仍然借用田獵來進行的,《穀梁傳》昭公八年用“因蒐狩以習用武事”來解釋“秋蒐於紅”,並且詳細敍述了“大蒐禮”中狩獵的禮節,應該是有根據的。《毛傳》所説“大蒐禮”中“諸侯發然後大夫士發”的禮節,在春秋時一般狩獵中也還有實行的。《左傳》成公十七年載:

(晉)厲公田,與婦人先殺而飲酒,然後使大夫殺(杜注:“傳言厲公無道,先婦人而卿佐”)。

這就是因爲晉厲公没有按照這種禮節,在“與婦人先殺”之後“使大夫殺”,便被認爲“無道”了。同時,不借用田獵、純粹是軍事檢閲和演習的“大蒐禮”也已出現。春秋時又把“大蒐”稱爲“大閲”、“治兵”,如《春秋》魯桓公六年載:八月壬午“大閲”,《左傳》也説這年“秋大閲”;《春秋》魯莊公八年又載:正月甲午“治兵”。也有把凱旋回來時的檢閲稱爲“振旅”的,如《左傳》隱公五年説:“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公羊傳》莊公八年也説:“出曰祠(治)兵,入曰振旅。”《國語·晉語六》又説:“邲之戰,三軍不振旅。”韋注:“師敗軍散,故不能振旅而入。”這種稱爲“大閲”、“治兵”、“振旅”的檢閲禮,就不必有借用田獵來演習的部分。《公羊傳》桓公六年説:“大閲者何?簡車徒也。”同時有些稱爲“大蒐”的,也不必有借用田獵來演習的部分。《公羊傳》昭公八年也説:“蒐者何?簡車徒也。”《左傳》昭公十八年記載:子産爲了火災所主持的一次“大蒐簡兵”,在鄭的國都舉行,因檢閲的“庭”(大蒐之場)小,拆除了子太叔所有宗廟北邊的牆,當“火之作也,子産授兵登陴”。這個在鄭的國都一個“庭”上舉行的“大蒐禮”,顯然已與田獵無關,而是一種純粹的軍事檢閲了[10]。“大蒐禮”由借用田獵來進行,變爲純粹的軍事檢閲與演習,應該是一個重大的發展。上述《周禮》所載“大蒐禮”有前後兩部分,前半部屬於教練和檢閲性質,稱爲“振旅”、“治兵”、“大閲”等,大概春秋時代稱爲“大閲”、“治兵”和“大蒐簡兵”的,就是着重地舉行了前半部,而略去了後半的田獵部分。

根據上面的論述,關於“大蒐禮”的演變,可以歸結成下列三點:

(一)原來“大蒐禮”的具體禮節,除了檢閲軍隊以外,還借用田獵來進行軍事演習。因爲當時田獵方式與戰争方式基本相同,很方便的可以借來訓練戰士。

(二)最初“大蒐禮”沿襲過去集體狩獵的習慣,按季節舉行,以冬季農隙時間舉行的較爲重要,春秋兩季也有,夏季較少。各個季節狩獵方式略有不同,有“蒐”、“苗”、“獮”、“狩”等稱謂。

(三)春秋時按季節舉行的“大蒐禮”已衰落,只有臨時爲了政治和軍事上的需要而舉行的。其中仍有借用田獵來舉行的,但已多不用田獵,成爲純粹的軍事檢閲和演習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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