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古禮,嬰兒生下三月後,要擇日剪髮,“妻以子見於父”,由父“執子之右手,咳而名之”(《禮記·内則》)。男子到二十歲舉行“冠禮”,才由賓客取“字”,所謂“男子二十冠而字”(《禮記·曲禮上》)。女子則在十五歲許嫁時,舉行“笄禮”取“字”,所謂女子“十有五年而笄”(《禮記·内則》),“女子許嫁笄而字”(《禮記·曲禮上》),所以舊時習俗上,當女子將許嫁時,叫做“待字”。“字”的題取,需要在字義上和“名”有聯繫,不管是正是反。後世“冠禮”雖然不行了,但是這個成年取“字”的習慣曾長期流傳着。
《士冠禮》記述古代男子取字的方式説:
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
這是説:男子“字”的全稱有三個字,第一字是長幼行輩的稱呼如伯、仲、叔、季之類,第二字是和“名”相聯繫的某一個“字”,末一字都用“甫”的稱呼。其實“甫”是“父”的假借字。從古文獻來看,西周時確實流行着這種取“字”的方式(在金文中尤爲常見),春秋時也還有沿用這種習慣的。見於西周文獻的,如白(伯)丁父(《令簋》)、白懋父(《小臣簋》等)、白家父(《伯家父簋》)、程伯林父(《大雅·常武》)、伯陽父(《國語·周語上》)、中(仲)旄父(《逸周書·作雒》)、仲山甫(《大雅·烝民》等)、王中皇父(《王中皇父簋》)、中父(《仲父盤》)、弔(叔)向父(《叔向父簋》)、弔邦父(《盨》)、弔家父(《叔家父簠》)等,其例不勝枚舉。列國的情況也是如此,如晉有白父(《伯父鼎》)、桓伯林父(《左傳》成公十八年正義引《世本》),魯有白愈父(《魯伯愈父鬲》)、弔猒父(《魯士商簋》),齊有成伯高父(《禮記·檀弓》正義引《世本》),鄭有召弔山父(《召叔山父簠》)、弔賓父(《叔賓父盨》等),陳有叔原父(《陳公甗》),戴有弔慶父(《戴叔慶父鬲》)等,例子也很多。
按照當時的習慣,男子的“字”可以不用全稱。有省去伯、仲等行輩稱呼的,如白懋父或稱懋父(《懋父簋》、《師旅鼎》),兮白吉父(《兮甲盤》)或稱吉甫(《小雅·六月》),白龢父或稱龢父(《邢人鐘》),白俗父或稱俗父(《南季鼎》)。有省去“父”的稱呼的,如吴大父(《同簋》)或稱吴大(《師酉簋》),又如周公長子,或稱禽父(《左傳》昭公十二年),一般多省稱父而稱爲伯禽,其全稱應爲伯禽父;孔子的“字”,或稱尼父(《禮記·檀弓上》、《左傳》哀公十六年),或單稱尼(《韓非子·外儲説左下》),一般多稱爲仲尼,其全稱應爲仲尼父。也有省去伯、仲等行輩而連同官名稱呼的,如太公望或稱師尚父(《大雅·大明》),白雍父或稱師雍父(《鼎》、《甗》等),白龢父或稱師龢父(《師兑簋》、《師簋》)等,“師”即是“師氏”官名的簡稱;又如兮白吉父或稱尹吉父(《漢書·古今人表》),“尹”即“尹氏”官名的簡稱。也有省去“父”而連同官名稱呼的,又有省去伯、仲等行輩和“父”,而連同官名稱呼的,如内史叔興父(《左傳》僖公二十八年)或稱内史叔興(《左傳》僖公十六年),又稱内史興(《國語·周語上》)。更有省去“某父”,單以伯仲等行輩連同官名、氏或稱號來稱呼的,如仲山甫或稱樊仲(《國語·晉語四》),或稱樊穆仲(《國語·周語上》);伯陽父或稱太史伯陽(《史記·周本紀》),或稱太史伯(《史記·鄭世家》),又或稱史伯(《國語·鄭語》);又如慶父的“字”全稱爲仲慶父(《左傳》莊公八年),又或稱爲共仲(《左傳》莊公三十二年、閔公二年)。由此可見,西周、春秋史料中,有稱某父的,有連同官名稱某父的,有連同官名、氏或稱號而稱伯、仲等行輩的,都是“字”的簡稱。《禮記·檀弓上》説:“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諡,周道也”,就是説:習慣上到五十歲以後,可以單稱伯、仲等行輩而省去“某父”的稱呼[2]。
西周貴族男子取“字”,個别也有不用“伯某父”方式而稱“子某”的,如唐叔虞,字子于(《史記·晉世家》)。到春秋時,多數用“子某”的方式取“字”,採用“伯某父”方式的逐漸減少,詳見王引之《春秋名字解詁》(《經義述聞》卷二十二、二十三)。
古代女子取“字”的方式,《儀禮》中没有談到。我們在西周、春秋金文中發現了下列許多貴族女子的稱呼:囱孟嬀婤母(《陳伯元匜》)、孟嬀母(《陳子匜》)、△嬀囧母(《陳侯鼎》)、孟妊車母(《鑄公簠》)、叔△(此字從女,亦女姓)奜母(《伯侯父盤》)、中(仲)姬客母(《干氏叔子盤》)、虢孟姬良母(《齊侯匜》)、辛中姬皇母(《辛仲姬鼎》)、中姞義母(《仲姞匜》)、鄦(許)弔姬可母(《蔡大師鼎》)。這些稱呼,除了有的冠有國名或氏以外,第一字是長幼行輩的稱呼,第二字是姓,第三字和第四字都作“某母”。王國維認爲:“此皆女字,女子之字曰某母,猶男子之字曰某父。”(《觀堂集林》卷三《女字説》)郭沫若同志曾經認爲王國維在這方面“揭破三千年來之祕密”(《甲骨文字研究·釋祖妣》)[3]。此外也有不作“某母”而作“某女”的,如成姬多女(《白多父簋》)、京姜庚女(《京姜鬲》),楊樹達又認爲:“古文母女二字本通用”,“古人於女子不但以母爲其字,亦以女爲其字”(《積微居金文餘説》卷二《京姜鬲跋》)。這個看法也很正確。
我們進一步研究一下,很清楚地可以看到,當時女子的“字”也可以不用全稱。有省去伯、仲等行輩稱呼的,如虢妃魚母(《蘇妊鼎》)、姬△母(《王作鬲》)、姬大母(《戲伯鬲》)、姬原母(《應侯簋》)、姬母(《姬母鬲》)、姬母(《姬母鬲》)、姜林母(《姜林母簋》)、△母(《鬲》)、貍母(《南旁簋》)等。也有省去“母”的稱呼的,如孟妃(《番匊生壺》)、邛(江)仲嬭(羋)南(《楚王鐘》)、中姬艅(《仲姬俞簋》)、弔(叔)姬霝(《叔姬簠》)、弔妊襄(《薛侯盤》)、季姬牙(《魯大宰原父盤》)等。也有省去伯仲和姓而連同官名稱呼的,如保侃母(《保侃母簋》《保侃母壺》《南宫簋》)、保母(《保母簋》),“保”是官名,即是“保母”。也有省去伯仲和姓而單稱“某母”或“某女”的,如壽母(《魯生鼎》)、兹女(《兹女盤》)、帛女(《帛女鬲》)、之女(《女姬罍》)等。又有連省去“某母”或“某女”,而單以伯仲和姓連稱的,如孟姬(《不簋》)、中姬(《叔家父簠》)等,這是最普遍的一種省稱方法,例子不勝枚舉。可見當時女子的“字”的省稱方法,基本上和男子一樣。
上面我們把周代貴族女子的“字”和男子的“字”比較了一下,就可見女子取“字”的方式基本上和男子相同,仿效《儀禮》的話,就是:
曰:伯(或作孟)某母(或作女),仲、叔、季,唯其所當。(www.xing528.com)
只是因爲當時實行外婚制,同姓不婚,對女子的姓看得很重,就必須在伯、仲下把姓標出。《白虎通·姓名》篇説:“婦人姓以配字何?明不娶同姓也。”又因當時以父系爲中心,成年的女子應該作爲夫家的一個成員,女子“以許嫁爲成人”(《禮記·曲禮》鄭注)[4],所以女子的“字”必須在許嫁時題取,女子的姓字上就往往標上了夫家的國名或氏。因此婦女的簡稱,也有以夫家的國名或氏連同姓來稱呼的,又有以丈夫的稱號連同姓來稱呼的。甚至有以丈夫的“字”爲其“字”的,如成姬多母就以其丈夫白多父的“多”爲“字”(《白多父簠》)。這都是夫權的具體體現。只有少數以母家的國名或氏連同姓,作爲女子的簡稱的。《禮記·喪大記》説:“凡復(招魂辭),男子稱名,婦人稱字。”(鄭注:“婦人不以名行”)所以“婦人稱字”,不以名行,因爲“名”是母家所取,“字”才表示隸屬於夫家的一個成員。《禮記·喪服小記》又説:“復與書銘,自天子達於士,其辭一也。男子稱名,婦人書姓與伯仲。”一般學者都根據這點,認爲“姓與伯仲即婦人之字”(夏炘《學禮管釋》卷一《釋婦人稱字》),其實姓與伯仲相配,其中只有伯仲是婦人“字”的簡稱,如同當時男子簡稱伯仲,與氏相配一样。
爲什麽當時男女的“字”都要冠上伯仲等行輩的稱呼呢?因爲取“字”以後就表示“成人”,正式加入了貴族組織的序列,在宗法制度下,有大宗、小宗的區分,長幼行輩的排列,關係重大。爲什麽男子的“字”要加上“父”或“子”的稱呼,女子的“字”要加上“母”或“女”的稱呼呢?無非表示已具有男性成員或女性成員的貴族權利和義務。其間,也還有區别男女的性質,《禮記·樂記》所謂“昏姻冠笄,所以别男女也”。
“冠禮”既是由氏族制時期的“成丁禮”轉變而來,“冠禮”取“字”的方式也該是沿襲周族“成丁禮”的習慣的。西周貴族男子取“字”所以稱“父”,女子取“字”所以稱“母”,王國維解釋説:“葢男子之美稱莫過父,女子之美稱莫過母,男女既冠笄,有爲父母之道,故以某父某母字之也”(《觀堂集林》卷三《女字説》)。王國維因缺乏對社會發展史的認識,這個解釋並不恰當。郭沫若同志解釋説:
知古有亞血族結婚制而行之甚久,則知男字何以均可稱父,女字何以均可稱母之所由來。葢當時之爲兒女子者均多父多母,故稱其父均曰父某,而稱其母均曰母某。周人習之,故男女之自爲名,亦自稱曰某父某母也。周人用此名而不嫌……後世制改則名涉於嫌,故某母之稱絶跡於世,而某父之字亦改用某甫。(《甲骨文字研究·釋祖妣》)
我們認爲西周貴族取“字”的習慣,起於父系家長制時期的“成丁禮”,不必與亞血族婚姻有關。“父”與“母”,本來是成年男女的稱呼。西周、春秋時貴族男子舉行“冠禮”後,所戴的冠或稱爲“章甫”,《士冠禮》鄭注:“甫或爲父,今文爲斧。”其實,“甫”是“父”的假借字,“父”原爲“斧”的初字,就像手執斧形。石斧原是石器時代最重要的利器,到父系家長制時期,主要的勞動生産由成年男子擔任,家族在父系權力下組成,石斧便成爲當時成年男子的象徵物品,故借爲成年男子的稱謂。“母”字的結構,是“女”字中有二點“象乳子”(《説文》),用以表示女子的成年,故作爲成年女子的稱謂。周族在舉行“成丁禮”取“字”時,男子稱“父”,女子稱“母”,無非表示已具有成年男女的權利和義務。西周貴族的“冠禮”起源於“成丁禮”,所以還沿用這種取“字”的方式。後來“父”“母”已習慣爲父母親的稱謂,逐漸“名涉於嫌”,所以春秋時“某母”之稱逐漸稀少,“某父”之稱也漸少見,而“子某”的取“字”方式大爲流行。“子”字像人形,也是男子的美稱。
周族在氏族制時期舉行“成丁禮”的習俗,因史料缺乏,無從詳知,但是,我們以易洛魁族舉行“成丁禮”的習俗比較一下,也可推知其大概。
處於氏族制階段的易洛魁族,每人都有兩個名字。初生時由母親取名,經近親同意後,由部落會議公布,這是幼年的名字。到十六歲或十八歲時,通常由酋長來舉行儀式,宣布廢除幼年名字,授予成年名字。青年男子必須在戰鬥中表現出英勇行爲後,才具有取得成年名字的資格。在成年名字授予後,一經部落會議公布,就取得了成員的權利和義務。酋長的授予成年名字,就意味着氏族授予名字,也標志着授予氏族權利(莫爾根《古代社會》,三聯書店1957年版,第82—83頁)。因爲“氏族有一定的名字或一連串名字,在全部落内只有該氏族本身才能使用這種名字,因之,氏族個别成員底名字也就指出了他屬於哪一氏族。氏族的權利自然是跟氏族的名字密切聯繫在一起的”(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83頁)。
周族人的“名”,相當於易洛魁族的幼年名字;周族人的“字”,相當於易洛魁族的成年名字。上述“伯某父”或“孟某母”的取“字”方式,就是周族所特有的“字”,原來只有這族人才能使用這種“字”的。周族在舉行“成丁禮”時,這種“字”的授予,不僅指出了他屬於周族,同時也表示着氏族權利的授予。到西周時,建立國家組織以後,周族成爲統治的貴族,其父系家長制轉變爲宗法制度,其“成丁禮”隨着變爲“冠禮”,這時這種“字”的授予,就表現爲貴族特權的授予。易洛魁族成員在取得成年名字時,要廢除幼年名字;而周族男性成員在取得“字”時,依然保留幼年的“名”,並使“字”和“名”在字義上有所聯繫,使人們可以由“名”而推想到“字”,由“字”而推想到“名”,《白虎通·姓名》篇所謂:“或旁其名爲之字者,聞名即知其字,聞字即知其名。”至於周族的女性成員則因服從夫權的關係,要在許嫁後舉行“笄禮”取“字”,出嫁後便經常用“字”,不以“名”行了。
西周在滅殷和東征後,推行宗法制度,不斷分封同姓和異姓諸侯,用禮作爲一種統治手段,“冠禮”就由姬姓推行到了異姓貴族,其舉行“冠禮”取“字”的方式也推行到了異姓貴族。前面已舉出很多例子,説明當時列國許多異姓貴族已多採用周族的取“字”方式。我們再以宋國爲例,許多貴族都已改變了殷人的習慣,改從周的取“字”方式,如戴公一系,有樂甫(字)術(名)、石甫願繹、夷父傾、碩甫澤、季甫、夷甫須、好父説、華父督等;孔子的祖先,有弗父(字)何(名)、宋父周、正考父、孔父嘉、木金父、祁父、防叔、伯夏、叔梁(字)紇(名)等(以上據雷學淇輯校《世本》)。連孔子本人,字仲尼父,也不例外,真是“郁郁乎文哉,吾從周”。當時異姓貴族改從周的取“字”方式,無非表示服從周天子的統轄,接受了“周禮”,參加到以周天子爲首的貴族統治集團中,與姬姓貴族一樣取得了貴族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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