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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史新探:籍、租、助的变化全揭秘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籍”這種剥削辦法的産生,由於貴族侵佔原來村社中的“公田”,並迫使原來村社成員進行無償的勞動。“籍田”和“籍禮”的“籍”,古時或作“藉”,原來應作“耤”。(三)“籍”是“典籍”的意思。“租”的名稱的起源和變化,看來也和“籍田”收穫的用途及其變化有關。自從“籍田”被貴族侵佔,貴族迫使村社成員進行無償勞動,仍然稱爲“籍”或“助”,“助”就成爲一種剥削辦法的稱謂。

古史新探:籍、租、助的变化全揭秘

“籍”這種剥削辦法的産生,由於貴族侵佔原來村社中的“公田”,並迫使原來村社成員進行無償的勞動。這個變化,我們從“籍”這個稱謂的來源及其演變中,也可看到。

“籍田”和“籍禮”的“籍”,古時或作“藉”,原來應作“耤”。從來注釋家對此有三種不同解釋:

(一)“籍”是“耕”的意思。《後漢書·明帝紀》李注引《五經要義》説:“藉,蹈也。言親自蹈履於田而耕之。”《續漢書·禮儀志》劉注引《月令》盧植注説:“藉,耕也。”《漢書·文帝紀》顔注引臣瓚説:“本以躬親爲義,不得以假借爲稱也。藉謂蹈藉也。”

(二)“藉”是“借”的意思。《説文解字》説:“耤,帝耤千畝也。古者使民如借,故謂之耤。”《詩·周頌·載芟》鄭玄注説:“籍之爲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謂之籍田。”其他類似的解説很多,從略。

(三)“籍”是“典籍”的意思。《漢書·文帝紀》顔注引應劭説:“藉者,帝王典籍之常也。”

在上述三説中,除第三説出於牽強附會外,第一、第二兩説都是有根據的。清代學者大都贊成第二説而反對第一説,其實第一説正是“耤”字的本義,甲骨文“耤”字正像一人執耒蹈着耕作的樣子。“耤”字本來是躬親耕作的意思,“耤田”原是由領導帶頭而集體耕作的田,“耤禮”原是由領導帶頭而鼓勵集體耕作的儀式。等到“耤田”被貴族侵佔,“耤田”成爲迫使庶人提供無償勞動的田地,“耤禮”成爲徵發和監督庶人耕作的儀式,於是“耤”就有了“借民力治之”的意思。

“租”的名稱的起源和變化,看來也和“籍田”收穫的用途及其變化有關。在最早的文獻上,“租”字僅寫作“且”,與“祖”同字。如《攸从鼎》載:“廼(乃)使攸衛牧誓曰:我弗其付从其且(租),射(謝)分田邑,則殊(誅)。”這是説:經過訴訟,使得攸衛牧向攸从宣誓説:如果我不付給攸从田租,來酬謝分給田邑,情願受到嚴重的處罰。爲什麽最早的田租會稱爲“且”(祖)呢?看來,“且”原來是指“籍田”上集體生産出來的糧食,主要是用來祭祀祖宗的,如同黎人把共同生産出來的祭祖用的稻子,稱爲“稻公稻母”一樣。後來爲了區别於“祖”字,才應用有“禾”旁的“租”字。高翔麟《説文字通》引《長箋》説:“且古祖字,田賦以給宗廟,故從且。”高氏這個解説是正確的,“租”原是指“公田”上集體生産出來、供祭祖用的糧食,後來“公田”被貴族所侵佔,“公田”上的收穫成爲貴族的剥削收入,貴族也還宣稱這種收入是供祭祖用的,仍然稱爲“租”。再後來,貴族把這種剥削收入認爲應得的利益,於是“租”字的本義漸漸不爲人所知道,而解釋爲租税了。但是,剥削階級也還時常宣稱租税收入主要用於祭祀,例如《墨子·貴義》就説:“今農夫入其税於大人,大人爲酒醴粢盛,以祭上帝鬼神,豈曰賤人之所爲而不享哉?”(www.xing528.com)

“助”的稱謂的起源和變化,看來也和“籍田”上的集體耕作有關。“助”字和“祖”字同從“且”,“助”字的原義,該是指“籍田”上協作勞動。“籍田”上的協作勞動,主要是爲了提供祭祖用的糧食,因而稱爲“助”。自從“籍田”被貴族侵佔,貴族迫使村社成員進行無償勞動,仍然稱爲“籍”或“助”,“助”就成爲一種剥削辦法的稱謂。“助”字也或作“耡”,見於《周禮》和《説文解字》。

前面我們談到,原來在村社制時期,村社中集體耕作的“公田”,其收穫主要用於祭祀和救濟的。進入階級社會之後,“公田”多數被貴族侵佔。許多貴族奪取了原來“公田”上集體生产産的收穫,依然把用於祭祀作爲幌子。或者奪取了原來“公田”上集體生産的收穫,以救濟爲幌子,而實際上多用於放債。《周禮》上記載:

里宰……以歲時合耦于耡,以治稼穡,趨其耕耨……而徵斂其財賦。

遂人……以興耡利甿。

旅師……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閒粟而用之,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頒而秋歛之。

這裏“合耦于耡”、“興耡”“耡粟”的“耡”,杜子春讀爲“助”,解釋爲“相佐助”,鄭玄又把“合耦于耡”的“耡”,解釋爲“里宰治處”。孫詒讓《周禮正義》説:“謂里宰治處名耡者,亦兼取合耦相佐助之義,以里宰爲親民之官,合耦於民事尤重,故因以耡名其處。猶王侯親耕之田,藉民力治之,即謂之籍也。”我們認爲,“合耦于耡”的“耡”,當指貴族所侵佔的“公田”,它之稱爲“耡”,猶如“籍田”的稱爲“籍”。這時“耡”田既被貴族侵佔,里宰仍然按照老習慣,“以歲時合耦于耡”,其生産的粟,就稱爲“耡粟”,名義上還是用於救濟的,實際上已成爲借貸性質,要通過借貸手續來借給里民,所謂“以質劑(債券)致民”;而且明白規定:在春荒時借給,到秋收時收回,所謂“春頒而秋斂之”。這種借貸,雖説要“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即所謂“以興耡利甿”,江永解釋説:“此粟補民不足,貸而無息,是惠利也,施之散之,農民皆蒙惠利也”(《周禮疑義舉要·地官二》),但是這不免是空話,在階級社會中,代表剥削階級進行統治的地方官吏怎可能通過借貸來惠利人民呢?這種“合耦于耡”而生産的“耡粟”,操縱在剥削階級的地方官吏手中,只會成爲剥削人民的一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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