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籍田”上的收穫,按禮是要用於祭祀的。《孟子·滕文公下》説:“禮曰:諸侯耕助(籍),以供粢盛。”《禮記·祭統》也説:“是故天子親耕於南郊,以共(供)齊(齍)盛”;“諸侯耕於東郊,亦以共齊盛”。據説天子諸侯所以親耕,把親耕的田上的收穫用來祭祀,以表示對鬼神和祖先的恭敬。如《禮記·祭義》説:
是故昔者天子爲籍千畝,冕而朱絃,躬秉耒;諸侯爲籍百畝,冕而青紘,躬秉耒,以事天地山川社稷先古(祖先),以爲醴酪齊盛,於是乎取之,敬之至也[3]。
在《禮記·月令》和《吕氏春秋·孟春紀》所載的“籍禮”上,特别重視對上帝的祭祁。在行禮之前,由天子“以元日祈穀于上帝”,而且把“籍田”稱爲“帝籍”。行禮時,由天子“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公五推,卿諸侯大夫九推”。爲什麽要叫“帝籍”呢?高誘注説:“天子籍田千畝,以供上帝之粢盛,故曰帝籍。”當時祭祀的不僅是個上帝,又爲什麽獨稱“帝籍”呢?《周禮》賈公彦疏説:“籍田之穀,衆神皆用,獨言帝籍者,舉尊言之。”“籍田”的收穫,既然按禮是祭祀鬼神用的,因此收藏“籍田”收穫的倉廩,或稱爲“神倉”。如《禮記·月令》和《吕氏春秋·季秋紀》説:“乃命冢宰藏帝籍之收於神倉。”高誘注説:“於倉受穀,以供上帝神祇之祀,故謂之神倉。”
春秋時代各國都設有“甸人”掌管“籍田”。《左傳》成公十年杜注:“甸人,主爲公田者。”“甸人”在《周禮》稱爲“甸師”。《周禮·甸師》説:“甸師掌帥其屬而耕耨王籍,以時入之,以共齍盛。”這裏雖然把“籍田”稱爲“王籍”而不稱爲“帝籍”,依然認爲其收穫主要是供給祭祀的。春秋時魯國收藏“籍田”收穫的倉廩,雖然稱爲“御廩”而不稱“神倉”,名義上還是用於宗廟祭祀的。據説當時“籍田”上收穫的粟,先要由甸人送納到“三宫”,經過“三宫”舂成米,再送入“御廩”保藏。《穀梁傳》桓公十四年載:“天子親耕以共粢盛,……甸粟而内(納)之三宫,三宫米(舂成米)而藏之御廩。”范甯注:“甸,甸師,掌田之官也。三宫,三夫人也。宗廟之禮,君親割,夫人親舂。”
“籍田”的收穫,名義上除了供給祭祀以外,據説還要隨時布施給窮困的農夫,用於救濟方面。《國語·周語上》載虢文公説:
廩于籍東南,鍾而藏之,而時布之于農。
俞樾認爲這三句是錯簡,“于農”二字是衍文,三句應該接連在下文“民用莫不震動,恪恭于農”之上,“于農”二字涉下句“恪恭于農”而衍。他還提出理由説:“且王所籍田以奉齍盛,何以布之于農乎?”(《羣經平議》卷二十八)其實,俞樾這個校勘完全錯了。最初“籍田”的收穫,名義上除了“以奉齍盛”之外,確是還要“時布之于農”的。虢文公在下文中談到“籍禮”的作用時,就曾説:“若是乃能媚於神而和於民矣,則享祀時至而布施優裕也。”“享祀時至”就是指“以奉齍盛”,“布施優裕”就是指“時布之于農”;“媚於神”是指“享祀時至”的效果,“和於民”是指“布施優裕”的效果。由虢文公看來,“籍禮”的舉行,表示“王事唯農是務”,在“籍禮”舉行後廣泛的巡查和監督勞動,可使庶人“恪恭於農”和“不懈於時”,達到“財用不乏,民用和同”;“籍田”的收穫用來享祀和布施,可以“享祀時至而布施優裕”,做到“媚於神而和於民”。(www.xing528.com)
“籍田”的收穫,其次的用途就是提供國君“嘗新”之用。《左傳》成公十年載:“六月丙午晉侯欲麥(杜注:“周六月,今四月,麥始熟”),使甸人獻麥,饋人爲之。”周正的六月,正是夏正的四月,這時麥剛熟,晉侯要甸人從“籍田”上收取新熟的麥來吃,就是“嘗新”。《禮記·月令》和《吕氏春秋·孟夏紀》載有這種“嘗新”之禮説:“農乃登(升)麥,天子乃以彘嘗麥,先薦寢廟。”高誘注:“升,獻。麥始熟,故言嘗。”
這樣把“籍田”上剥削所得,宣稱用於祭祀、救濟、嘗新等,和他們宣稱“籍禮”是表示“王事唯農是務”,“以教民尊地産”,同樣是掩飾其剥削行爲的一種欺騙手段。他們所以會採用這樣的欺騙手段,是有其來歷的。這個來歷,和“籍禮”這種儀式的起源一樣的古老,一直可以追溯到原始公社制末期。“籍禮”如同當時貴族所實行的許多“禮”一樣,是由原始公社制末期的“禮”轉變而來。
在原始公社末期的氏族聚落中,當他們以農業爲主要生産時,所有集體耕作,都是由族長和長老帶頭進行的。在每種重要的農業勞動開始時,往往由族長主持一種儀式,以組織和鼓勵成員的集體勞動。因爲當時確是“民之大事在農”,而族長的主要任務確是“唯農是務”,有着“教民尊地産”的責任。我們以海南島黎人在解放以前部分地區保存的“合畝”制爲例。“合畝”在黎語中是“有血緣關係的集體”的意思,原先本是男系的血緣親屬組織,基本上統一經營土地,共同勞動,平均分配産品。每個“合畝”有個“畝頭”,黎語叫“俄布籠”,意即“家長”,他們原是集體生産的領導者和組織者,同時又是富有生産經驗和傳統知識的人,負有傳授經驗和知識的責任。黎人的各種農業勞動,開始時都有一定的儀式和禁忌,“畝頭”又是各種儀式的主持者,當耕田儀式舉行時,“畝頭”要先作幾下象徵性的挖土動作。由此,我們不難推想到,周天子在舉行“籍禮”時要帶頭“耕一墢”,就是起源於這樣的耕田儀式的。
在原始公社制末期,集體生産所得,除了部分留作公共開支以外,是平均分配的。黎族“合畝”的集體産品的分配也正如此,他們除了“留穀種”、“留公家聚餐的穀子”、“稻公稻母”、“留公家糧”以外,原是按户平均分配的。所謂“稻公稻母”,名義上作爲祭祀用的,實際上已成“畝頭”的剥削收入[4]。“留公家糧”是補助、救濟用的,如補助畝衆結婚、葢屋、救濟缺糧户等。“留新禾”是作爲“畝頭”的“嘗新”用的[5]。由此,我們不難推想到,我國古代貴族宣稱“籍田”收穫用於祭祀、救濟、嘗新等,作爲掩飾其剥削行爲的欺騙手段,確是有其來歷的。
在原始公社制末期,隨着經濟不平衡的增長,生産資料私有制的産生,父系家庭公社崩潰,分化出了個體的家庭單位,形成了以個體生産爲主的村社制度。從此不再採用集體耕作和平均分配的辦法,只有公共開支的需要還是依靠集體耕作所得。在村社中,土地已分爲兩部分,一部分平均分配於各户,由各户獨自耕作和收穫;另一部分則仍由村社成員集體耕作,其收穫儲藏起來以供各種公共開支之用,包括祭祀、聚餐、救濟、嘗新等。也就是把過去集體生産所得,留作公共開支的部分,現在仍然由村社成員集體生産來解決。在村社的集體耕作地上,村社的頭腦仍是集體生産的領導者和組織者,又是各種耕作儀式的主持者,既要帶頭從事耕作,又要带頭執行儀式,如同過去的族長差不多。等到剥削階級形成,剥削階級所組成的國家出現,原來村社集體耕作的土地被剥削者所侵佔,原來集體生産的成果變爲剥削者的收入,原來在集體耕作地上舉行的鼓勵大家生産的儀式,這時也轉變爲監督勞動的儀式和制度了。我國古代的“籍田”,就是貴族所侵佔的村社集體耕作的公有地,“籍”的剥削辦法就是由此産生的。“籍禮”就是貴族把原來的鼓勵耕作儀式,經過改造,使成爲監督勞動的儀式和制度。但是他們爲了掩飾其剥削行爲,外表上仍以“村社”最高共同體的代表者身份出現,也還宣稱“唯農是務”,“以教民尊地産”,甚至“籍田”的收穫在名義上還作爲祭祀、救濟、嘗新之用[6]。
我國古代的井田制度,本是一種變質的村社制度。井田制度也把土地分爲兩部分,一部分平均分配於各户耕作,即所謂“私田”;一部分是集體耕作的,即所謂“公田”;只是“公田”已被貴族侵佔去,其生産物已成爲貴族的剥削收入。這種剥削辦法叫做“助”,也叫做“籍”。孟子解釋井田制度説:“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又説:“惟助爲有公田”,“助者籍也。”(《孟子·滕文公上》)指的就是這種情況。井田制度中有“公田”,不是孟子一家之言。《夏小正》記載:正月“農及雪澤,初服於公田”。《管子·乘馬》也説:“正月令農始作,服於公田,農耕及雪澤,耕始焉,芸卒焉。”所謂“初服於公田”,“令農始作,服於公田”,當即孟子所説“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孟子既説“唯助爲有公田”,又説“助者籍也”,所以“公田”也叫“籍田”。《吕氏春秋·上農》引古農書《后稷》的話,把“天子親率諸侯耕帝籍田”和“后妃率九嬪蠶於郊,桑於公田”,相提並論,可知在這時,“籍田”和“公田”性質是相同的。這時貴族所有的“籍田”,所以又稱爲“公田”,就是因爲它原來就是村社中的“公田”,還沿用着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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