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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宗法制下贵族的相互关系-古史新探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宗法制度支配下,宗子有保護和幫助宗族成員的責任,而宗族成員有支持和聽命于宗子的義務。西周、春秋間貴族,很講究同姓、同宗、同族之間的關係。當時貴族中的大小宗族,有上級控制下級和相互聯合的關係。由於各個宗族的自私利益,奴隸主貴族的掠奪成性,各個宗族間不可能不發生衝突。根據本文的論述,十分清楚地可以看出,宗法制度原是奴隸主貴族用來鞏固貴族組織和加強奴隸主階級專政的一種有力工具。

八宗法制下贵族的相互关系-古史新探

根據上面的論述,可知宗法制度確是由父系家長制變質和擴大而成。氏族制末期的祖先崇拜,此時擴展爲宗廟制度;氏族的公共墓地,此時變爲族墓制度;氏族成員使用氏族名稱的權利,此時發展爲姓氏、名字制度;氏族的族外婚制,此時變爲同姓不婚制和貴族的等級内婚制;氏族的相互繼承權,此時變爲嫡長子繼承制;氏族長掌管本族公共事務的制度,此時變爲族長(宗主)主管制;氏族所設管賬等人員,此時變爲家臣制度,實質上成爲奴隸主貴族的基層政權組織。至於氏族“彼此予以幫助、保護及支援的相互義務”,此時變爲宗族内部以及大小宗族之間相互幫助、保護及支援的義務。

在宗法制度支配下,宗子有保護和幫助宗族成員的責任,而宗族成員有支持和聽命于宗子的義務。大宗有維護小宗的責任[16],而小宗有支持和聽命于大宗的義務[17]。惟其如此,大宗和宗子對宗族組織起着支柱的作用,所以《詩·大雅·板》説:“大邦維屏,大宗維翰,懷德維寧,宗子維城。”而小宗對大宗起着輔助的作用,所以《左傳》襄公十四年説:“是故天子有公,諸侯有卿,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朋友……以相輔佐也。”

西周、春秋間貴族,很講究同姓、同宗、同族之間的關係。舉行宗教儀式時要講究這些,例如“凡諸侯之喪,異姓臨于外,同姓于宗廟,同宗于祖廟,同族于禰廟”(《左傳》襄公十二年)。政治活動也要講究這些,例如“周之宗盟,異族爲後”(《左傳》隱公十一年)。在統治人才的選用也要區别内姓和外姓,所謂“内姓選于親,外姓選于舊”(《左傳》宣公十二年)。還必須以“親親”、“貴貴”作爲選拔人才的標準,做到“親不在外,羈不在内”(《左傳》昭公十一年)。如果“棄親用羈”,是要爲宗族成員所反對的。例如周的卿士單獻公因“棄親用羈”,被公族所殺(《左傳》昭公七年)。周的卿士鞏簡公因爲“棄其子弟而好用遠人”,被羣公子所殺(《左傳》定公元年、二年)。

西周、春秋間奴隸主貴族的統治,就是以周天子爲首的姬姓貴族爲主,聯合其他異姓貴族的專政。周天子分封同姓諸侯之外,又封異姓諸侯,諸侯也分封同姓和異姓卿大夫。由於實行同姓不婚制和貴族的等級内婚制,異姓貴族都成爲姬姓貴族的姻親。周天子稱同姓諸侯爲伯父、叔父,稱異姓諸侯爲伯舅、叔舅,諸侯也稱異姓卿大夫爲舅。周天子與諸侯,諸侯與卿大夫,固然有着政治上的組織關係,同時也存在着宗法和姻親的關係,以加強彼此之間的團結和聯合。奴隸主貴族如此實行其聯合的統治,無非爲了有效地鎮壓人民的反抗,加強對人民的掠奪。

當時貴族爲了加強内部團結和統治人民的力量,依據舊有習慣,加以改變和發展,制定了許多“禮”,用來維護宗法制度和君權、族權、夫權、神權。策命禮、覲禮、聘禮、即位禮、委質禮等,都是爲了維護君權,加強貴族之間政治上的組織關係的。

按禮,天子的命令叫做“王命”,諸侯必須聽從。諸侯的重大事件,必須聽從“王命”來辦理。諸侯必須定期朝覲,納職貢。如果不這樣,就叫“不王”和“不共王職”,天子可以用王師會同諸侯來討伐。到春秋初期,天子已無實力,但當晉國公室和别封的曲沃發生内訌時,周桓王還曾多次以“王命”出兵干預。

按禮,“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禮記·王制》)。這種制度是用來幫助天子控制諸侯的,看來曾實行過。到春秋時,周天子號令不行,但是有時在形式上,諸侯的上卿還由天子任命。這種由天子任命的卿,就叫做“命卿”和“王之守臣”[18]

按禮,卿大夫對諸侯也有許多必須服從的義務,大體上和諸侯必須服從天子的義務相同。同時,諸侯有對卿大夫討伐處分之權,所謂“君討臣,誰敢讎之,君命天也”(《左傳》定公四年)。

禮所以要作這些規定,無非爲了加強上級貴族對下級貴族的控制,團結大小宗族的力量,以便加強奴隸主階級的專政。

當時貴族中的大小宗族,有上級控制下級和相互聯合的關係。爲了加強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力量,加強奴隸主階級的專政,便于對外從事掠奪,或者抵抗戎翟部族,諸侯很需要天子統一號令,卿大夫很需要諸侯統一指揮,卿大夫之間很需要聯合起來。特别是天子、諸侯的力量比較強大的時候,“王命”和“君命”還能實行,大小宗族間的聯合還比較鞏固。

但是大小宗族間也有相互矛盾的關係。由於各個宗族的自私利益,奴隸主貴族的掠奪成性,各個宗族間不可能不發生衝突。特别是在卿大夫力量逐漸強大,天子、諸侯力量逐漸衰弱的時候,上級對下級失却了控制,比較強大的卿大夫之間的兼併戰争,就越來越劇烈。在這樣的相互兼併中,正孕育着新舊勢力的鬬争;整個兼併過程中,正逐漸發展爲新舊勢力的更替。關於這方面,將另文再加闡述。

根據本文的論述,十分清楚地可以看出,宗法制度原是奴隸主貴族用來鞏固貴族組織和加強奴隸主階級專政的一種有力工具。

【注释】

[1]王國維《明堂廟寢通考》説:“《望敦》云:‘唯王十有三年六月初吉戊戌,王在周康宫新宫,旦,王格太室。’《寰盤》云:‘唯廿有八年五月既望庚寅,王在周康穆宫,旦,王格太室。’《頌鼎》云:‘唯三年五月既死霸甲戌,王在周康邵宫,旦,王格太室。’此三器之文,皆云旦王格太室,則上所云王在某宫者,必謂未旦以前王所寢處之地也。且此事不獨見于古金文,雖經傳亦多言之。《左傳》昭公二十二年:‘單子逆悼王於莊宫以歸,王子還,夜取王,以如莊宫。’二十三年:‘王子朝入于王城,羅納諸莊宫。’案莊宫,莊王之廟,而傳文曰逆、曰如、曰納,皆示居處之意。《禮運》:‘天子適諸侯,必舍其祖廟。’《周語》:‘襄王使太宰文公及内史興賜晉文公命,上卿逆於境,晉侯郊勞,館諸宗廟。’《聘禮記》:‘卿館于大夫,大夫館于士,士館于工商’,鄭注:‘館者必于廟,不於敵者之廟,爲太尊也。’以此觀之,祖廟可以舍國賓,亦可以自處矣”(《觀堂集林》卷三)。看來,在宗廟舉行重要典禮之前,地位高的主人或貴賓往往留宿在宗廟裏,以表示對典禮的重視。

[2]許慎《五經異義》説:“公羊傳:卿大夫非有土之君,不得祫享昭穆,故無主”(陳壽祺輯本)。這是不正確的。《左傳》哀公十六年載:孔悝“及西門,使貳車反祏于西圃”。杜注:“使副車取廟主。西圃,孔氏廟所在。祏,藏主石函”。孔悝所要帶走的廟主,當然是孔氏宗廟之主,足見卿大夫亦有主。鄭玄《駁五經異義》認爲“大夫無主,孔悝之反祏,所出公之主耳”。顯然是一種曲解。孔氏姞姓,春秋時只有南燕姞姓,孔氏仕衛已歷多世,不知出於何國,怎會有“所出公之主”?這點孔穎達《正義》已反駁。但是孔氏又認爲孔悝的“主”,“是僭爲之”,也還是一種曲解。卿大夫既建有宗廟,廟中不能無主。

[3]七廟之説,禮書的記載不一致。《禮記·祭法》認爲七廟是二祧(遠祖廟)和五廟(自考至祖考),五廟中除了始祖,應是二昭二穆。而《禮記·王制》又認爲七廟是太祖和三昭三穆。鄭玄又調停其説,以爲“七者,太祖及文王武王與親廟四”。七廟之説還不見于《周禮》,恐出現較遲。《吕氏春秋·諭大》篇引《商書》説:“五世之廟可以觀怪。”《周禮·夏官·隸僕》説:“掌五寢之埽除糞晒之事。”鄭注:“五寢,五廟之寢也。”都是古有五廟之證。清代學者頗多調停其説,如焦循《羣經宫室圖》認爲“葢五廟之制,自虞至周,自天子至附庸皆同。周于五廟之外,更立二祧”。“周天子七廟,惟祧無寢”。也只是一種臆斷。(www.xing528.com)

[4]《左傳》僖公五年載:“太伯、虞仲,太王之昭也;……虢仲、虢叔,王季之穆也。”如此説太王之子太伯、虞仲屬昭,則太王應屬穆;王季之子虢仲、虢叔屬穆,則王季應屬昭。《左傳》僖公二十四年載:“管、蔡、郕、霍……,文之昭也;邗、晉、應、韓,武之穆也。”《國語·晉語四》也説:“康叔,文之昭也;唐叔,武之穆也。”如此則文王應屬穆,武王應屬昭。這種昭穆之制,在春秋時各國貴族中,説法一致,必是很古老的一種習慣。

[5]《左傳》定公八年載:“子言(即季寤,季桓子之弟)辨(徧)舍爵于季氏之廟而出。”可見大夫出奔同樣有告廟、舍爵之禮。

[6]《左傳》襄公十年載:晉侯“以偪陽子歸,獻于武宫”。武宫爲始祖武公之廟。《左傳》昭公十七年載:晉滅陸渾之戎,“宣子夢文公攜荀吴而授之陸渾,故使穆子帥師獻于文宫”。可知春秋時還多獻俘于宗廟。

[7]沈欽韓《春秋左氏傳補注》以爲這曹人墓即是《周禮》的“邦墓”。“曹人”當指曹的“國人”。春秋時軍隊多以“國人”爲主力,因晉欲發其祖先之墓,故而兇懼。

[8]鄭注:“戰敗無勇,投諸塋外以罰之。”鄭玄以“戰敗無勇”釋“凡死于兵者”,不確切。凶死不得入葬于族墓,氏族制階段已有此種習慣。雲南永寧地區納西族的習慣,凶死的人實行土葬,兩、三年再補行火葬,不拾骨灰,不能葬入公共墓地。見宋兆麟:《雲南永寧納西族的葬俗》(《考古》1964年第4期)。

[9]例如《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載:“臧昭伯如晉……臧氏老將如晉問”(注:“問昭伯起居”)。《儀禮·聘禮》載卿大夫“授老幣”。胡匡衷《儀禮釋官》説:“《特牲》注云:宰,羣吏之長。此注(指《士昏禮》注)云:老,羣吏之尊者。老與宰當即一人。以其主家之政教,謂之宰;以其爲家之貴臣,謂之老。宰著其職也。老優其名也。”此説没有確據。

[10]例如《左傳》哀公二十四年載:“公子荆之母嬖,將以爲夫人,使宗人釁夏獻其禮。”《國語·魯語下》載:“公父文伯之母欲室文伯(注:‘室,妻也’),饗其宗老……老請守龜卜室之族(注:‘守龜,卜人。族,姓也’),師亥聞之曰:善哉!……宗室之謀不過宗人。”《國語·楚語上》載:“屈到嗜芰,有疾,召其宗老而屬之曰:祭我必以芰。”

[11]例如冉有爲季氏宰,“爲之聚斂而附益之”(《論語·先進》)。又曾“帥左師”,“以武城人三百爲己徒卒”,用矛攻入齊師(《左傳》哀公十一年)。因爲家宰掌管全家政務,有時可作卿大夫的代表,如王叔陳生與伯輿争訟,“王叔之宰與伯輿之大夫瑕禽坐獄于王庭”(《左傳》襄公十三年)。家宰的權力是比較大的,例如衛的齊豹和北宫喜等共謀作亂,“齊氏之宰渠子召北宫子(即北宫喜),北宫氏之宰不與聞謀,殺渠子,遂伐齊氏滅之”。又如“仲由(子路)爲季氏宰,將墮三都”(《左傳》定公十二年)。因爲這時季孫氏正掌握魯的國政,季孫氏之宰就有權力掌管魯國的大事。

[12]《左傳》昭公五年載:“仲(仲壬)至自齊,季孫欲立之……南遺使國人助豎牛以攻諸大庫之庭,司宫射之,中目而死。”這個司宫參與叔孫氏之亂,當爲家臣。《左傳》昭公二十五年載“及季姒與饔人檀通”,注:“季姒,公鳥妻,鮑文子女。饔人,食官”。這個饔人當爲季孫氏的家臣。

[13]《左傳》哀公十四年載:“叔孫氏之車子鉏商獲麟。”《正義》引服虔注:“車,車士。”《左傳》哀公六年:“鮑子醉而往其臣差車鮑點。”杜注:“差車,主車之官。”《左傳》襄公二十三年有孟氏之御騶豐點,《正義》認爲御騶是掌馬兼掌御之官。

[14]《左傳》襄公二十八年:“叔孫穆子食慶封……使工爲之誦《茅誦》”。杜注:“工,樂師。”

[15]“牧圉”爲當時對下等奴隸的通稱。如衛成公出奔後回國,寧武子與國人結盟説:“不有居者,誰守社稷,不有行者,誰扞牧圉”(《左傳》僖公二十八年)。衛獻公出奔後回國,責備大叔文子,大叔文子對答説:“不能負羈絏以從扞牧圉,臣之罪一也。”這二處所謂“牧圉”,都是指國君出奔時所帶走的奴隸,當然不全是養牛養馬的。

[16]《左傳》昭公二十八年載:“梗陽人有獄,魏戊不能斷,以獄上(注:‘上魏子’),其大宗賂以女樂(注:‘訟者之大宗’)。”這是大宗維護小宗的例子。

[17]在春秋時貴族的觀念中,多認爲小宗應尊重和支持大宗,否則就是“非禮”。《左傳》昭公二十五年載:“叔孫婼聘于宋,桐門右師見之(注:‘右師樂大心居桐門’),語卑宋大夫而賤司城氏(注:‘司城,樂氏之大宗也’)。昭子告其人曰:右師其亡乎!……今夫子卑其大夫而賤其宗,是賤其身也,能有禮乎?無禮必亡。”《左傳》哀公八年載:“吴爲邾故,將伐魯,問于叔孫輒,叔孫輒曰:‘魯有名而無情,伐之必得志焉。’退而告公山不狃,公山不狃曰:‘非禮也。……今子以小惡而欲覆宗國,不亦難乎’(注:‘輒,魯公族,故謂之宗國’)。”《國語·晉語八》載陽畢説:“且夫欒氏之誣晉國久也,欒書實覆宗,殺厲公以厚其家(注:‘覆,敗也。宗,大宗也。謂殺厲立悼’),若滅欒氏,則民威矣。”

[18]例如在晉國,曲沃武公曾對欒共子説:“苟無死,吾以子見天子,令子爲上卿”(《國語·晉語一》)。晉景公又“請于王,戊申以黻冕命士會將中軍,且爲太傅”(《左傳》宣公十六年)。晉景公使上軍大夫鞏朔“獻捷于周”,周定王使單襄公辭謝,理由之一就是鞏朔不是“命卿”,“未有職司于王室”(《左傳》成公二年)。晉的下卿欒盈出奔,路過周的西鄙被劫掠,對王的行人説:“天子陪臣盈(注:‘諸侯之臣稱爲天子陪臣’),得罪于王之守臣(注:‘范宣子爲王所命,故曰守臣’),將逃罪”(《左傳》襄公二十一年)。又如在齊國,齊桓公使管仲“平戎于王”,周襄王饗以上卿之禮,管仲辭謝説:“臣賤有司也,有天子之二守國、高在(注:‘國子、高子,天子所命爲齊守臣,皆上卿也’),……陪臣敢辭”(《左傳》僖公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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