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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六族长主管制-古史新探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周、春秋間貴族中的大小宗族,都設有宗子或宗主作爲族長,掌有主管全族的一切權力。當是由父系氏族的氏族長的制度變質和發展而成。宗子主管有本族的共同財産,主要是土地和人民。宗主有處分本族人員之權,但在手續上須經國君的批准,以表示對君權的尊重。如果國家要處分卿大夫宗族中人,在手續上也須咨詢于宗主,以表示對族權的尊重。

中国古代六族长主管制-古史新探

西周、春秋間貴族中的大小宗族,都設有宗子或宗主作爲族長,掌有主管全族的一切權力。當是由父系氏族的氏族長的制度變質和發展而成。

宗子主管有本族的共同財産,主要是土地和人民。《禮記·禮運》説:

天子有田以處其子孫,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制度。

當時實行着土地分封制,隨着土地的層層分封,大小宗族的分立,土地和人民是按着貴族的等級而層層佔有的,這就叫做“制度”。天子爲“天下”的大宗,是“天下”的共主,就成爲“天下”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所謂“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小雅·北山》)。諸侯爲本國的大宗,是一國之君,就成爲國内土地和人民的最高所有者。所謂“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左傳》昭公七年載申無宇語)?卿大夫是采邑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按禮,他們佔有采邑多少是有制度的,如公孫免餘説:“唯卿備百邑”(《左傳》襄公二十七年);他們有俸禄田多少也是有規定的,如叔向説:“大國之卿,一旅之田(注:‘五百人爲旅,爲田五百頃’),上大夫一卒之田(注:‘百人爲卒,爲田百頃’)”(《國語·晉語八》)。“一卒之田”也就是“百人之餼”(《左傳》昭公元年,注:“百人,一卒也,其禄足百人”)。但是實際上,卿大夫都竭力侵佔田邑,並没有什麽制度。

當時各國卿大夫的宗族組織,就是統治機構,掌管全族財産和各種政務、事務,叫做“宗”、“家”或“室”。其中規模大的,“宗”之下分爲“家”或“族”,“家”或“族”之下又分爲“室”。這種“室”,因爲掌有全族財産,又成爲一種財産單位,宗子有權可以使用和處理。如果宗族滅亡,“室”就跟着被人兼併或分取。春秋時貴族間因争奪和侵佔“室”而發生内亂的例子,不勝枚舉。

一個宗室就包括着宗族所有的一切財富。既包括着宗族所有的土地和人民,又包括奴隸和器用財物,更包括所有私屬人員和武裝力量以及軍賦的收入。

《國語·晉語六》記述鄢陵之戰時,范文子在欒武子面前批評晉厲公説:

今我戰又勝荆與鄭,吾君將……大其私暱而益婦人田。不奪諸大夫田,則焉取以益此?諸臣之委室而徒退者,將與幾人?

下文又記述:

欒武子不聽,遂與荆人戰于鄢陵,大勝之。於是乎君……大其私暱,殺三郤而尸諸朝,納其室以分婦人。

“納其室以分婦人”,就是范文子所説“益婦人田”而奪諸大夫田,可知“室”的主要財産是“田”。《左傳》在敍述某些卿大夫滅亡後,“室”都被兼併或分取,没有述及其“田”的下落,因爲“田”即包括在“室”之中。田邑是每個宗族建立其“室”的財富基礎。一個宗子或一個宗族的消滅或建立,關鍵就在於田邑的佔有或喪失。例如晉國討滅趙氏的時候,趙武(莊姬之子)跟着莊姬(晉成公之女,趙朔之妻)畜養在公宫,“以其田與祁奚”,後來由於韓厥請求晉侯,“乃立武而反其田焉”(《左傳》成公八年)。又如鄭大夫豐卷(子張)被逐,出奔在晉,“子産請其田里,三年而復之,反其田里及其入焉”(《左傳》襄公三十年)。所謂“田”或“田邑”,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的人民。

《左傳》襄公十年載:

子西聞盜,不儆而出……乃歸授甲,臣妾多逃,器用多喪。子産聞盜,爲門者,庀羣司,閉府庫,慎閉藏,完守備,成列而後出兵車十七乘。(www.xing528.com)

從此可知卿大夫的“室”,包括有“羣司”(各種職司的家臣)、臣妾(奴隸)和私屬軍隊,財物都有府庫保藏。諸侯的“公室”,更包括有以“國人”爲主力的軍隊以及軍賦的收入,所以魯國三桓“三分公室”,主要就是分取了魯國“三軍”的成員和軍賦。

當時各級貴族,都有其宗族成員和私屬人員所組成的軍隊。例如《明公簋》説:“隹(唯)王令(命)明公遣三族伐東或(國)。”《班簋》説:“以乃族從父征。”春秋時,楚王有其私屬的左右兩“廣”,每“廣”兵車十五乘(《左傳》宣公十五年);楚太子的東宫另有“宫甲”;楚的卿大夫也各自有其族兵或私卒,如若敖氏之族有“若敖氏之六卒”(《左傳》僖公二十八年),大夫子強,息桓、子捷、子駢、子孟也各有其“私卒”(《左傳》襄公二十五年)。晉的卿大夫也有私屬部隊,如晉卿郤克曾“請以其私屬”伐齊(《左傳》宣公十七年)。邲之戰,晉的知罃被俘,其父親“知莊子以其族反之”(《左傳》宣公十二年,注:“反,還戰”)。其他各國的情況也差不多。

這種貴族軍隊,各國在對外作戰中,往往配合在“國人”編制成的國家軍隊中,作爲骨幹。例如鄢陵之戰,楚的中軍以王族爲骨幹,左右二軍以二穆之族(即子重、子辛之族)爲骨幹;晉的中軍以公族和欒氏、范氏之族爲骨幹,上下兩軍和新軍以中行氏、郤氏之族爲骨幹。所以當時苗賁皇替晉國計謀説:

楚師之良,在其中軍王族而已,若塞井夷竈成陳以當之,欒范易行以誘之,中行、二郤必克二穆,吾乃四萃於其王族,必大敗之(《左傳》襄公二十六年)。

當時各級貴族的宗子,不僅是本族軍隊的主帥,而且是國家軍隊的統帥。春秋時晉國的卿,就是各“軍”的將佐,所以他們又有“將軍”之稱。當對外作戰時,就由國君率領卿大夫帶同族兵,配合在“國人”編制的各“軍”中,由國君鳴鼓指揮作戰。後來因爲國君的大權下落,國家軍隊爲卿大夫所控制,指揮權也逐漸落到卿大夫手中。

宗子不僅掌有財權和兵權,還掌有神權,成爲宗廟的主祭者。這點在前面論述宗廟制度時,已詳加説明。當衛靈公被逐在外時,曾派子鮮向掌實權的大臣寧喜請求:“苟反,政由寧氏,祭則寡人”(《左傳》襄公二十六年)。衛靈公就是想只留祭權,把政權交给寜喜,以這樣的讓步來求得回國。

宗子對本族成員,有統率、管理和處分之權。例如趙嬰因和莊姬(嬰姪趙朔之妻)通姦,被宗子趙同、趙括“放于齊”(《左傳》成公四年)。又如楚將釋放俘虜的知罃時,知罃對楚共王説:

以君之靈,累臣得歸骨於晉,寡君之以爲戮,死且不朽。若從君之惠而免之,以賜君之外臣首(指荀首——知罃之父),首其請於寡君而以戮於宗,亦死且不朽(《左傳》成公三年)。

可見一個被俘的貴族成員,被釋放回國,不但有被國君判罪處死的可能,還有被宗主“戮於宗”的可能。宗主有處分本族人員之權,但在手續上須經國君的批准,以表示對君權的尊重。如果國家要處分卿大夫宗族中人,在手續上也須咨詢于宗主,以表示對族權的尊重。例如鄭國將放逐游楚,“子産咨于大叔,大叔曰:吉(大叔名)不能亢身,焉能亢宗?”(《左傳》昭公元年)

宗子亦有庇護宗族成員之責。卿大夫在國家擔任官職的目的之一,就是庇護宗族。所謂“守其官職,保族宜家”(《左傳》襄公三十年)。例如宋的公子壽因國君無道,深怕累及,辭去司城之官,但是還使其兒子如意去做,他説:“棄官則族無所庇”(《左傳》文公十七年)。如果宗子有所作爲,也就“族可以庇”。例如劉康公聘問魯國,見季文子、孟獻子都很節儉,回來稱讚説:“今夫二子者儉,其能足用矣,用足則族可以庇”(《國語·周語中》)。

當時一個宗子的得失,關係着整個宗族的興亡。宗子得勢,整個宗族得到庇護;宗子得罪,常常整個宗族被驅逐或滅亡。例如晉人因邲之戰失敗,赤狄又伐晉到清,于是“歸罪于先縠”,殺死了先縠,還“盡滅其族”(《左傳》宣公十三年)。又如宋昭公被殺後,武氏之族利用昭公之子作亂,宋文公使戴、莊、桓之族攻武氏;又因穆族支持武族,“盡逐武、穆之族”(《左傳》文公十八年、宣公三年)。這類例子很多。春秋後期由於貴族間争權奪利,不斷互相兼併,被陸續驅逐和滅亡的宗族很多。

這種族長主管制,使大小宗族長擁有本族的財權、兵權、法權和神權,對本族成員有統率、管理和處分之權,當然對於所屬勞動人民,更有生殺之權。當時政治組織體系,是和宗法組織體系緊密結合在一起的,大小宗族長的專制權力,在政治組織上就表現爲君主和卿大夫的專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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