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宗法制度下,繼承宗嗣的,必須是嫡夫人所生的長子。《公羊傳》隱公元年説:“立適(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就是説,立嫡夫人之子應選取其長者,如果嫡夫人無子而要立其他的子,應選取其貴者。“貴”是貴族選取繼承人的主要標準。
這種嫡長子繼承制,有些國家在初期没有嚴格執行。例如魯國在莊公以前,常有弟接兄位的。《史記·魯世家》載叔牙説:“一繼一及,魯之常也”(《集解》引何休説:“父死子繼,兄死弟及”)。秦國在初年,有些國君也是“兄死弟及”的。他們到春秋中期以後才遵守嫡長子繼承制。
一般説來,這種制度曾爲貴族所重視和遵守。例如晉襄公去世時,太子(即晉靈公)年少,趙盾因爲晉國多難,要立年長的國君,理由是“置善則固,事長則順”,決定把公子雍從秦迎接回來,但因襄公夫人抱着太子啼哭于朝,卿大夫“皆患穆嬴(即襄公夫人),且畏逼(注:‘畏國人以大義來逼己’)”,仍然立了晉靈公(《左傳》文公六年、七年)。又如楚平王去世時,令尹子常要立子西,理由是“立長則順,建善則治”,但是子西認爲“亂嗣不祥”,仍然立了楚昭王(《左傳》昭公二十六年)。
這種嫡長子繼承制的確立,很明顯,是爲了把“宗子”繼承的制度固定下來,防止發生争奪和内亂從而鞏固宗族組織及其統治力量。如果没有嫡長子,他們還定出了一種補充辦法。例如説:
昔先王之命曰:王后無適(嫡),則擇立長;年鈞以德,德鈞以卜;王不立愛,公卿無私,古之制也(《左傳》昭公二十六年載王子朝語)。(www.xing528.com)
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長立,年鈞擇賢,義鈞則卜,古之道也(《左傳》襄公三十一年載穆叔語)。
這兩段話,内容大體相同,該是當時流行的一種補充的繼承辦法。
當時由於貴族間争權奪利,改立太子、宗子和争立國君、卿大夫的事不斷發生,貴族内部不斷因此發生内亂。春秋時代“臣弑其君”、“子弑其父”的很多,在内亂中“殺嫡立庶”的事也屢見不鮮。例如楚國常因内亂,君位改由少子繼承。所謂“楚國之舉,恒在少者”(《左傳》文公元年載子上語),“芈姓有亂,必季實立”(《左傳》昭公十三年載叔向語)。魯國東門遂殺死公子惡而擁立宣公,更是件著名的“殺嫡立庶”的事,當時人就一再提到(見《左傳》文公十八年、宣公十八年、襄公二十三年、昭公三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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