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春秋時貴族都有公共墓地,這也是氏族制階段沿襲下來的習慣。因爲他們認爲這是宗族在另一世界的住宅,死人應該和活人一樣聚族而居。
據《周禮·春官》記載,族葬的墓有兩種:一種叫“公墓”,歸冢人掌管,葬的是貴族,“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爲左右,凡諸侯居左右以前,卿大夫士居後,各以其族”。一種叫“邦墓”,歸墓大夫掌管,“令國民族葬而掌其禁令”。“國民”即是國家公民,亦即“國人”,也是古代的一個統治階層。
從考古發掘的情況來看,西周、春秋間貴族確實有族墓制度。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在河南三門峽市上村嶺發掘的虢國墓地,就是個典型的例子。這個墓地規模宏大,墓葬密集,有數百座(共掘了二百三十四座),當是虢國貴族族葬之地,即是虢國的“公墓”。棺槨有重槨單棺、一槨一棺、無槨一棺、無槨無棺四等,棺槨的多少有無與墓的大小、隨葬品的多少大致相適應,該與各等貴族的身份地位有關。隨葬品的放置有一定的規律,大概與當時他們的葬禮的規定有關。詳見《上村嶺虢國墓地》發掘報告。
春秋時晉國的“公墓”在九原。《國語·晉語八》載:趙文子與叔向遊于九原(韋注:“晉墓地”),曰:“死者若可作也(注:‘作,起也’),吾誰與歸?”接着就評論到陽處父、舅犯、隨武子等卿大夫的爲人(《禮記·檀弓下》同)。春秋時曹國也有族葬的墓地。當晉文公率軍包圍曹的國都的時候,進攻城門的士卒多戰死,曹人把這些尸體陳列在城上,使晉文公很難堪。晉文公聽了輿人之謀,把晉軍遷到曹人墓上去宿營,準備發掘,結果“曹人兇懼”(注:“兇兇,恐懼聲”),晉軍“因其兇而攻之”,攻破了曹的國都(《左傳》僖公二十八年)。這個曹人的“墓”當是“邦墓”[7],所以晉軍正擬發掘,曹人便兇懼起來。
春秋時代有些國家没有國君和卿大夫都葬在一起的“公墓”,但是,國君和卿大夫的宗族都各自有其族墓。《左傳》定公元年載:魯昭公去世,因季孫氏怨恨昭公,“季孫使役如闞公氏(注:‘闞,魯羣公墓所在也’),欲溝焉”(注:“欲溝絶其兆域,不使與先君同”),經榮鴐鵞勸止,“葬昭公于墓道南”。所謂“闞公氏”,當是在“闞”這個地方的魯“公”整個“氏”的墓地。《左傳》昭公二年記載:這年齊豹作亂失敗,齊氏被滅,後來衛靈公“賜析朱鉏謚曰成子,而以齊氏之墓予之”(注:“皆未死而賜謚及墓田,傳終而言之”)。這個“齊氏之墓”,當是衛國齊氏整個氏的墓地,這時因齊氏滅亡,墓地被改賞給别族。(www.xing528.com)
按禮,所有族人都應葬在族墓,只有凶死的人不得入葬,這被看作一種嚴重的處罰。《周禮·春官·冢人》説:“凡死于兵者,不入兆域。”這是從氏族制階段長期流行下來的習慣[8]。春秋時有不少被殺死的國君,都不得葬入“公墓”的兆域,另葬到他處,文獻上都特别加以記載。例如齊莊公被崔杼殺死,“側”于北郭(沈欽韓謂“側”是“有棺無槨”),葬于士孫之里(《左傳》襄公二十五年)。安(晏)孺子被殺,葬于翼東門之外,以車一乘(《左傳》成公十八年、《國語·晉語六》)。楚王麇(或作卷、員)被殺,葬于郟,稱爲郟敖(《左傳》昭公元年)。楚王比被殺,葬于訾,稱爲訾敖(《左傳》昭公十三年)。“敖”是比王低一等的稱呼。《左傳》哀公二年載趙簡子立誓説:“若其有罪,絞縊以戮,桐棺三寸……無入于兆,下卿之罰也。”所説“無入于兆”,就是不能葬入族墓的兆域。
這種族墓是宗族的第二個聖地。宗主除了有事要向宗廟請示和報告以外,有緊急事故,常要到墓地向祖先報告。例如鄭軍攻破了陳國,“陳侯扶其太子偃師奔墓”,陳大夫賈獲“與其妻扶其母以奔墓”,接着陳侯抱着社主出來投降(《左傳》襄公二十五年)。這時陳侯和陳大夫等“奔墓”,是去向祖先報告快要亡國的情況。又如吴國借口納聘,攻入蔡國,蔡侯“哭而遷墓”(注:“將遷,與先君辭,故哭”),接着蔡被遷往州來(《左傳》哀公二年)。這是蔡侯在被迫遷國之前,去向祖先哭而辭行。又如魯昭公伐季孫氏失敗,“與臧孫如墓謀(注:‘辭先君,且謀所奔’),遂行”(《左傳》昭公二十五年)。這是魯昭公在出奔之前,去向祖先辭行,並謀奔向何處。所以《禮記·檀弓下》記述顔淵説:“吾聞之,去國則哭于墓而後行,反其國,不哭,展墓而入”(注:“展,省視之”)。
這種族墓制度,是和宗廟制度相輔而行的,目的也在借此鞏固貴族的團結,以增強其統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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