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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四鄉遂制度和社會結構揭秘《古史新探》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據上面的論述,可知從西周初期起,直到春秋時代,天子的王畿和諸侯的封國都存在有鄉遂制度,這種鄉遂制度就是當時社會的主要結構。其實,這樣把鄉遂制度歸結爲兵農分治,只是從表面現象在分析,並未觸及這個制度的本質。我們前面已經提及,這種“鄉”和“遂”對立的制度,實質上就是當時社會結構中階級對立的制度。

古代四鄉遂制度和社會結構揭秘《古史新探》

根據上面的論述,可知從西周初期起,直到春秋時代,天子的王畿和諸侯的封國都存在有鄉遂制度,這種鄉遂制度就是當時社會的主要結構。

這種鄉遂制度,有些清代學者認爲這是一種兵農分治的制度。江永《羣經補義》的《春秋》部分有一段説:

春秋之時兵農固已分矣。管仲參國伍鄙之法……是齊之三軍悉出近國都之十五鄉,而野鄙之農不與也。……是此十五鄉者,家必有一人爲兵,其中有賢能者,五鄉大夫有升選之法,故謂之士鄉,所以别於農也。其爲農者處之野鄙,别爲五鄙之法……專令治田供税,更不使之爲兵,故桓公問伍鄙之法,管仲對曰: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豈非兵農已分乎?十五鄉三萬家,必有所受田,而相地衰征之法惟施於伍鄙,則鄉田但有兵賦、無田税,似後世之軍田、屯田,此外更無養兵之費也(按:江永此説是根據《文獻通考》所引林氏之説,而加以闡釋的)。

這裏,江永認爲管仲的“參國伍鄙”之法,即兵農分治的制度,而“鄉田但有兵賦、無田税”,猶如後世的軍事屯田制。江永《周禮疑義舉要》,更進一步把《周禮》的鄉遂制度和管仲的“參國伍鄙”之法結合起來考察,他説:

天子六軍,取之六鄉。……管仲變成周之制,以士鄉十五爲三軍,則猶是六鄉爲六軍之遺法。他國軍制大約相似。雖云寓兵於農,其實兵自兵而農自農;雖云無養兵之費,而六鄉之田即是養六軍之田,猶後世之屯田也。六鄉之民,六軍取於斯,興賢能亦取於斯,齊之士鄉亦如此,則古今制度大不相同者也。

江永確認管仲的“參國伍鄙”之法即是鄉遂制度,目光很是鋭利。他一方面認爲“鄉”“軍”合一的制度猶如後世的屯田制,一方面又認爲與屯田制大不相同。

朱大韶有“司馬法非周制説”(《實事求是齋經義》卷二),曾竭力稱贊江永之説“發前人所未發”,認爲《周禮》的鄉遂制度即是兵農分治,他説:“六軍之衆出於六鄉,……其六遂及都鄙盡爲農,故鄉中但列出兵法、無田制,遂人但陳田制、無出兵法,兵自爲兵,農自爲農。”其實,這樣把鄉遂制度歸結爲兵農分治,只是從表面現象在分析,並未觸及這個制度的本質。

我們前面已經提及,這種“鄉”和“遂”對立的制度(也即“國”和“鄙”或“野”對立的制度),實質上就是當時社會結構中階級對立的制度。國都附近“鄉”中居民是當時國家的自由公民性質,實際上就是統治階級的一個階層。因而他們有參與政治教育、選拔的權利,有服兵役的義務。郊外鄙野之中“遂”的居民,是當時被奴役的階級。因而他們没有任何政治權利,也没有資格成爲正式戰士。

西周春秋間被稱爲“國人”的“鄉”中居民,是具有完全公民權的統治階層。他們的社會組織,長期保留有“村社”的因素,“村社”的一切成員都被視爲有平等的權利,其主要的物質基礎就是土地。他們還保留有村社土地所有制的形式,每個成員可以有一塊質量和數量大體相等的份地。當時國家和執政的貴族,爲了統治被奴役的廣大羣衆,很注意這羣公民的團結一致,防止他們中間發生顯著的財産分化,特别是佔有耕地不平均。所以《周禮》記載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要按每家人口多少授以上中下三等之地。這和古代斯巴達公民的“平等人公社”有類似之處。所不同的,斯巴達“平等人公社”的成員用抽簽法分得一定“份地”的同時,還要分得耕種這塊“份地”的人;而當時的“國人”所分得的只有“份地”。

這種“國人”有時被稱爲“士”,即是甲士、戰士。管仲實行“參國伍鄙”之法,就把這種“國人”所居之鄉稱爲“士鄉”(《國語·齊語》),又稱爲“士農之鄉”(《管子·小匡》)。因爲這種“士”還没有脱離農業生産。《禮記·曲禮》説:“四郊多壘,此卿大夫之辱也;地廣大,荒而不治,此亦士之辱也。”吕思勉先生解釋説:“士則戰士,平時肆力於耕耘,有事則執干戈以衛社稷者也”(《先秦史》293頁)。這是對的。《禮記·少儀》説:“問士之子長幼,長則曰能耕矣,幼則曰能負薪、未能負薪。”可知“士”這個階層從幼就要學習農業生産。因爲土大多參與農業生産,大規模的軍事演習,就必須於農隙舉行。《左傳》隱公五年載:“春蒐,夏苗,秋獼,冬狩,皆於農隙以講事也。”

西周春秋間稱爲“國人”這種自由公民,雖然没有像古代希臘、羅馬的公民那樣,有參加“民衆大會”表決國家大事的權利,但是,遇到國家有危難、國君要改立等大事,國君或執政者常召集“國人”來徵詢意見,有所謂“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還有“大蒐禮”,帶有“國人”大會的性質,在進行軍事演習的同時,常把建置或變更軍制、選定將帥和執政、制定法律等國家大事,在大會上公布,這都是對“國人”政治權利的尊重。參見拙作《大蒐禮新探》。同時,他們還享有被選擔任低級官職的權利。

當時“國人”所以要建立經常的軍事組織,這是由於加強對奴役居民的統治上的需要,同時也由於對外戰争上的需要。因爲在這時尖鋭的階級矛盾中,只有這種自由公民是當時政權的有力支柱。他們的軍事組織,所以要和鄉里組織密切結合,一方面,是沿襲氏族制末期的老習慣,一方面是爲了便於訓練指揮和加強團結[27]。當時國家和執政的貴族,爲了加強其戰鬬力,很注意對他們的教育和訓練,許多“禮”的舉行就是爲了加強團結和加強戰鬬力的。在“鄉”中所以特别要舉行“鄉飲酒禮”和“鄉射禮”,目的也是如此。

居於“遂”或“野”、“鄙”的被奴役居民,也長期保留有“村社”的組織形式,有平均分配耕地的習慣,前面所引《周禮·遂人》“以頒田里”的制度,平均分配上中下三等之地,充分表明了這點;管仲的“伍鄙”之法,主張“陵阜陸墐井田疇均則民不憾(惑)”,也足以説明這點。所謂井田制度,就是古代村社的土地制度。當時奴隸主貴族及其國家,實際上已成爲許多村社的土地和人民的所有者,他們利用原來的村社組織加以勞動編組,把村社轉化成爲被奴役的小集體,使再生産在極悲慘的條件下進行。這些村社農民不僅要在“籍田”或耡田上提供集體的無償勞動,所耕的“份地”也還有賦税的負擔,還要提供極其繁重的勞役,提供家畜和在野的一切物産。

【注释】

[1]段玉裁《四與顧千里書論學制備忘之記》(收入《經韻樓集》)説:“郊之爲言交也,謂鄉與遂相交接之處也,故《説文》曰:‘距國百里爲郊’,此郊之本義也,謂必至百里而後爲郊也。而《爾雅》曰:‘邑外謂之郊’,《説文》冂下本之,亦曰:‘邑外謂之郊。’邑者,國也,是則自國中而外,至於百里,統謂之郊矣,此引伸之義也。何以引伸也?國外郊内六鄉之地,故《周禮》立文,多言‘國中及四郊’,以包六鄉。其有單言六鄉者,其事不涉國中者也。言四郊可以包鄉,……《粊誓》三郊三遂,即三鄉三遂。”

[2]焦循《羣經宫室圖》卷上説:“隱公五年傳云:‘鄭人伐宋,入其郛,公聞……問於使者曰:師何及?對曰:未及國。公怒乃止。’按公聞其入郛而使者對以未及國,公以其紿己而怒,則當時謂郛内爲國也。”又説:“《齊語》:‘參其國而伍其鄙’,韋昭注云:‘國,郊以内也;鄙,郊以外也。’孟子云:‘請野九一而助,國中十一使自賦。’《周禮·遂人》‘掌邦之野’,注云:‘郊外曰野’,……準此,則近郊遠郊爲國中也。”又説:“經典國有三解:其一,大曰邦,小曰國,如惟王建國,以佐王治邦國是也。其一,城中曰國,《小司徒》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載師》以廛里任國中之地,……是也。葢合天下言之,則每一封爲一國;而就一國言之,則郊以内爲國,外爲野;就郊以内言之,則城内爲國,城外爲郊。”

[3]宋本《經典釋文》作“氓”,宋本《白氏六帖事類集》卷二十三“給授田第十六”引作“氓”,《説文·耒部》“耡”字下引《周禮》:“以興耡利萌。”鄭注亦作“萌”。清代學者都認爲古本應作“萌”。

[4]《説文·田部》把“甿”訓爲“田民”,《戰國策·秦策》高注:“野民曰氓。”《孟子·滕文公》篇趙注:“氓,野人之稱。”《管子·山國軌》篇尹注也説:“萌,田民也。”“甿”或“氓”、“萌”的身份和地位遠較“國中”的“鄉人”爲低。《周禮·旅師》載:“凡新甿之治皆聽之”,這對新遷來的農業生産者叫“新甿”,因爲其身份地位亦低。《吕氏春秋·高義》篇載墨子説:“翟度身而衣,量腹而食,比於賓萌,未敢求仕。”“賓萌”即是“新甿”。至於“民”是通稱,“六鄉”居民可稱“民”,“六遂”的“甿”亦可通稱爲“民”。金鶚《求古録禮説》卷八《釋民》認爲“甿”“氓”“萌”與“民”相同,説:“萌與民義同,而鄭謂異外内,則未必然。遂人、遂大夫、旅師雖言萌,而上下文又皆言民,是知萌即民,民即萌,無他義也。”這是不正確的。

[5]孫詒讓《周禮正義》説:“案國即國中,謂城郭中;郊,六鄉外之餘地。經言國人,以晐國外之六鄉;言郊人,以晐郊外之六遂公邑。秋官,鄉士掌國中,遂士掌四郊,亦其比例也。”

[6]“六鄉”的鄉黨組織中,族、黨等名稱顯然帶有濃厚的血緣關係。所謂“五閭爲族,使之相葬”,更是同族合葬的傳統習慣。《周禮·大司徒》所載“以本俗六安萬民”中,其二曰:“族墳墓”,也是指同族合葬。“六遂”的鄰里組織,鄰、里、酇、鄙、縣、遂等名稱,都是表現鄰居關係和地域關係的稱謂。

[7]参看拙作《籍禮新探》第三節。今收入本集。(www.xing528.com)

[8]《周禮·遂人》載治野之法,十夫有溝,百夫有洫,千夫有澮,萬夫有川。《周禮·小司徒》又載“井牧其田野”之法,九夫爲井,四井爲邑,四邑爲丘,四丘爲甸,四甸爲縣,四縣爲都。鄭玄據此,認爲《遂人》所載是鄉遂之制,用溝洫法;《小司徒》所載是采地都鄙之制,用井田法。後人對此,聚訟紛紜,大體不外三説:(一)從鄭玄之説,認爲鄉遂用溝洫制,即用貢法,都鄙用井田制,即用助法。(二)反對鄭玄之説,認爲全用井田之制,並據《周禮·遂人》“以興耡利甿”,以爲遂亦用助,與都鄙相同,而與鄉用貢法不同。(三)以爲《小司徒》所説“九夫爲井”,其中無公田,《周禮·司稼》又説“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都鄙所用的應爲徹法。這些説法中,從第二説爲是。古時所謂井田之制,並非限於八家同井、其中有公田的制度,這原是村社的土地所有制,除了集體耕作的公田之外,每家都分到大體相同的“份地”,“份地”分布的方法可以有種種方式。關於“遂”用助法,宋人葉時《禮經會元》卷二“井田”説:“案孟子曰: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國中言鄉,野言遂也。分而言之,是鄉用貢法,遂用助法矣。葢六鄉于王畿爲近,而皆君子,故使之什一自賦其粟而藏之倉人。六遂于王畿爲遠,而皆野人,故使之九一而助,其粟則聚于旅師。……故遂人曰:以興耡利甿,謂興起衆民共治公田也;里宰曰:以歲時合耦于耡,謂合衆力耦耕公田也;旅師曰:掌野之耡粟,謂公田所收之粟也。……助之一字,惟見于六遂之官,是六遂爲助法明矣。”

[9]《周禮》中没有“六遂”的軍制,鄭玄注:“遂之軍法,追胥起徒役,如六鄉。”這是毫無根據的。

[10]俞正燮《鄉興賢能論》(《癸巳類稿》卷三)説:“周時鄉大夫三年比於鄉,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出使長之,用爲伍長也;興能者,入使治之,用爲鄉吏也。其用之止此。……太古至春秋,君所任者,與共開國之人及其子孫也,……上士中士下士府史胥徒,取諸鄉興賢能,大夫以上皆世族,不在選舉也。……周則王族輔王,公族治國,餘皆功臣也。分殷民大族以與諸侯,所謂興之爲伍長鄉吏者,於其中興之,而無美仕大權,此則周之制也。”

[11]江永《周禮疑義舉要》已説:“管仲燮成周之制,以士鄉十五爲三軍,則猶是六鄉爲六軍之遺法。”崔述《三代經界通考》説:“《齊語》:參其國而伍其鄙,士鄉十五鄉二千家,而爲萬人之軍者三。是所謂三軍者,皆鄉遂也。”崔氏以“參其國而伍其鄙”爲鄉遂制度,是對的;把鄉遂混而爲一,認三軍出於鄉遂,是錯的。

[12]王引之《經義述聞》卷十八:“保謂小城也。……謂納國外及縣邑小城之民,使奔救火也。……《月令》‘由鄙入保’,《晉語》‘抑爲保障乎’,鄭韋注並曰:小城曰保。”

[13]杜注:“正夫,隧夫。”是錯誤的。沈欽韓《春秋左氏傳補正》卷七認爲“正夫”是“鄉遂之正卒”。按此當指鄉之正卒。

[14]江永《羣經補義》説:“魯之作三軍也,季氏取其乘之父兄子弟盡征之,孟氏以父兄及子弟之半歸公而取其子弟之半,叔孫氏盡取子弟而以其父兄歸公。所謂子弟者,兵之壯者也;父兄者,兵之老者也;皆素在兵籍隷之卒乘者,非通國之父兄子弟也。其後舍中軍,季氏擇二,二子各一,皆盡征之而貢於公,謂民之爲兵者盡屬三家,聽其貢獻於公也。若民之爲農者,出田税,自是歸之於君,故哀公云:二吾猶不足,三家雖專,亦惟食其采邑,豈能使通國之農民皆屬之已哉。魯君無民,非無民也,無爲民之兵耳。以此觀之,兵農豈不有辨乎?三家之采邑固各有兵,而二軍之士卒車乘皆近國都,故陽虎欲作亂,壬辰戒都車,令癸巳至,可知兵常近國都,其野處之農,固不爲兵也。”

[15]孔穎達正義:“《周禮》鄉在郊内,……郊人當謂郊内鄉之人也。”今案:郊人當爲官名,是鄉的長官。以宋國“命四鄉正敬享”例之,郊人即相當於鄉正。

[16]據《周禮》記載,車由車僕掌管和供給,兵器由司兵、司弓矢、司戈盾等掌管和供給。出兵時有“授兵甲之儀”。

[17]這點,江永、孫詒讓等已見到。詳見孫詒讓《周禮正義》。

[18]這點,惠士奇、孫詒讓等已見到。詳見孫詒讓《周禮正義》。

[19]《逸周書·芮良夫》篇雖然出於戰國時人的擬作,也該有根據的。它記述芮良夫勸諫周厲王和執政者説:“下民胥怨,財力單竭,手足靡措,弗堪戴上,不其亂而!”又説:“時爲王之患,其惟國人。”

[20]一説“殷八”即“成周八”,因“八”是用殷的投降軍隊編成,故稱“殷八”,又因屯駐於成周,故稱“成周八”。但尚無確據。

[21]參見拙作《我國古代大學的特點及其起源》第四節,今收入本集。

[22]古代有所謂“甸服”,即是從“甸”引伸出來的。《國語·周語上》載祭公謀父説:“先王之制,邦内甸服”,“甸服者祭”。《國語·周語中》載周襄王又説:“昔先王之有天下也,規方千里以爲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備百姓、兆民之用。”《禮記·王制》説:“千里之内曰甸”(注:“服治田出穀税”),又説:“千里之内以爲御”(注:“御謂衣食”)。“甸”的得名,由於“治田”。《尚書·禹貢》説:“五百里甸服,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也因爲“甸”是“治田”之區,“賦納”都要糧食。這樣把王畿之内整個地區(除了國都和近郊)稱“甸”,“甸服”是指畿内封國,《左傳》昭公十三年載子産説:“卑而貢重者,甸服也。”

[23]參看郭沫若《弭叔簋及訇簋考釋》,收入《文史論集》。

[24]司土原爲掌管土地之官。有的專門掌管籍田,《簋》稱:“王曰:,令(命)女(汝)作(司)土,官耤田”。也有掌管林、虞、牧等官的,如《免簠》稱:“令(命)免作土,奠還(林)、吴(虞)、牧”。因爲當時貴族政權已圈佔山林川澤之區,設置林、虞、牧等官,掠取山川之利。如《同簋》載:“王命同:差(左)右吴(虞虢之虞)大父,(場)、林、吴(虞)、牧,自淲東至於(河),厥逆(朔)至于玄水。”既然林、虞、牧等官要圈佔大塊土地,所以他們也歸司土隸屬。“司土”在西周後期金文中又作“司徒”,見《揚簋》和《無惠鼎》。因爲司土又兼徵發徒役之職。《詩·大雅·緜》記述公亶父遷到岐周營建的情況説:“乃召司空,乃召司徒,俾立室家。”鄭箋,“司空掌營國邑,司徒掌徒役之事,故召之。”

[25]見于省吾《略論西周金文中“六”和“八”及其屯田制》,刊於《考古》1964年第3期。

[26]王鳴盛《尚書後案》説:“此時出師征伐,六卿且不必盡從,又何用三公徧攝六卿以行,則知此經三卿,自爲軍中有職掌之人,所以舉之。”

[27]《國語·齊語》説:“伍之人,祭祀同福,死喪同恤,禍災共之,人與人相疇,家與家相疇,世同居,少同遊,故夜戰聲相聞,足以不乖,晝戰目相見,足以相識,其歡欣足以相死,居同樂,行同和,死同哀,是故守則同固,戰則同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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