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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时代六、八与鄉遂制度的关联

时间:2023-10-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周時代存在有鄉遂制度是無疑的。《尚書·費誓》説:“魯人之郊三遂”,説明魯國在西周初年已有三鄉三遂的制度。《周禮》所説王畿的鄉遂制度,其中基本特點該西周時已有,但是許多具體制度已被改變、擴大和增飾,並加以理想化和系統化。西周文獻中的“六師”,在西周金文中稱爲“六”。

西周时代六、八与鄉遂制度的关联

西周時代存在有鄉遂制度是無疑的。《尚書·費誓》説:“魯人之郊三遂”,説明魯國在西周初年已有三鄉三遂的制度。魯國是以奉行“周禮”著稱的諸侯國家,可以推想,天子的王畿之内一定早就實行着這種制度。

《周禮》所説王畿的鄉遂制度,其中基本特點該西周時已有,但是許多具體制度已被改變、擴大和增飾,並加以理想化和系統化。其中顯然被改變和擴大的就是軍隊的編制。《周禮·夏官·序官》説:“凡制軍,萬有二千五百人爲軍,王六軍,大國三軍,次國二軍,小國一軍。”其實,“軍”的編制在西周時還没有。據西周文獻看來,當時只有六師而没有六軍。如《尚書·顧命》:“張皇六師”;《詩·小雅·瞻彼洛矣》:“靺韐有奭,以作六師”;《大雅·棫樸》:“周王於邁,六師及之。”《大雅·常武》:“大師皇父,整我六師。”到春秋時,諸侯才有“軍”的編制,大國都編三軍,於是有“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周爲六軍”(《左傳》襄公十四年)之説,《周禮》就是根據這種説法的。

西周文獻中的“六師”,在西周金文中稱爲“六”。如:

唯巢來,王令東宫追以六之年(《貯簋》)。

王乎(呼)作册尹册命柳,(司)六牧陽、大△,羲、夷、陽佃史(《南宫柳鼎》)。

“六”之外,還有“八”,如:

王命善(膳)夫克舍令于成周、遹正八之年(《小克鼎》)。

有稱“殷八”的,如:

白懋父以殷八征東尸(夷)(《小臣簋》)。

有稱“成周八”的,如:

王乎尹氏册命舀曰:更(賡)乃祖考作冢(司)土于成周八(《舀壺》)。

有簡稱“成周八”爲“成”的,如:

唯白屖(辟)父以成即東,命伐南尸(夷)(《競卣》)。

有以“六”和“八”並舉的,如:

王册令尹易(錫)盠赤市、幽亢、攸勒,曰:用(司)六、王行,參(三)有(司):土、馬、工。王令盠曰:(《盠尊》)。

還有以“西六”和“殷八”並舉的,如:

王迺命西六、殷八曰:“△伐噩(鄂)矦馭(御)方,勿遺壽幼。”……弗克伐噩。武公廼遣禹率公戎百乘,斯馭二百,徒千,曰:“……叀(惠)西六、殷八,伐噩矦馭方,勿遺壽幼(《禹鼎》)。

“西六”當即“六”,因“六”屯駐於西土的都城豐鎬,也稱“西六”。據此推類,那麽,“殷八”該因屯駐於殷(即衛)而得名,“成周八”該因屯駐於成周而得名[20]

西周在西土和東土都建立有統治中心,屯駐大軍,不僅是爲了加強國家的統治力量,而且是爲了征服附近的夷戎部落。如“成周八”曾被用於征伐南夷,見前引《競卣》;“殷八”曾被用於征伐東夷,見前引《小臣簋》。不僅如此,西周在統治中心屯駐大軍,是作爲奴役和剥削當地人民及附近夷戎部落的主要工具的。如《兮甲盤》載:

王令甲政(征)(司)成周四方責,至於南淮尸(夷)。淮尸(夷)舊我(帛)畮(賄)人,母(毋)敢不出其、其責(積)。其進人、其貯,母(毋)敢不即(次)、即(寺)。敢不用令(命),則即丼(刑)(撲)伐。

成周既是西周在東土的統治中心,屯駐有“成周八”作爲統治的工具,同時又是“征司四方責”的中心。他們在軍事上的出征,目的就在於達到“四方責”的“征司”。凡是夷戎部落一經征服,即成爲西周國家的“畮人”或“畮臣”(即是貢納之“臣”)。既要貢納幣帛、積貯,更要“進人”(即進貢供奴役的勞動者)。“進人”一定要送到指定的軍隊駐防地(即“次”),貢納積貯一定要送到指定的積貯官署(即“寺”)。如果不服從這様的規定,就要受到討伐。《師簋》就是記載淮夷因不服從這種規定而命令師討伐的事。

甲骨文和西周金文都稱王室的師旅爲“”。其經常的駐防地稱爲“某”,“”上一字即是原有地名,“”則因經常駐“”而得名。古書上稱國都爲“京師”,西周金文作“京”(見《克鐘》、《晉姜鼎》、《晉公》),亦當由於“”的拱衛而得名。

西周金文對統率“”的軍官稱爲“師氏”,簡稱爲“師”;又常連同人名,稱爲“師某”。其職務除統率師旅出征或防守以外,還參與重要的射禮,擔任貴族子弟的軍事教練[21]。更重要的,他們還親自掌管鄉邑和降服的夷戎部落。《師酉簋》載:(www.xing528.com)

王乎(呼)史册命師酉:(司)乃且(祖)啇(嫡)官邑人、虎臣、西門尸(夷)、尸(夷)、舂尸(夷)、京尸(夷)、畀△尸(夷)、新。

《詢簋》又載:

今余令女(汝)啇(嫡)官(司)邑人,先虎臣後庸:西門尸(夷)、舂尸(夷)、京尸(夷)、尸(夷)、師笭側新、△華尸(夷)、由△尸(夷)、人、成周走亞、戍秦人、降人服夷。

詢是師酉之子,世襲師氏的官職,所以兩人所司大體相同。這裏“邑人”與“虎臣”同爲師氏所職掌,“虎臣”是武官名,“邑人”亦當爲官名,乃鄉邑的長官。鄉邑的長官稱“邑人”,猶如齊稱鄉的長官爲“鄉良人”,《禮記·鄉飲酒義》稱鄉大夫爲“鄉人”。《師簋》載:“王乎(呼)内史吴册命師曰:……今余唯先王命,女(汝)官(司)邑人、師氏”(《文物》1964年第7期24頁)。這裏“邑人”與“師氏”同爲師所職掌。“師氏”是師旅的長官,同時又是鄉邑的長官,因爲當時師旅即抽調京師近郊鄉邑公民編制而成。同様的,“邑人”這個鄉邑的長官,同時又是師旅的長官。所以“邑人”可以成爲“師氏”所屬的主要官員,地位在“虎臣”之上。同時,“邑人”與“師氏”可以同爲某些高級軍事長官所屬的主要官員。

特别值得重視的,《師鼎》載:

王乎(呼)乍(作)册尹令(命)師疋師俗(司)邑人隹(與)小臣、善夫、守△、官犬,奠人、善夫、官守友。

這裏周王命令師幫助師俗掌管“邑人”和“奠人”之官,可知“師氏”所屬,除了“邑人”之外,還有“奠人”。“邑人”之官下有小臣、善夫等,而“奠人”之官下亦有善夫等,可知“奠人”是和“邑人”相類的官。“奠人”當讀爲“甸人”,即相當於《周禮》的“遂人”。《爾雅·釋地》説:“邑外謂之郊,郊外謂之牧。”《經典釋文》引李巡本,“牧”作“田”,《素問·六節藏義論》王冰注引作“甸”,“田”“甸”古通用。《周禮·春官·序官》鄭注和《通典·凶禮》引《禮記》盧植注,都説:“郊外曰甸。”以此與《周禮》郊外稱“遂”相比較,可知“甸”即是“遂”。“甸”就是因“治田”而得名[22],這和《周禮》把“遂”作爲治田之區,把“遂”的居民稱“甿”,也正相合。

《師鼎》的“邑人”和“奠人”,職掌有“邑”與“甸”之别,亦即“國”與“野”之别。“邑人”當即相當於《周禮》的鄉大夫,“奠人”當即相當於《周禮》的遂人。由此可見,西周確實存在着鄉遂制度。但是西周的“邑人”和“奠人”都屬“師氏”掌管,這是和《周禮》不同的。爲什麽“師氏”在掌管“邑人”之外,又要掌管“奠人”呢?因爲郊外的“甸”是徵發力役和物産的對象,可以從中徵發軍隊所需的力役和物資。據《尚書·費誓》所載,伯禽率師征伐淮夷徐戎,對“魯人三郊三遂”,也是都徵發到的。

《詢簋》“先虎臣後庸”的“庸”,當是奴僕,即是指西門夷以下許多夷族部落[23]。這時這些夷族部落已都降而爲“庸”,亦歸“師氏”所掌管。爲什麽“師氏”在掌管“邑人”、“奠人”之外,還要掌管這些集體奴隸性質的夷族部落呢?因爲,除了可以奴役之外,還可以用來充當警衛隊。警衛隊原來也是屬“師氏”指揮的。《周禮·師氏》載:

使其屬率四夷之隸,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門外,且蹕。朝在野外,則守内列(注:“蹕,止行人不得迫王宫也”)。

《周禮·司隸》也説:“掌帥四翟之隸,使之皆服其邦之服,執其邦之兵,守王宫和野舍之厲禁。”這種“四夷之隸”或“四翟之隸”,就是《詢簋》所説包括各種夷族部落降服人的“庸”,他們“守王宫和野舍之厲禁”,監督行人,就是警衛隊的性質。

在古代雅典,統治用的軍隊也是由自由公民編制而成的。自由公民的地域組織也是和軍事組織密切結合的。當時雅典公民居住的自治區叫“得莫”,十個“得莫”構成一個部落,這種“地域部落”不只是一種自治的政治組織,而且也是一種軍事組織。我國西周春秋時代王城和諸侯國都中“鄉”的組織,性質上是和雅典的“地域部落”相同的。雅典除了由“地域部落”公民編制成的軍隊以外,也有由奴隸編制的警察部隊。恩格斯分析雅典國家的主要特徵説:

我們已經看到,國家底主要特徵,便是脱離人民大衆的公共權力。雅典在當時僅握有由人民直接補充的人民軍與艦隊,此種軍隊和艦隊用以外抗敵人,内制奴隸,奴隸在當時已佔人口底大多數了。對於公民,這種公共權力起初不過當作警察而已,警察,像國家一樣,也是很古的了……所以,雅典人跟他們的國家同時,並創辦了警察,由步行與騎馬的攜帶弓矢之人……組成的真正憲兵隊。不過,這種憲兵隊是由奴隸編成的。這種警察的服務,在自由的雅典人看來是卑賤的。所以,他們寧願叫武裝的奴隸逮捕自己,而自己不願幹此種賤事。這仍是舊的氏族生活底思想方式。國家如無警察就不能存在,不過它還很年輕,還未享有充分的道德的權威,足以使人對於舊氏族社會成員必然要視爲卑賤的職務,加以尊敬(《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1955年人民出版社113—114頁)。

西周時代國家的主要特徵也是如此。

西周時代的“六”和“八”,既是國家的軍事組織,又是自由公民的地域組織。統率這些軍隊的長官“師氏”,既是高級的軍事長官,又具有地方行政長官的性質,其直屬的主要官員就有鄉邑的長官“邑人”。《周禮》上的“六鄉”和“六軍”制度,也是地域組織和軍事組織密切結合的,但是,鄉邑的長官已和“師氏”不發生關係,“師氏”已不是“六軍”的長官,“師氏”的職務僅是警衛隊長,僅能指揮警衛部隊,隨時擔任天子的侍從和貴族子弟的教師了。

西周時代“六”和“八”,是一種軍隊編制和鄉邑編制相結合的組織,我們從他們設有“冢司土”等官職也可看出。前引《舀壺》記述:國王命令舀繼承祖父和父親的職司,“作冢土于成周八”。“司土”原來主要是掌管土地的官,因兼管徵發徒役的事,後來也稱“司徒[24]。“成周八”既然設有“冢司土”之官,必然“八”駐屯地有關涉土地和徒役的事需要管理。《周禮》有大司徒和小司徒之職,大司徒主要掌管整個邦的土地和居民,小司徒則主要掌管“六鄉”的土地和居民,主要工作在於分配耕地和調發民力,所謂“乃均土地以稽其人而周知其數”,“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鄭玄注説:“司徒掌六鄉”,如同“遂人掌六遂”一樣,基本上是對的。我們認爲,“成周八”的設有“冢司土”,其職掌也當如此,因爲“成周八”同樣是軍隊編制和鄉邑編制相結合的組織。

《盠尊》説:“”。于省吾同志認爲:“”是“蓺”的初文,像雙手植草木於土中,本義爲種植草木而加以扶持,典籍中“藝”訓種植者習見,這是説王令掌管六及八的穀類種藝之事,“司蓺”當爲“冢司土”的屬官。

《南宫柳鼎》稱:“王乎册尹册命柳,牧陽、大△,羲、夷、陽佃史。”于省吾同志認爲:史與事古字通用,佃史即佃事。這是説,命柳掌管“六”放牧於陽、大△等地,和羲、夷、陽等地農佃之事。

于省吾同志根據“六”和“八”設有“冢司土”、“司蓺”、“司牧”、“司佃事”等官職,以掌管土地和有關生産事務,認爲“這是我國歷史上最初出現的軍事屯田制”,而且以爲“這樣一來,就打破了典籍所稱,以爲我國屯田制開始於漢代昭、宣之世的一貫説法,而現在應該把它提早到西周時代了”[25]。我們認爲,于同志對“六”和“八”没有掌管土地和農業生産的官,作了比較詳細的闡釋,這對西周史的研究是有益的;但是,就此斷定這是我國歷史上最初出現的軍事屯田制,是可以商討的。西周“六”和“八”設有“冢司土”等掌管土地和生産的官,只是因爲“六”和“八”是軍事編制和鄉邑編制相結合的組織。

《尚書·牧誓》載:

王曰:嗟我友邦冢君、御事,司徒、司馬、司空,亞旅、師氏、千夫長、百夫長,及庸、蜀、羌、髳、微、盧、彭、濮人,稱爾戈,比爾干,立爾矛,予其誓。

王鳴盛認爲此處周武王所列舉的,全是各級軍事長官,司徒、司馬、司空“自爲軍中有職掌之人”[26],這與《舀壺》所説成周八設有冢司土之官,正相符合。此處以“師氏”爲師旅的長官,亦與西周金文符合。此處以“師氏”以下的軍官爲“千夫長”、“百夫長”,可能相當於金文所説的“邑人”。因爲當時鄉邑組織和軍隊編制相結合,鄉邑組織的長官“邑人”,列入軍隊編制即爲“千夫長”、“百夫長”了。當時鄉邑組織是由十進制的氏族組織轉變而成,所以其軍隊編制也都採用十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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