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禮》把周天子直接統治的王畿,劃分爲“國”和“野”兩大區域,對整個王畿的經營佈置,稱爲“體國經野”。在這“國”和“野”兩大區域中,“郊”是個分界線,“郊”以内是“國中及四郊”,“郊”以外即是“野”。“郊”的得名,就是由於它是“國”和“野”的交接之處。
“國”的本義,是指王城和國都。在王城的城郭以内,叫做“國中”;在城郭以外,有相當距離的周圍地區,叫做“郊”或“四郊”。在“國”以外和“郊”以内,分設有“六鄉”,這就是鄉遂制度的“鄉”。從“郊”的廣義而言,所有“六鄉”地區,都可以稱爲“郊”或“四郊”[1]。對“野”而言,以王城爲中心,連同四郊六鄉在内,可以總稱爲“國”[2]。
在“郊”以外,有相當距離的周圍地區叫“野”。在“郊”以外和“野”以内,分設有“六遂”,這就是鄉遂制度的“遂”。此外,卿大夫的采邑稱爲“都鄙”,細分起來,有甸、稍、縣、都、鄙等名目。就“野”的廣義而言,指“郊”外所有的地區,包“六遂”和“都鄙”等。
大體説來,王城連同四郊六鄉,可以合稱爲“國”;六遂及都鄙等地,可以合稱爲“野”。六鄉和六遂是分布在兩個不同的行政區域。《周禮·比長》載:“徙于國中及郊,則從而授之;若徙于他,則爲之旌節而行之。若無授無節,則唯圜土内之”(鄭注:“圜土者,獄城也”)。這因爲“國”和“郊”屬於同一地區,六鄉的居民,要在“國中及郊”的範圍内遷居,手續比較簡便;如果要遷出這個地區,就要鄭重其事,“爲旌節以行之”,没有節是要被拘捕的。
“鄉”和“遂”,不僅所居地區有“國”和“野”的區别,而且居民的身份亦有不同。在《周禮》中,“鄉”和“遂”的居民雖然都可以統稱爲“民”,但是“六遂”的居民有個特殊的稱呼,叫“甿”、“氓”或“野民”、“野人”;“六鄉”的居民則可稱爲“國人”。
《周禮·遂人》載:
凡治野,以下劑致甿,以田里安甿,以樂昏(婚)擾甿(注:“擾,順也”),以土宜教甿稼穡,以興耡利甿,以時器勸甿(注:“鑄作耒耜錢鎛之屬”),以強予任甿(注:“強予,謂民有餘力,復予之田,若餘夫然”),以土均平政。
鄭注:“變民言甿,異内外也。”這裏談“治野”的方法,一連串談到七次“甿”,其中大多數是關涉農業生産的。“甿”,古本或作“氓”,或作“萌”[3],本是指“田民”、“野民”或“野人”[4]。《墨子·尚賢上》説:“國中之衆,四鄙之萌人,聞之皆競爲義”,“國中之衆”即是“國人”,“四鄙”即是“野”,“萌人”即是“甿”或“萌”。《周禮》也稱“六遂”的居民爲“野民”,如《周禮·縣正》説:
若將用野民,師田行役,移執事,則帥而至,治其政令。
“野民”也即“甿”或“氓”的别稱,古書上或稱爲“野人”、“鄙人”。如《孟子·滕文公上》説:“無君子莫治野人,無野人莫養君子。”
“六遂”因爲處於“野”的地區,其居民被稱爲“甿”、“氓”或“野民”、“野人”。那麽,六鄉處於“國”的地區,其居民就可以稱爲“國人”了。《周禮·泉府》載:“國人、郊人從其有司”,賈疏:“國人者,……即六鄉之民也。”[5]
“六鄉”和“六遂”居民的社會組織也有不同。《周禮·大司徒》載六鄉的鄉黨組織是:
令五家爲比,使之相保;五比爲閭,使之相受;五閭爲族,使之相葬;五族爲黨,使之相救;五黨爲州,使之相賙;五州爲鄉,使之相賓。
《周禮·遂人》載六遂的鄰里組織是:
五家爲鄰,五鄰爲里,四里爲酇,五酇爲鄙,五鄙爲縣,五縣爲遂。
從“六鄉”的鄉黨組織,分爲比、閭、族、黨、州、鄉六級來看,可知“六鄉”居民還多採取聚族而居的方式,保持有氏族組織的殘餘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仍以血統關係作爲維繫的紐帶。從“六遂”的鄰里組織,分爲鄰、里、酇、鄙、縣、遂六級來看,可知“六遂”居民已完全以地域關係、鄰居關係代替了血統關係[6]。
爲什麽“六鄉”組織還多保持血統關係,而“六遂”組織已多是地域關係呢?因爲“六鄉”居民都是“國人”,具有國家公民的性質,屬於當時統治階級,依舊沿用傳統習慣,用血統關係作爲團結的手段。而“六遂”居民是“甿”或“野人”,是勞動者、被剥削者和被壓迫者,他們的社會組織,只是勞動編組的性質,爲了便於貴族和官吏的監督和鞭策而已。據《周禮》所載,所有統治“六遂”的各級官吏,都有監督耕作之責,如遂人“以歲時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簡其兵器,教之稼穡”;遂師“巡其稼穡,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時事”;遂大夫“正歲,簡稼器,修稼政”;縣正“趨其稼事而賞罰之”;酇長“趨其耕耨,稽其女功”;里宰“以歲時合耦于耡,以治稼穡,趨其耕耨,行其秩叙,以待有司之政令,而徵斂其財賦”。
“六遂”居民是農業生産的主要擔當者,所以有一套分配耕地的制度。《周禮·遂人》載:
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頒田里;上地,夫一廛,田百畮(畝),萊五十畮;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萊百畮;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萊二百畮;餘夫亦如之。
對“六遂”居民所以要如此平均分配耕地,無非是爲了確保對貴族提供負擔,和均分對貴族的負擔。“六鄉”雖然也有平均分配耕地的制度,却是爲了保持公民之間的平等權利,維持他們提供兵役和勞役的能力。《周禮·小司徒》載: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以其餘爲羨,唯田與追胥竭作。(www.xing528.com)
《周禮·大司馬》也有類似的記載:
凡令賦,以地與民制之,上地食者參之二,其民可用者家三人;中地食者半,其民可用者二家五人;下地食者參之一,其民可用者家二人”(鄭注引鄭司農云:“上地謂肥美田也。食者參之二,假令一家有三頃,嵗種二頃,休其一頃。下地食者參之一,田薄惡者所休多。”)
“上地食者參之二”,即是《遂人》所説“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萊五十畝”。這裏所説“中地”“下地”也和《遂人》所説相同。可知“六鄉”居民和“六遂”同樣有平均分配“份地”制度,但是“六鄉”居民主要的負擔是兵役和力役。
因爲“鄉”和“遂”的居民,階級地位不同,負擔也大有不同。《孟子·滕文公上》載滕文公使畢戰問井地,孟子説:“請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這該是根據舊有的制度來説的。六鄉居民主要提供的是軍賦,而“六遂”居民主要負擔的是農業生産上的無償勞動,即所謂“助”,亦作“耡”,又稱爲“耤”或“籍”。《周禮·里宰》載:“以歲時合耦于耡。”“合耦”是指相互合作,實行“耦耕”;“耡”當即指井田制中的“公田”,即一里二十五家共同耕作的田。這種“合耦”於公田的辦法被稱爲“助”,即孟子所謂“唯助爲有公田”;因爲這種“公田”是實行“助”法的田,就稱爲“耡”,猶如實行“籍”法的田,稱爲“籍田”或“籍”[7]。里宰“以歲時合耦于耡”,就是按農業時令的需要,督促里中居民在“公田”上集體耕作。在“公田”上集體耕作所有的收穫,實際上已是貴族和官吏的剥削收入,名義上還是用於救濟的。所以《周禮·旅師》説:
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閒粟而用之,以質劑致民,平頒其興積,施其惠,散其利,而均其政令。凡用粟,春頒而秋歛之。
“耡粟”即是“合耦于耡”而收穫的粟,在春荒時借出,秋收時收回,名義上“施其惠,散其利”,也就是《周禮·遂人》所説:“以興耡利甿”[8]。實際上,“六遂”居民在“公田”上的被監督的集體耕作,是一種無償勞動,是一種嚴重的剥削,“公田”上的收穫已完全爲貴族和官吏所佔有。
《周禮·遂人》説:“以下劑致甿”,鄭注:“民雖受上田、中田、下田,及會之,以下劑爲率,謂可任者家二人。”好像在徵發力役方面,“六遂”要減於“六鄉”,凡是家七人受上田的,家六人受中田的,一律按照家五人受下田的役法徵調,即每家抽二人。其實,對貧苦人民來説,每家要抽二人去服役,已是很苛刻了。
“六遂”居民不僅要在“公田”上從事無償勞動,即所謂“助”;所耕“份地”(即上田、中田、下田),也還要出貢賦。《周禮·司稼》説:“巡野觀稼,以年之上下,出斂法。”司稼根據在“野”所巡視的結果,按照年成上下所定的“出斂法”,其征斂的對象顯然是在“野”的居民。“六遂”居民除了提供力役(即“野役”)之外,還要提供貴族祭祀所需的犧牲,提供在野的一切物産,包括鳥獸、草木、玉石之類,有所謂“野牲”、“野職”、“野賦”。可知“六遂”居民所受的剥削,是極其繁重的。
“六鄉”居民對國家最主要的負擔是軍賦、兵役和力役。《周禮》上軍隊的組織編制,完全是和“六鄉”居民的鄉黨組織結合起來的。《周禮·小司徒》説:
乃會萬民之卒伍而用之:五人爲伍,五伍爲兩,四兩爲卒,五卒爲旅,五旅爲師,五師爲軍,以起軍旅,以作田役,以比追胥,以令貢賦。
據規定,在“六鄉”居民中,“凡起徒役,毋過家一人”。“五家爲比”,每家抽一人入伍,就成爲“五人爲伍”。依此類推,“五比爲閭”,就成“五伍爲兩”;“四閭爲族”,就成“四兩爲卒”;“五族爲黨”,就成“五卒爲旅”;“五黨爲州”,就成“五旅爲師”;“五州爲鄉”,就成“五師爲軍”。這樣,“六鄉”居民就可編制成“六軍”,成爲國家機器的主要部分,不僅用於戰争,還用於田獵和力役,用於追捕“寇賊”;同時對“六鄉”軍賦的徵收,也在這個組織中進行。
“六鄉”居民是編制成“六軍”的基礎,是貴族政權的有力支持者。“六遂”居民則不同,他們没有經常的軍隊編制,没有被編入正式的軍隊[9],他們被徵發去參加“師田行役”,只是隨從服勞役而已。
由於“六鄉”居民是貴族政權的有力支柱,國家有重大事故,就要被召集去從事保衛工作。《周禮·大司徒》説:“若國有大故,則致萬民於王門,令無節令者不行於天下。”“萬民”,孫詒讓《周禮正義》認爲“專指六鄉之正卒”,對的;把他們召集到宫門來,就是擔任保衛的。《周禮·小司徒》説:“凡國之大事致民,大故致餘子。”國之大事是指軍事和祭祀,所謂“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致民”也是指召集六鄉的正卒。“大故”,鄭注:“謂災寇也”,“致餘子”是指召集六鄉的餘子羨卒。
國家有重大事故時,不僅要召集六鄉正卒去保衛,還常要徵詢他們的意見。《周禮·鄉大夫》載:“國大詢於衆庶,則各帥其鄉之衆寡而致於朝。”鄭注:“大詢,詢國危,詢國遷,詢立君。”鄭玄這個注解是根據《周禮·小司寇》的。《小司寇》説:“掌外朝之政,以致萬民而詢焉,一曰詢國危,二曰詢國遷,三曰詢立君。”“詢國危”是説國家遇到重大危難時徵詢意見,“詢國遷”是説國家需要遷都時徵詢意見,“詢立君”是説國君繼立發生問題時徵詢意見。這三個方面,確是古代政權機構中最重要的大事。從這點,也可見“六鄉”居民有參與政治的權利。至於“六遂”居民,就不能享受這種權利。
“六鄉”居民還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周禮·大司徒》説:“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一曰六德:知、仁、聖、義、忠、和;二曰六行:孝、友、睦、婣、任、恤;三曰六藝:禮、樂、射、御、書、數。”其中“六藝”是“六鄉”居民主要的教育課程,在“六藝”之中尤以“禮”和“射”爲重要。《周禮·鄉師》説:“正歲,稽其鄉器,比共吉凶二服,閭共祭器,族共喪器,黨共射器,州共賓器,鄉共吉凶禮樂之器。”《周禮·黨正》説:“凡其黨之祭祀、喪紀、昏冠、飲酒,教其禮事,掌其戒禁。”可知“六鄉”居民對於昏、冠、喪、祭、鄉飲酒等禮,都很重視。在這些禮之中,尤以鄉飲酒禮和鄉射禮爲重要。《周禮·黨正》載:“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所謂“飲酒於序”即指鄉飲酒禮。《周禮·州長》又説:“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射於州序”即指鄉射禮。鄉飲酒禮和鄉射禮,都是以“鄉”爲名,“鄉飲酒禮”或者單稱爲“鄉”,很明顯是“六鄉”居民所行的禮。鄉飲酒禮不僅是尊敬長老和加強團結的酒會,而且具有商定大事的議會性質,是一鄉的諮詢機關。鄉射禮不僅具有軍事教練的性質,而且具有選拔人才的目的。詳見拙作《鄉飲酒禮與饗禮新探》和《射禮新探》。所有這些禮的舉行,都是和他們的政治權利和兵役義務,密切相關的。
“六鄉”居民更有被選拔的權利。《周禮·鄉大夫》載:
三年則大比,攷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衆寡,以禮禮賓之。厥明,鄉老及鄉大夫羣吏獻賢能之書于王,王再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貳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此謂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入使治之。
在“六鄉”中三年有一次“大比”,由鄉中官吏挑選出賢者、能者,寫在書上獻給國王,又要“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衆庶”,通過鄉射禮來請羣衆評議,可知選拔的“賢能”還是武藝高強的人。因爲“六鄉”本是戰士集居之區,選拔出來擔任鄉中的各級官吏,同時也是軍中的各級將領[10]。至於“六遂”居民,雖然同樣也“三歲大比”,《周禮·遂大夫》載:“三歲大比,則帥其吏而興甿”,但是不能像“六鄉”那樣鄭重其事,推薦到國王那裏去,擔任“出使長之”、“入使治之”的官職。
根據上面的探討,不難看出,“六鄉”和“六遂”的居民,顯然是不同的兩個階級。“六鄉”居民是自由公民性質,有參與政治、教育和選拔的權利,有服兵役和勞役的義務。“六遂”居民則没有這些權利,而是農業生産的主要擔當者,需要在農業生産上提供無償勞動,並提供種種生産物品和服勞役,是被剥削和被壓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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